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认定:
一、被告人宣果林、余海清、舒亚中、张勇贪污事实
2010年12月份,黄山市饮食服务公司(徽州饭店)改制结束,黄山市饮食服务公司(徽州饭店)剩余资产后划归给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4月19日,被告人宣果林与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长期聘用,负责原徽州饭店改制后剩余资产的管理和盘活。
2015年12月份,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拟对所属资产改制后黄山市饮食服务公司(徽州饭店)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被告人宣果林接到通知后,遂召集被告人余海清、舒亚中、张勇商议,决定虚列夜班值班费、房屋搬迁补偿及虚增、虚列工资支出等手段套取徽州饭店结存资金,安排被告人张勇协助调账,被告人余海清、舒亚中制作相关虚假单据,由余海清操作平账。各被告人按各自分工制作了相关虚假单据、凭证,调平了账目。2015年12月17日、18日,被告人余海清分两次将套取的徽州饭店留守处资金88340元交给被告人宣果林,宣果林分给舒亚中、余海清、张勇各1万元,余款58340元据为己有。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或用于日常消费。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山市委组织部黄组干字〔1998〕108号文件、工资审批表、干部任免表、黄山市企业改革领导组黄改办〔2010〕11号、26号、28号文件及黄山市饮食服务公司黄饮字〔2010〕1号文件等,证实被告人宣果林1998年5月任黄山市饮食服务公司经理,被告人舒亚中1997年7月任该公司保卫科副科长。2010年底黄山市饮食服务公司(徽州饭店)改制完成,企业资产划归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等事实。
2.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等,证实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系国有公司。徽州饭店系全民所有制企业,2014年2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实。
3.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专题会议纪要及黄山市人社局黄人秘〔2017〕76号文件等,证实2012年4月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宣果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宣果林负责原徽州饭店改制后剩余资产的管理和盘活。余海清为徽州饭店留守处出纳,张勇为代办会计,以及宣果林于2017年2月从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等事实。
4.黄山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函,证实2015年12月该公司将对徽州饭店留守处资产进行审计并要求移交相关资产等事实。
5.徽州饭店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余海清邮政储蓄银行及工商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余海清以备用金形式,于2012年2月2日、2月3日分别从徽州饭店账上支取49500元、49900元现金,存入其个人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账户,以及2015年12月17日、12月18日,余海清分别从上述工商银行账上支取4万元、48340元共计88340元的事实。
6.舒亚中笔记本及记载内容,证实四被告人共同套取徽州饭店结余资金88340元等事实。
7.余海清、舒亚中、张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三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存入银行等事实。
8.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黄检技鉴〔2017〕3号司法会计鉴定书、徽州饭店留守处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实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徽州饭店留守处账面工资支出总额122600元(其中,余海清水电维护代管费86000元、张勇财务代理费36600元),印证了以余海清、张勇名义虚列工资的事实。
9.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四被告人采取虚列夜班值班费、房屋搬迁补贴及虚增、虚列工资支出等方式套取徽州饭店资金88000余元进行私分等事实。
二、被告人宣果林、余海清、舒亚中职务侵占事实
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承办新农村乡村徽菜厨师培训班期间,被告人宣果林伙同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虚开会务费、技能鉴定费、场地租赁费、教材费、授课费及原材料采购费等支出的方式多次套取协会资金共计945386.4元,被告人余海清将上述款项取出后交给被告人宣果林,被告人宣果林分给舒亚中20万元左右,分给余海清10万元左右,余款50余万元据为己有。事后各被告人将所得赃款存入个人银行账户或用于日常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承办第一期新农村乡村徽菜厨师培训班中,被告人宣果林伙同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以上述方法套取协会资金存入“小金库”账户。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余海清分两次将“小金库”账户余额166943元全部取出交给被告人宣果林。2017年2月,被告人宣果林分给被告人舒亚中2万元,分给被告人余海清1万元,余款136943元据为己有。
2015年12月,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承办第二期新农村乡村徽菜厨师培训班中,被告人宣某伙同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采取同样方法,套取协会资金163645.6元,由被告人余海清交给被告人宣果林后,被告人宣果林分给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小部分,余款大部分据为己有。
2016年5月至6月,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承办第三期新农村乡村徽菜厨师培训班中,被告人宣某伙同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采取同样方法,套取协会资金268479.2元,由被告人余海清交给被告人宣果林后,被告人宣果林分给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小部分,余款大部分据为己有。
2016年11月,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承办第四期新农村乡村徽菜厨师培训班中,被告人宣某伙同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采取同样方法,套取协会资金346318.6元,由被告人余海清交给被告人宣果林后,被告人宣果林分给被告人舒亚中、余海清小部分,余款大部分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山市民政局民社团字〔2001〕129号、黄山市商务局黄商办字〔2001〕63号、黄山市民政局民基函〔2014〕66号文件及社团法人登记表、登记证书、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章程、理事会名单等,证实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于2001年9月成立,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宣果林是法定代表人,担任副会长兼秘书长,余海清、舒亚中是常务理事等事实。
2.黄山市世行新农村建设项目办公室黄世行〔2014〕25号、〔2015〕15号、〔2016〕4号、〔2016〕22号文件、委托培训协议书、培训费用预算、决算及发票等,证实2014年至2016年,黄山市世行新农村建设项目办公室共委托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举办徽菜厨师培训班四期五批,以及资金已按委托协议拨付到位等事实。
3.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5年2月第22号至25号、27号、30号记账凭证及收据、领条、发放表等,证实该协会举办第一期培训班总支出17万余元。印证了三被告人采取虚列场地租赁费、会务费等方式套取资金15万余元,除部分开支外,实际套取14.4万元由余海清存放小金库等事实。
4.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4年第96号、103号记账凭证及余海清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2014年12月23日、12月30日,余海清分两次以备用金形式从协会提取4.9万元、10万元存入个人工商银行账户。2015年12月余海清分两次从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支取共166943元。印证了余海清2015年底将小金库余额166943元取出交给宣果林等事实。
5.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6年4月第11号、22号、31号、33号记账凭证及收据、领条、发放表、报销单据、发票等,证实该协会举办第二期培训班总支出20万余元。印证了三被告人采取虚列会议招待费、虚报授课费等方式套取资金174130.6元,除虚开的液化气费10485元用于其他开支外,实际套取资金163645.6元等事实。
6.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6年8月第79号至85号、88号记账凭证及收据、领条、发放表、发票等,证实该协会举办第三期培训班总支出30万余元。印证了三被告人采取虚列场地租赁费、虚开授课费等方式套取资金27万余元等事实。
7.第三期培训班资金明细表,证实三被告人在该期培训班中,以虚列、虚开场地租金3万元、授课费1.5万元、教材资料费28450元、技能鉴定费38760元、食宿费5万元、原材料95269.2元、培训服务费1.1万元,共计268479.2元的事实。
8.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2016年12月第137号至139号、141号、143号至145号和2017年1月A-14号记账凭证及收据、领条、发放表、相关单据、发票等,证实该协会举办第四期培训班总支出72万余元。印证了三被告人采取虚列场地租赁费、虚开授课费等方式套取资金38万余元等事实。
9.第四期培训班资金明细表,证实三被告人在该期培训班中,以虚列、虚开授课费26998元、场地租金6万元、教材资料费56620.6元、技能鉴定费71700元、食宿费113500元、原材料1万元、培训服务费7500元,共计346318.6元的事实。
10.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其经营的华华大酒店举办培训班时期间,先后2次为该协会共开过6张住宿费发票。第1次开了2张发票共70160元,协会支付20160元,实际多开了5万元。第2次开了4张发票共156002.5元,协会分2次共支付56002.5元,实际多开10万元等事实。
1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和2月份,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班期间2次安排学员入住徽商故里客房部(昱豪酒店承包管理)。其为协会开过住宿费发票,并应协会领导要求多开1万元等事实。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杭徽大酒店举办过两期培训班,一期是2014年下半年,另一期是2015年下半年。2014年12月开给协会的4.1万元,钱没有收到。2015年下半年应宣果林要求,为协会开过1张5万元会议接待费发票,当时5万元已转账到酒店账户,后以股东于辉个人名义将5万元取出交给余海清,这5万元是虚开的等事实。
1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举办培训班期间向其买过酒店用品,都是舒亚中老师联系的。结账时应舒亚中要求多开了1万元发票等事实。
14.证人胡某、郑某等人证言,证实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班期间,他们作为老师去上过课,经查看协会账目中的授课费发放表,上面的字不是他们签的,他们也没有拿到那么多的钱等事实。
15.证人詹某的证言,证实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班期间,舒亚中叫其送过液化气。经查看协会账目中的液化气收据不是其开的,其也没有收到那么多的钱等事实。
16.证人张勇的证言,证实其系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兼职会计,在做账时发现账目有些问题,每一期的场地租金都没有入账,共有12万元,一直到2017年纪委查账时才补入的。另外鉴定费、教材费、原材料采购单的真实性存在很大问题,这些钱的去向很不正常等事实。
17.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黄检技鉴〔2017〕4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在举办培训班中,相关涉案账面票据支出1298702.7元,扣除实际支出522314.9元,涉案金额为776387.8元等事实。
18.被告人宣果林、余海清、舒亚中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三被告人在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班期间,采取虚列、虚开会务费、场地租金、教材费、授课费等方式套取协会资金80余万元等事实。
三、被告人宣果林、余海清挪用资金事实
2013年4月份,被告人宣果林安排被告人余海清将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公款30万元,以被告人余海清个人名义作定期存款存入银行。2015年8月6日,被告人宣果林因自己购买房屋资金短缺,便授意被告人余海清将该定期存款30万元资金借给其使用。同日,被告人余海清将30万元定期存款取出汇给被告人宣果林,存款利息转入协会账户。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宣果林予以归还,使用时间为4个月零8天。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关于市烹协账户提取备用金的说明及附件等,证实2013年4月10日经宣果林审批从协会账户银行存款中提取30万元现金,由余海清以个人名义作银行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归协会收入,以及备用金提取情况等事实。
2.余海清工商银行储蓄存单、利息清单及黄山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会计总账等,证实2015年4月余海清以个人名义约转续存3张共30万元定期存款,结息2111.12元,以及将2111.12元利息以管理费名义存入协会账户等事实。
3.余海清工商银行交易记录、宣果林徽商银行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8月6日余海清工商银行账户存入302111.12元,同日将30万元汇至宣果林徽商银行账户,以及宣果林于2015年12月14日从徽商银行账户汇入余海清工商银行账户30万元等事实。
4.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销售发票及收据等,证实宣果林于2015年7月9日在屯溪区天都首郡小区认购了15幢501室房产,并于同年8月21日交款77万余元等事实。
5.证人舒亚中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宣果林来到其和余海清的办公室,让余海清拿30万元借给他买房子。余海清手上有一笔定期存款,当时到年底为了应付年检,曾听宣果林让余海清将协会的钱取出来存定期,利息入账等事实。
6.证人张勇的证言,证实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余海清问其,宣果林买房子还缺点钱,想从单位借款,问其怎么办。当时其给余海清提意见,由于领导要借钱,不好不借,但是资金流向一定要清楚,一是要打借条,二是要转账。过了一段时间,余海清告诉其,已经按其意见将钱借给了宣果林等事实。
7.被告人宣果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8月份,其因购买商品房缺钱找余海清借款30万元,余海清告知个人没有,单位有这笔钱。当时其就跟余海清讲不管是个人借还是公家借,30万元都要给其,如果是单位借款必须入账。借款时还打了借条给余海清,余海清很快就把30万元转账到其徽商银行账户上。几个月后,其理财产品到期就从徽商银行转账30万元到余海清个人账户上,并取回借条等事实。
8.被告人余海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8月的一天,宣果林到其与舒亚中的办公室,讲买房子缺钱让其借钱给他,其告诉宣果林,本人没钱,协会在工商银行有30万元定期存款。宣果林知道单位有30万元定期存款,就让其把钱取出来交给他,利息入协会账户。其就把取出来转入宣果林的徽商银行账户上,大约4个多月宣果林通过徽商银行把30万元打回其工商银行账户。以及其在借款之前曾跟会计张勇讲过,张勇告诉其,一要有借条,二要转账等事实。
另查明:2017年3月,黄山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被告人宣果林涉嫌贪污、公车私用、领取双份工资等违纪问题。纪委先后于2017年3月28日、4月7日、4月17日、4月21日分别电话通知余海清、宣果林、张勇、舒亚中到案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四被告人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余海清交代的伙同宣果林、舒亚中、张勇贪污徽州饭店留守处资金88340元的事实是纪委尚未掌握的。案发后,被告人宣果林退出赃款60.1万元(暂扣于黄山市纪委),被告人余海清退出赃款8.9万元(暂扣于屯溪区纪委),被告人舒亚中退出赃款23万元(暂扣于黟县公安局),被告人张勇退出赃款1万元(暂扣于黟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全案事实,还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年龄等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2.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4月21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四被告人贪污案指定黟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同日黟县人民检察院将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移送黟县公安局侦查。屯溪区纪委于2017年3月28日电话通知余海清到案接受调查,黄山市纪委分别于同年4月7日、4月17日、4月21日分别电话通知宣果林、张勇、舒亚中到案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四被告人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其中,余海清交代的伙同宣果林、舒亚中、张勇贪污徽州饭店留守处资金88340元的事实是纪委尚未掌握的等事实;
3.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单等,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宣果林退出赃款60.1万元,被告人余海清退出13.9万元(其中5万元为舒亚中所退,实际退出8.9万元),被告人舒亚中退出赃款18万元(加上余海清代为退出5万元,实际退出23万元),被告人张勇退出1万元的事实;
4.黄山市纪委黄纪〔2017〕11号、屯溪区纪委屯纪发〔2017〕6号处分决定,证实被告人宣果林、余海清案发前系中共党员,于2017年4月27日分别被黄山市纪委和屯溪区纪委开除党籍的事实;
5.被告人宣果林主编的徽菜书籍、荣誉证书,证实被告人宣果林表现良好,为徽菜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的事实;
6.被告人宣果林的病历资料、工伤证,证实被告人宣果林患有脑梗等疾病及因工负伤的事实;
7.屯溪区社区矫正管理局〔2017〕屯司社评字第14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勇一贯表现情况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