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1/25 0:00:00

黄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虎,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豫1725刑初25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6年4月1日夜,在确山县某庄经营河南奇净草业有限公司的被告人黄虎在未支付吴某、王某1等多名农民工工资138020元的情况下突然离开公司。2016年4月27日,吴某、王某1等38名农民工向确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2016年5月6日,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黄虎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黄虎在7日内结算支付拖欠工资,但黄虎逃跑后,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将手机卡扣掉,并多次更换手机号,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工资。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吴某、周某、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黄虎的供述,确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移送的相关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合同诈骗罪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与多名被害人口头协议购买花生秧并约定3月底支付货款。被告人黄虎在收到花生秧销售后于2016年4月1日逃匿,共计骗取货款631903.6元。

1、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汝南县某村王某2花生秧88吨,经鉴定价值26400元。

2、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郑某花生秧244吨,经鉴定价值78080元。

3、2015年12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刘某花生秧130吨,经鉴定价值41600元。被告人黄虎已还被害人刘某10000元。

4、2016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胡某花生秧78.46吨,经鉴定价值25107元。

5、2016年2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双河镇周某2花生秧213吨,经鉴定价值63900元。

6、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魏某花生秧150吨,经鉴定价值45000元。

7、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慎水乡吴某3花生秧128.93吨,经鉴定价值38679元。

8、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慎水乡吴某2花生秧63吨,经鉴定价值18900元。

9、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谢某2花生秧142吨,经鉴定价值42600元。

10、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张某3花生秧74.422吨,经鉴定价值22326.6元。

11、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李某花生秧203.5吨,经鉴定价值61050元。

12、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骆某花生秧90.88吨,经鉴定价值27264元。

13、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正阳县熊寨镇班某花生秧37吨,经鉴定价值11000元。

14、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孟某花生秧42.11吨,经鉴定价值12633元。

15、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王某3花生秧29吨,经鉴定价值8700元。

16、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普会寺乡齐某花生秧231.354吨,经鉴定价值69406元。

17、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盘龙镇曾某花生秧40.624吨,经鉴定价值12187元。

18、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确山县留庄镇赵某1花生秧44.73吨,经鉴定价值13419元。

19、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汝南县常兴乡杜某花生秧77.14吨,经鉴定价值23142元。

20、2016年3月份,被告人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骗取汝南县常兴乡赵某2花生秧1.7吨,经鉴定价值51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王某2、郑某、刘某等21名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黄某、张某、谢某证言,被告人黄虎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账本及货运合同,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认字(2016)1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黄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虎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黄虎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黄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有坦白情节,经查,该案已经政府有关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黄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愿认罪,但不应认定为坦白,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虎及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黄虎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有误,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责令被告人黄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22903.6元;三、追缴的赃款9000元发还各被害人。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黄虎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原判认定黄虎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认定一致,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黄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黄虎一人犯数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黄虎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黄虎犯合同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某2、郑某等21名被害人的陈述内容证实了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黄虎以收购花生秧为名与上述被害人口头协议购买花生秧,并在花生秧销售后逃匿,共计骗取货款631903.6元的事实,证人黄某、张某、谢某等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账本及货运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黄虎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对黄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合同诈骗罪数罪,合并决定判处黄虎有期徒刑八年属量刑适当,黄虎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虎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傅云峰

审判员马洪涛

审判员曹黎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