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6年4月1日夜,在确山县某庄经营河南奇净草业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黄虎在未支付吴某、王某1等多名农民工工资138020元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公司。2016年4月27日,吴某、王某1等38名农民工向确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2016年5月6日,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黄虎在7日内结算支付拖欠工资,但黄虎逃跑后,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将手机卡扣掉,并多次更换手机号,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吴某、周某、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虎的供述,确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的相关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合同诈骗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与多名被害人口头协议购买花生秧并约定3月底支付货款。被告人黄虎在收到花生秧销售后于2016年4月1日逃匿,共计骗取货款631903.6元。
1、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汝南县某村王某2花生秧88吨,经鉴定价值26400元。
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郑某花生秧244吨,经鉴定价值78080元。
3、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刘某花生秧130吨,经鉴定价值41600元。被告人黄虎已还被害人刘某10000元。
4、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胡某花生秧78.46吨,经鉴定价值25107元。
5、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双河镇周某2花生秧213吨,经鉴定价值63900元。
6、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魏某花生秧150吨,经鉴定价值45000元。
7、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慎水乡吴某3花生秧128.93吨,经鉴定价值38679元。
8、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慎水乡吴某2花生秧63吨,经鉴定价值18900元。
9、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谢某2花生秧142吨,经鉴定价值42600元。
10、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张某3花生秧74.422吨,经鉴定价值22326.6元。
11、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李某花生秧203.5吨,经鉴定价值61050元。
12、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骆某花生秧90.88吨,经鉴定价值27264元。
13、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班某花生秧37吨,经鉴定价值11000元。
14、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孟某花生秧42.11吨,经鉴定价值12633元。
15、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王某3花生秧29吨,经鉴定价值8700元。
16、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普会寺乡齐某花生秧231.354吨,经鉴定价值69406元。
17、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盘龙镇曾某花生秧40.624吨,经鉴定价值12187元。
18、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赵某1花生秧44.73吨,经鉴定价值13419元。
19、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汝南县常兴乡杜某花生秧77.14吨,经鉴定价值23142元。
20、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汝南县常兴乡赵某2花生秧1.7吨,经鉴定价值51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王某2、郑某、刘某等21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黄某、张某、谢某证言,被告人黄虎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账本及货运合同,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认字(2016)1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