【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5 0:00:00

卢瑞忠、韦世红侵占二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瑞忠,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侵占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审自诉人韦世红,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尚峰,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金英,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金城,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金飞,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现实,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国坚,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凤娇,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大新,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英军,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志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宝周,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国,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棋,男,1964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金亮,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规,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金鹏,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新,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艳,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胜贤,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宝东,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国东,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忠爱,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黎祖电,男,1985年6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国现,男,1978年1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锋,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兵,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勇,男,1980年5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武,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彬,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红,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胜宁,男,1990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生,男,1942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坤,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发,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继顶,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祖忠,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宝安,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毛美珍,女,1955年3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黄英训,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原审自诉人卢彩连,女,1968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韦世红,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卢继国,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卢金英,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卢锋,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壮族,农民,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韦世红等42名自诉人诉卢瑞忠犯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桂1227刑初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瑞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瑞忠及原审自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卢继国、卢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因受地质灾害,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那乙村谷屯队部分群众搬离旧址,另建住房,但需缴纳建设用地各项费用173320元。之后卢瑞忠收取了42户村民办证费共147000元。之后在得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代交该笔费用后,卢瑞忠退还了12户村民共33000元款项,余款114000元拒不退还。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文件,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那社乡人民政府文件,证人姚某、唐某、韦某1、卢某1、韦某2、黄某、卢某2证言,自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收据、退款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卢瑞忠将代为收取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占罪。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以出去找钱退赔群众为由,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请求依法无据,不予采纳。原判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卢瑞忠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责令被告人卢瑞忠退还韦世红人民币(下同)3500元、黄尚锋3500元、卢金英3500元、卢金城3500元、卢金飞3500元、黄现实3500元、黄国坚3500元、卢凤娇3500元、黄大新3500元、黄英军3500元、卢志伟3500元、卢宝周1500元、卢继国3500元、卢继棋3500元、卢金亮500元、卢继规3500元、卢金鹏500元、卢继新3500元、卢艳3500元、卢胜贤3500元、卢宝东3500元、黄国东3500元、黄忠爱1500元、黎祖电500元、黄国现500元、卢锋3500元、卢继兵3500元、卢继勇500元、卢继武3500元、卢继彬3500元、卢继红500元、卢胜宁3500元、卢继生3500元、卢继坤500元、卢继发3500元、卢宝定3500元、卢继顶500元、黄祖忠3500元、卢宝安500元、毛美珍1500元、黄英训3500元、卢彩连3500元。

上诉人上诉情况

卢瑞忠上诉提出,其是为村民办好事,没有侵占村民钱财的动机和目的,不构成侵占罪。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原审自诉人二审出庭意见: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卢瑞忠应退还侵占的钱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因受地质灾害,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那乙村谷屯队部分群众搬离旧址,另建住房。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8日以河政函[2011]287号文,同意将那社乡那乙村谷屯的集体农用地0.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2012年1月1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下文给那社乡人民政府,要求缴纳建设用地各项费用173320元,方可办理用地手续。2015年11月1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发改局)下文同意那社乡那乙村谷屯54户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并通过国家政策让每个人口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6000元,队里群众同意让上诉人卢瑞忠帮忙联系县里相关单位办理房屋建设的相关证件及办理补助资金到账手续,并许诺事成后给卢瑞忠一定的报酬。2016年6月,补助资金发放到群众账户时,卢瑞忠即收取每户3500元办理建设用地的相关费用,又按每户人头收取一定的辛苦费。2016年年底,群众得知自治县人民政府已代交建设用地各项费用173320元后,纷纷要求卢瑞忠退还按户收取的3500元,至于按人头收取的辛苦费可以和卢瑞忠另行协商解决,卢瑞忠退回少部分群众每户2000元至3000元后即外出并断绝联系方式,部分未获退款的群众即以卢瑞忠涉嫌诈骗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并将卢瑞忠列为网逃人员通缉。2017年5月20日,卢瑞忠在广州火车站被民警抓获。2017年6月2日,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该案涉嫌侵占罪移送法院处理,同日,本案42名原审自诉人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卢瑞忠刑事责任,并责令卢瑞忠退赔每户3500元办理建设用地费用,共计147000元。

另查明,上诉人卢瑞忠在本案立案前已退还原审自诉人卢宝周人民币2000元、卢金亮3000元、卢金鹏3000元、黄忠爱2000元、黎祖电3000元、黄国现3000元、卢继勇3000元、卢继红3000元、卢继坤3000元、卢继顶3000元、卢宝安3000元、毛美珍2000元,卢志伟3000元,共计36000元。

原判认定的证据,除退款清单外,其他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经本院核实制作了“卢瑞忠侵占、退还金额及户数”表格,证实经原审42名自诉人签字确认,卢瑞忠已退还卢宝周等13名原审自诉人共计36000元。该证据已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为本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瑞忠将代为收取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退还,数额1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上诉人卢瑞忠在得知政府已代交建设用地费用后,拒不退还其先前向各原审自诉人代为收取的建设用地费用并占有已有,卢瑞忠认为其没有侵占的动机和目的,不构成侵占罪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卢瑞忠犯罪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卢瑞忠判处了相应的刑罚,罪刑相当,故卢瑞忠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卢瑞忠已退还和应退还款项的数额有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7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即“被告人卢瑞忠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7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之第二项,即责令卢瑞忠退赔部分。

三、责令卢瑞忠退赔原审自诉人韦世红人民币(下同)3500元、黄尚锋3500元、卢金英3500元、卢金城3500元、卢金飞3500元、黄现实3500元、黄国坚3500元、卢凤娇3500元、黄大新3500元、黄英军3500元、卢志伟500元、卢宝周1500元、卢继国3500元、卢继棋3500元、卢金亮500元、卢继规3500元、卢金鹏500元、卢继新3500元、卢艳3500元、卢胜贤3500元、卢宝东3500元、黄国东3500元、黄忠爱1500元、黎祖电500元、黄国现500元、卢锋3500元、卢继兵3500元、卢继勇500元、卢继武3500元、卢继彬3500元、卢继红500元、卢胜宁3500元、卢继生3500元、卢继坤500元、卢继发3500元、卢宝定3500元、卢继顶500元、黄祖忠3500元、卢宝安500元、毛美珍1500元、黄英训3500元、卢彩连3500元。

(上述应退赔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逾期不退赔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正灵

审判员甘?芬

审判员吴大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黄薇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