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拓软公司辩称: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程序违法没有任何依据。
1.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以及客户名单保密措施的问题。系统备份时间为原告起诉前2年,系统内容大量且庞杂,拓软公司在此时间蓄意通过修改数据达到本案目的明显不符合常理;拓软公司提供的证据系有其他系列证据予以相互印证的,上诉人并未提出反驳证据。
2.关于上诉人提到的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法院是基于已有大量的合同、发票等实质的书面证据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随机指定方式验证拓软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一审开展随机抽取之前,上诉人在场和庭后都未提出意见。上诉人如果认为法官缺乏公正性,可以在一审提出回避意见而非在二审中提出。
二、涉案客户名单系商业秘密。
3.关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以及上诉人提出的需要剔除的部分。1)涉案客户名单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措施”要件,构成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对于客户名单的特别说明的法条,该法条中未要求客户名单必须要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措施、特殊客户信息、众多客户的名册、长期稳定的特定客户六个要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包括”只是举例。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有交易意向性的客户也能认定为客户名单加以保护,在全国各地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中,并未特别说明客户名单需要具有长期稳定的客户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用“商业价值”取代了旧法的“经济利益”与“实用性”,其目的就是希望能够使暂时不具有实用性但经过权利人的运作而产生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纳入保护。长期稳定的交易只是客户名单的多种体现形式之一,涉案客户名单具有商业价值。2)拓软公司客户名单里的客户都有一年以上的合作期,长期稳定并非认定客户名单的必要条件,而是认定客户名单价值的因素。有些客户会有期间中断服务的情况,这是符合现实的,有些客户因为经营问题暂时不需要维护,但有免费的电话维护,以及后面拓软公司会对客户名单里的客户进行要约行为。向拓软公司购买软件的一次性交易的客户均能获得拓软公司赠送的一年期的服务,对于拓软公司而言赠送的一年期服务即为其对于获取特殊信息的投入成本,而且通过一年的服务,拓软公司也能获取客户的相对固定的独特的交易信息。所有购买过软件的客户,除非完全舍弃使用软件的情况下,后续必然会产生对软件的采购需求、维护需求、升级需要,固然可能会存在极少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客户不需要维护服务,但是待产生采购、升级需求的情况下客户不可能通过自身员工就能满足其需求,那么此时拓软公司与客户产生过的交易、服务经历、所掌握客户的特定信息就成为拓软公司的竞争优势,产生了经济利益。上诉人可以使用客户名单向确认在使用用友软件的特定客户发送特殊的要约请求,从而大大节省了从众多的不特定客户中挑选客户所需要花费的成本。3)上诉人认为根据交易内容需要剔除一部分,软件销售只是第一步,单次服务也是长期稳定业务的来源之一,不能将业务进行分割。销售软件、单次服务也是拓软公司经营范围。4)上诉人认为基于对岳艳丽产生信赖的客户进行剔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不应采纳。客户证明都是上诉人现在的合作方即有利害关系的合作方作出的对上诉人有利的陈述。5)上诉人认为的需要剔除注销的客户,首先认定为客户名单的客户是因为上诉人的不正当行为导致拓软公司的损害,与客户的注销清算没有关系。
4.关于加密狗号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加密狗号的信息价值在于,首先能够查到软件的版本,会影响到后面销售新软件的报价。商业秘密不是说只能由拓软公司所持有,拓软公司作为销售方,客户作为购买方,两者都持有是很正常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要求只能有权利人一人知悉。加密狗号肯定是在上诉人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客户后客户才能告知上诉人。客户不会随意给人透露这个信息。上诉人提到通过加密狗号会获取更多信息,这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的行为。
5.关于个人信赖问题,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座谈会精神、相关理解与适用的观点,个人信赖一般适用于医疗、法律服务等较为强调个人技能的行业。首先,本案所涉及的软件销售及维护并不要求太高的个人技能,拓软公司在长期的运营当中早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销售与服务体系及流程,新入职员工通过适当的培训与操作即能具有正常的工作能力。其次,拓软公司通过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宣传才能获取如此大量的客户,而并非上诉人所称客户是其所带入公司的,姑且不说大部分客户的首次销售人员并非上诉人,上诉人作为服务部经理主要工作为后期服务和合同续约,对于部分首次销售也是基于拓软公司确认初步交易意向后由上诉人予以签署确认而已,此外,上诉人的少量首次销售是基于拓软公司的平台才产生的。再次,根据一审确认事实以及上诉人第四点承认,上诉人在离职前已经开始大量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极大,更不能说明客户系基于个人信赖与新单位发生交易。
三、上诉人侵害了拓软公司的商业秘密
6.公司发展前期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包括人力的成本投入以达到建立竞争优势的发展阶段。而公司的所有投入正是转化为本案所涉的客户名单作为成果。客户名单蕴含了巨大的商业价值致使拓软公司已经可以从前期扩张性运营调整为培养优质客户的运营策略,从而减低人力等成本增加自身的盈利空间,且也进一步说明了客户名单的价值性所在。拓软公司人员的调整系拓软公司运营策略调整。拓软公司客户流失的原因是上诉人恶意的挖墙脚造成,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拓软公司经营不善。
四、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关于一审判赔金额问题。拓软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合理。对于浦东法院审理的另案,拓软公司提请法院注意该案共43家涉案客户,一审法院调取的侵权发票含税金额在15万元左右,一审法院判决赔偿5万元,并且2年内停止侵权,发票金额和赔偿金额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而本案涉案客户共100家,法院调取的侵权发票含税金额达80万元,涉案金额为浦东案件的5倍有余,那么赔偿金额参照浦东法院案件计算结果应为5万元×5=25万元或者80万元÷3=27万元。停止侵权时间也应相应延长。上诉人在承认其采取了签约老客户的不当行为的情况下,支付的3万元赔偿为截至2014年12月1日的补偿。一审法院因税务局内部系统原因调取的涉税证明仅记载了自2015年1月起的发票记录。因此,一审法院按照涉税金额作为基数计算赔偿金额绝对是少于实际发生的金额的,况且3万元最多只能认为是对2014年12月之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补偿,与本案赔偿金额并无关联性更不应该扣除。另外,拓软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一年内停止侵权时间太短,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即可,判赔数额18万太低,请求判令赔偿拓软公司59万元。
拓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多巨公司、岳艳丽:1.立即停止侵害拓软公司享有的与客户间经营信息商业秘密;2.共同赔偿拓软公司经济损失593,175.86元;3.共同赔偿拓软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和公证费20,000元;4.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审理中,拓软公司将其主张的经营信息即客户名单中的客户数量从3,015家缩减至100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拓软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产品,办公文化用品,机电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销售。
岳艳丽于2007年入职拓软公司,至2010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迟自2013年7月起,岳艳丽担任服务部经理。劳动合同中约定,岳艳丽对拓软公司自签订合同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确认无异议,并承诺全面履行。2014年10月,岳艳丽主动离职。
多巨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法定代表人岳艳丽,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信息(除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网页设计制作,网站建设,计算机维修,通信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会务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文化办公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一类医疗器械,金属材料,机电设备及配件,照明器材,五金交电销售。2014年11月20日,多巨公司变更为岳艳丽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此之前多巨公司的股东为包括岳艳丽在内的四人。
二、涉案客户名单的内容
涉案客户名单包括上海法福克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100家客户的以下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软件产品及服务的交易信息,包括软件产品交易的加密狗号、版本、历史版本、销售日期、销售金额、模块、标准价、折扣率、成本、毛利,软件服务交易的销售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期、销售金额、标准价、折扣率、成本、毛利。
三、涉案客户名单的载体及保密措施
(一)服务通软件系统中的涉案客户名单及保密措施
拓软公司使用服务通软件系统对其客户档案、交易记录等进行管理。该软件具备账套备份、还原功能,可对某一时间点软件中存储的数据信息单独保存,形成备份账套,嗣后进行读取、查看。
2016年10月13日、2017年3月31日、8月15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拓软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旺操作公证处电脑使用自己账户登陆服务通软件系统,查看、截屏、打印了于2014年9月21日对该软件进行备份的账套(以下简称涉案账套)中的部分页面。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6)沪长证字第7671号、第7673号公证书(以下分别简称7671号、7673号)、2071号、2755号公证书、
1.客户名单
7671号公证书显示:软件“正式客户档案信息”版块中记载有包括涉案客户在内的3,015家不同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
2755号公证书显示:软件“软件产品销售”版块中记载有3,290条软件产品销售记录,每条记录对应一次交易,涉案客户均有对应记录,销售日期为2006年至2014年;公证书并对每一涉案客户记录择一查看了详细信息,包括用户名称、加密狗号、销售金额、软件产品版本、历史版本、销售日期、模块等。
2071号公证书显示:软件“服务销售”版块中记载有4931条服务销售记录,涉案客户均有对应记录,到期日期为2007年至2015年;公证书并对每一涉案客户记录择一查看了详细信息,包括用户名称、联系人、电话、负责人、销售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期、服务状态、销售金额。
2.保密措施
7671号、7673号、2071号、2755号公证书显示:使用该软件需选择特定的账套进行读取,并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该软件对不同账户的使用权限即是否被允许使用管理工具、查看所有用户档案、查看销售金额可作区分限制,岳艳丽账户的使用权限被设置为允许查看所有用户档案及销售金额。
(二)拓软科技内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内部管理系统)中的涉案客户名单及保密措施
拓软公司使用内部管理系统对公司内部流转事务进行处理。2016年10月13日、2017年3月31日,申旺操作公证处电脑使用自己账户登陆上述系统,查看、截屏、打印了其中部分页面。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6)沪长证字第7672号(以下简称7672号公证书)和2072号公证书。
1.客户名单
2072号公证书及相关截图显示:2017年3月31日,系统中共记载包括97家涉案客户事项在内的15,791条事项,多数涉案客户记载有多条事项,大部分发起日期为2009年至2015年;公证过程中对97家涉案客户各择一事项查看了详细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客户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标准价格、折扣率、销售金额、成本、毛利、销售日期、加密狗号等;详细信息在首部均有“备注:请务必上传合同电子档”的表述,部分显示有上传的电子文档;销售合同审核流程的参与人员包括发起人、协同人、知会人、审批人,所查看的97家涉案客户合同审核流程事项中,岳艳丽作为发起人或协同人或知会人均有参与。
2.保密措施
7672号、2072号公证书显示,登陆内部管理系统需输入用户名、密码。
2009年3月3日,内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版块中由申旺创建了标题为“拓软知识产权及保密制度”的文件,其内容为“……第六条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四)……客户的名单等业务经营活动信息……第十六条受聘方在拓软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之后,除履行自己在拓软的职务或者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外,未经拓软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对其他人泄露拓软的任何商业秘密;不得为其他目的而使用拓软的任何商业秘密;不得复印、转移含有拓软商业秘密的资料,无论这些商业秘密信息是不是由受聘方本人开发出来的……第十九条受聘方在聘用期终止后应严密地保守自己在拓软任职期间所了解的商业秘密,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已成为公众所知。第二十条如果受聘方在聘用期间或者聘用终止后,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将依据《刑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诉讼。”
2016年8月3日,申旺操作公证处电脑使用自己账户登陆内部管理系统,查看、截屏、打印了其中部分页面。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6)沪长证字第591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5917号公证书)显示:软件公告版块于2009年8月3日由申旺发布标题为“拓软廉洁制度1.0”的公告,内容为“……8、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客户和商机信息……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如果违反以上条款,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做开除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12、本制度2009-08-03起生效”,岳艳丽于2009年8月3日查看了该公告;软件公告版块于2012年2月3日由申旺发布标题为“保密要求”的公告,内容为“凡是涉及公司的任何信息(包括公司经营方向、市场策略、制度等等),请大家不要泄露给任何第三方。要求对象:全体人员。保密级别:最高级……”,岳艳丽于2013年1月4日查看了该公告。
(三)书面合同中的涉案客户名单
涉案客户中除住友精密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公司)等9家单位外,拓软公司均提供了相应的软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合同,对多数客户提供了多份合同。合同中记载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软件版本、产品模块、价格、销售日期、到期日期、合同期限等信息。合同记载拓软公司联系人为岳艳丽的涉及60余家。
涉案客户中除住友公司外,拓软公司均提供有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事项为软件销售或服务费用,开票日期为2008年至2014年。
另,2010年8月,天津市永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与拓软公司签订用友软件维护服务合同,有效期截至2011年8月23日,约定由拓软公司对住友公司提供用友软件维护服务。2010年9月1日,拓软公司向永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事项为软件销售。审理中,拓软公司称永泰公司委托拓软公司对住友公司提供服务。
三、拓软公司的宣传推广投入
2016年10月11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申旺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长宁公证处对此保全过程出具(2016)沪长证字第758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58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申旺输入账号、密码后进入用户名为“shb-拓软”的百度推广账户,该账户对应的公司名、网站名为拓软公司;账户投资总额、消费总额均为140余万元,自2005年8月9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账户持续支付推广共享资金;账户推广的关键字包括“上海拓软科技”“上海拓软计算机”“上海拓软”“拓软科技”等。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涉税证明、多巨公司提供的发票及其与涉案客户名单比对的情况
应拓软公司申请,经一审法院调取,2017年1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对多巨公司自2012年7月起至上述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出具涉税证明。因税务局内部系统原因,涉税证明仅记载了自2015年1月18日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和自2015年1月26日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录,涉及的购方共230余家,其中与涉案客户发生的交易金额总计为80余万元。一审审理中,多巨公司提供了上述部分记录对应的发票。
经比对,每一涉案客户在涉税证明中均记载有至少一条发票记录,涉及事项为软件产品销售或服务。其中涉税证明中记载的购方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幽篁里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虎扑(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由涉案客户名单中的上海国富光启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七弦古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期间已变更名称为上海炳蔚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
上述涉税证明中涉案客户发票金额与2071号公证书中记载的拓软公司与涉案客户同类交易金额相比,除后者存在首年服务免费情形外,两者基本相同。
五、多巨公司提供合同、发票情况
一审审理中,多巨公司提供了其与36家涉案客户签订的涉及用友软件销售或服务的42份合同,其中记载多巨公司联系人为岳艳丽的35份。42份合同的期限最早始于2014年6月,最晚始于2017年1月。经比对,42份合同中有41份所涉软件与前述拓软公司提供的与相同客户间合同所涉软件大致相同。多巨公司还提供了其与88家涉案客户进行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均为岳艳丽,开票日期为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多数发票金额不高于前述拓软公司提供的与相同客户间发票金额。
六、拓软公司与岳艳丽另案纠纷的情况
2015年4月3日,岳艳丽向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拓软公司支付业绩提成。裁决作出后,岳艳丽不服提起诉讼。
2015年6月9日,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岳艳丽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了相关操作,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对此过程出具(2015)沪浦证字第789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7899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12月1日,申旺在与岳艳丽往来邮件中明确岳艳丽2013年、2014年销售提成扣除其签约拓软公司老客户服务费3万元实际为82,959元,岳艳丽未予否认;邮件附件技术部销售统计表中对2013年、2014年岳艳丽作为销售工程师经办客户的名称、销售类型、销售金额、成本、毛利等进行了罗列,其中销售提成比例为15%。
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确认7899号公证书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故判决拓软公司支付岳艳丽业绩提成款82,959元。
一审审理中,拓软公司称,上述3万元款项系截至2014年12月1日,岳艳丽就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以多巨公司名义与拓软公司老客户签约的不当行为应对拓软公司进行的补偿,与涉案主张无关。岳艳丽对此予以否认,但无法说明3万元钱款的具体性质。
七、本案中查明的其他情况
拓软公司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委托后者指派律师为其在本案中提供法律服务,拓软公司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3万元。长宁公证处向拓软公司开具金额为2万元的公证费发票,对应2071号、2072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存在如下争议焦点:1.涉案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多巨公司与岳艳丽是否实际披露或使用了涉案客户名单而侵害商业秘密;3.若构成侵权,多巨公司、岳艳丽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涉案客户名单系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首先,涉案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多巨公司和岳艳丽主张涉案客户名单可以通过黄页查询、网络检索等方式获取,并非有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涉案客户名单确实包含有客户名称、地址、电话等简单信息,但拓软公司通过联络、洽谈,从众多公司中发展成为形成交易关系的客户,已从不特定的公司中分离出来,并非如多巨公司和岳艳丽所称系简单可以从公开领域获知的信息。何况涉案客户名单不仅包含上述信息,还包含软件产品及服务的交易信息,包括软件产品交易的加密狗号、版本、历史版本、销售日期、销售金额、模块、标准价、折扣率、成本、毛利,软件服务交易的销售日期、生效日期、到期日期、销售金额、标准价、折扣率、成本、毛利等。上述内容系由客户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深度客户信息,信息量较大,更不可能通过简单搜索或联想即可获得,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
其次,涉案客户名单中的客户基本信息可供拓软公司联络涉案客户;交易信息如销售价格、折扣率、加密狗号、版本等信息,无论业务员如何变更,都能准确定位客户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及需要的服务内容;销售日期、到期日期等信息为拓软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开展续约谈判提供了商机。故涉案客户名单能够积极提高拓软公司竞争优势以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
再次,拓软公司在载有涉案客户名单的服务通软件系统中给工作人员账号设置了不同权限,在内部管理系统中公布了拓软知识产权及保密制度,并两次发布对拓软公司及客户信息保密的要求。可见拓软公司有保护涉案客户名单的意愿,并且采取了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提出保密规范等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
综上,涉案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二、多巨公司与岳艳丽侵害了涉案客户名单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禁止离职人员与原单位客户发生交易,但前提是离职人员未不正当地利用在原单位任职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岳艳丽系拓软公司前服务经理,工作期间可以接触到涉案客户名单,且涉案客户与以岳艳丽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多巨公司至少发生一次交易。拓软公司与多巨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计算机软件销售和服务,在岳艳丽从拓软公司离职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与多巨公司发生交易的近半数客户,曾经与拓软公司发生类似业务关系,在多巨公司与岳艳丽未提供令人信服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实难以商业规律和生活经验予以解释。故一审法院认定岳艳丽违反拓软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了涉案客户名单,多巨公司使用了岳艳丽披露的上述商业秘密。
三、多巨公司与岳艳丽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业秘密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客户名单中的信息是个变化的信息聚合体,随着时间的延续,相应信息必然会发生变化。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认为要求多巨公司与岳艳丽在一年内不得使用涉案客户名单,已足以保护拓软公司关于涉案客户名单具有的竞争优势。
关于赔偿数额,拓软公司主张以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为基础,按照多巨公司与涉案客户交易的毛利润即软件销售交易总金额的35%、服务销售交易的全部金额确定多巨公司所获利润。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含税金额,多巨公司实际获利应当以税后金额计。鉴于拓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软件销售毛利润为35%,软件服务成本为零的主张亦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其主张的计算标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综合生效判决认定岳艳丽在拓软公司任职期间销售提成为15%、涉案客户名单的数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害赔偿金额为18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拓软公司主张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和公证费2万元,确系为本案诉讼支出,且金额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多巨公司与岳艳丽系共同侵权,应当为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一、多巨公司、岳艳丽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停止侵害拓软公司享有的涉案客户名单(详见一审判决书附件)商业秘密;二、多巨公司、岳艳丽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拓软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三、多巨公司、岳艳丽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拓软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和公证费2万元。
本案二审期间,两上诉人向本院提交18份证据,当庭撤回证据2,拓软公司认可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中上诉人提交的证据5、7、8、9、10、11、12、13、14、15、16、17、18里面包括的发票,在一审中已出示。证据1系上诉人让22家涉案客户出具的证言,二审随机选择一位证人进行远程电话质证,但无法证明上诉人之证明目的,其他证人均某出庭,本院无法采信相关证言的内容真实性,对其余证据的关联性将结合争议焦点予以评述。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系涉嫌侵犯经营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审理情况,本院将围绕着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