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有奖销售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1/24 0:00:00

文亚强与英德市好车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奖销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亚强,男,1981年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吴福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好车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镇。

法定代表人:刘石妹。

委托代理人:罗其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文亚强诉被告英德市好车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好车惠公司)有奖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白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亚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福安、被告好车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其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亚强诉称:2017年9月16日,原告听闻被告处举办开业大酬宾“砸金蛋”送小车的宣传销售活动,遂抱着了解个究竟及希望中奖的心态前往被告处。到场后,原告看见被告工作人员在派发传单,传单上醒目的宣传着“豪礼1-砸金蛋,送新车、送豪礼(一场100个金蛋里面有3台新小车),活动时间:9月15日-9月17日三天,以及“特等奖:价值15万小车免费!送!送!送!”等内容。此时,原告满怀激动的心情,在被告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参加了“砸金蛋”的宣传销售活动,并幸运的砸中了特等奖,获奖价值15万元的新小车一台。同时,被告给原告进行了中奖登记和拍照记录。随后,被告告知原告想好要哪个品牌型号的小车后告诉他们,并提供银行流水、银行征信、房产信息等资料用于贷款,贷款后才可以将小车送给原告。对此,原告表示不解,被告的宣传单及活动现场的工作人员宣传时并没有说过中奖者要提供银行流水、银行征信、房产信息等资料用于贷款才可以送小车。尔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协调未有结果。

2017年9月19日,原告向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希望能借此机会解决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但被告表示只愿意补偿原告200元。对此,原告表示不同意该补偿方案,双方协商不下。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扩大宣传、提高影响、增加销量的过程中,设置附带性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作为促销的经营模式,进行抽奖式的销售行为不被法律所禁止,是合法有效的。对此,原告参加被告举办的“砸金蛋”宣传活动,有幸砸中特等奖,被告应当按照宣传活动设置的条件兑现价值15万元的小车一台给原告,但被告却拒绝兑现。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诸于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价值15万元的广汽传祺GS4小车一台或等值现金。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文亚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宣传单》、光盘(内含3个视频);证明被告于2017年9月15日-9月17日举办开业钜惠“砸金蛋”抽豪礼、免费送价值150000元小车、高级汽车香水等内容活动及原告中特等奖的事实。

短信;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向原告询问是否有选好汽车品牌的事实。

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登记单、《消费者投诉登记表》;证明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英德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被告,要求被告兑现价值150000元小车,而被告只同意补偿200元,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2315热线回复短信;证明原告向12315投诉举报中心举报被告,该中心告知原告投诉的情况属实,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建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好车惠公司答辩称: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有奖销售、本案的案由错误。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属于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必然要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017年9月15日答辩人开业。在开业活动中,答辩人只是为了在开业现场增加人气,活跃气氛而举行了“砸金蛋”抽奖品的游戏环节,当日到场的所有人员均可以在不进行任何消费的情况下参与“砸金蛋”抽奖品的游戏活动,并没有任何销售行为,并且被答辩人也没有购买过答辩人的任何产品,不属于消费者。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有奖销售的定义,答辩人在开业庆典上举行的“砸金蛋”抽奖品的游戏环节不属于有奖销售活动,双方之间并不形成有奖销售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法律关系不是有奖销售,本案的案由错误。

二、“砸金蛋”活动只是答辩人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并没有真实地设置“特等奖”,并不存在被答辩人中“特等奖”的事实。

“砸金蛋”抽奖品的活动,只是答辩人在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答辩人做的是小本生意,不可能在开业活动就赠送一百多万的奖品,所以答辩人根本没有在金丹中放置特等奖的奖券。被答辩人声称的中“特等奖”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奖券也是不真实的,也没有经过答辩人的确认,甚至在活动的当日,被答辩人也没有要求过答辩人进行中奖登记或兑奖。

被答辩人是在开业活动过后才来到答辩人处要求兑奖,答辩人当然拒绝,被答辩人就向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胁迫答辩人兑奖。

三、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查明答辩人的“砸金蛋”活动构成了采用谎称有特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被答辩人向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后,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答辩人在开业活动期间从未将特等奖的奖券放入任何一个金蛋中,宣传单上的宣传最高档次的奖品金额超过5000元,认定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规定,构成了采用谎称有特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违法行为,并决定责令答辩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答辩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了罚金。

四、“砸金蛋”活动即便是被认定为有奖销售,也因为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答辩人依法不应向任何人兑奖。

(一)本案的“砸金蛋”活动,即便是被认定为有奖销售,但其设置的最高奖项价值为150000元的汽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关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强制性规定,该有奖销售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行为,任何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兑付奖项。

(二)涉案的“砸金蛋”活动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制止,已于2017年9月25日被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责令答辩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答辩人处以罚款10000元。至此,“砸金蛋”的活动已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制止而终止,因而不应继续履行。

(三)如果法院判决最高奖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应当兑奖的话,无疑是告诉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可以规避的,最高奖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是合法的,这将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砸金蛋”活动即便是被认定为有奖销售,因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且该活动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制止而终止,任何人依法不能要求答辩人进行兑付。

五、“砸金蛋”活动只是答辩人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如果因此而要求答辩人兑付总计价值1350000元的汽车,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是显失公平得到。

“砸金蛋”抽奖品的活动,只是答辩人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目的是为了活跃气氛,并不是进行有奖销售,更不会获得任何商业价值。因为这么一个游戏环节,就要求答辩人兑付总计价值1350000元的汽车,明显就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这是显失公平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付价值150000的广汽传祺G4小车一台或等值现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好车惠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四、客户回单

五、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经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答辩人并未设置特等奖及奖品,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以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属于违法行为。答辩人已经缴纳了罚金,并停止了违法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好车惠公司为提高公司知名度以及活跃现场气氛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7日期间,举办开业庆典活动,即“砸金蛋,送新车、送豪礼!”活动,并印刷宣传单向消费者派发,宣传单上印着“特等奖:价值15万小车免费!送!送!送!;一等奖:高级汽车香水;二等奖:精美抱枕;三等奖:优质香米;四等奖:时尚雨伞”的字眼;并在现在每天摆放金蛋(宣传单写,活动共3天,每天100个金蛋)。参与砸金蛋活动不需要在该店消费,每个到店的人均可以参加。

2017年9月16日原告到被告的店内参与活动,按原告陈述,在该活动中,其砸中了特等奖,即价值15万元的小车一台,并且在被告处进行了中奖登记和拍照记录,并提供中奖视频(三个画面,一是一排金蛋;二是舞狮;三是二人持“特等奖”奖券,该奖券画面只看到“特等奖”三个字),拟证明确实有中奖活动。但原告并不在持“特等奖”奖券画面内面。且被告质证提出,原告无法证明金蛋中有特等奖或者被告进行颁奖等能够确认有人中奖的内容。并对二人持“特等奖”奖券的画面真实性有异议,提出该视频中所展示的内容没有任何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场,是原告自行拍摄的影像。同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短信亦不予认可,认为短信名称中“好实木”并非被告的员工,来往的电话号码也并非被告员工的电话号码。

因兑奖一事,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遂到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投诉。2017年9月28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分歧太大,调解未果。2017年9月28日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查明:2017年9月15日至17日被告开业期间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和搞活开业现场气氛,印制并向消费者派发宣传单,虽然兑现了一、二、三、四等奖的奖品,但声称从未将特等奖的奖券放入任何一个金蛋中。并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采用谎报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规定,构成了采用谎报有特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违法行为;责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日,被告缴纳了罚款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抽中特等奖的事实;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在开业期间举办过砸金蛋的开业活动,对于原告是否中奖无法予以确认;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文亚强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文亚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白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赖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