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好车惠公司答辩称: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有奖销售、本案的案由错误。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有奖销售属于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必然要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017年9月15日答辩人开业。在开业活动中,答辩人只是为了在开业现场增加人气,活跃气氛而举行了“砸金蛋”抽奖品的游戏环节,当日到场的所有人员均可以在不进行任何消费的情况下参与“砸金蛋”抽奖品的游戏活动,并没有任何销售行为,并且被答辩人也没有购买过答辩人的任何产品,不属于消费者。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有奖销售的定义,答辩人在开业庆典上举行的“砸金蛋”抽奖品的游戏环节不属于有奖销售活动,双方之间并不形成有奖销售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法律关系不是有奖销售,本案的案由错误。
二、“砸金蛋”活动只是答辩人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并没有真实地设置“特等奖”,并不存在被答辩人中“特等奖”的事实。
“砸金蛋”抽奖品的活动,只是答辩人在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答辩人做的是小本生意,不可能在开业活动就赠送一百多万的奖品,所以答辩人根本没有在金丹中放置特等奖的奖券。被答辩人声称的中“特等奖”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奖券也是不真实的,也没有经过答辩人的确认,甚至在活动的当日,被答辩人也没有要求过答辩人进行中奖登记或兑奖。
被答辩人是在开业活动过后才来到答辩人处要求兑奖,答辩人当然拒绝,被答辩人就向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以此来胁迫答辩人兑奖。
三、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查明答辩人的“砸金蛋”活动构成了采用谎称有特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被答辩人向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后,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并于2017年9月2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被答辩人在开业活动期间从未将特等奖的奖券放入任何一个金蛋中,宣传单上的宣传最高档次的奖品金额超过5000元,认定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规定,构成了采用谎称有特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违法行为,并决定责令答辩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的罚款。答辩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足额缴纳了罚金。
四、“砸金蛋”活动即便是被认定为有奖销售,也因为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答辩人依法不应向任何人兑奖。
(一)本案的“砸金蛋”活动,即便是被认定为有奖销售,但其设置的最高奖项价值为150000元的汽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关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强制性规定,该有奖销售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属于无效行为,任何人无权要求答辩人兑付奖项。
(二)涉案的“砸金蛋”活动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制止,已于2017年9月25日被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责令答辩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答辩人处以罚款10000元。至此,“砸金蛋”的活动已被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制止而终止,因而不应继续履行。
(三)如果法院判决最高奖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应当兑奖的话,无疑是告诉市场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可以规避的,最高奖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是合法的,这将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砸金蛋”活动即便是被认定为有奖销售,因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且该活动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制止而终止,任何人依法不能要求答辩人进行兑付。
五、“砸金蛋”活动只是答辩人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如果因此而要求答辩人兑付总计价值1350000元的汽车,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是显失公平得到。
“砸金蛋”抽奖品的活动,只是答辩人开业活动上的一个游戏环节,目的是为了活跃气氛,并不是进行有奖销售,更不会获得任何商业价值。因为这么一个游戏环节,就要求答辩人兑付总计价值1350000元的汽车,明显就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这是显失公平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付价值150000的广汽传祺G4小车一台或等值现金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好车惠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四、客户回单
五、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经英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答辩人并未设置特等奖及奖品,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以及“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属于违法行为。答辩人已经缴纳了罚金,并停止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