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被告人林小熹于2013年起担任福州**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财务主管兼出纳,主要负责**公司账户资金保管、现金支出等工作。2014年1月份,林小熹与其男朋友汪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林小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给同案犯汪某用于网络赌博,待赌博赢钱后再部分归还给**公司。经审计,截止2016年10月,林小熹挪用**公司资金后尚有人民币35217484.4元未能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林小熹利用**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旺未核对公司对公和对私银行账户资金去向的漏洞,直接将**公司的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分别为:1.先后多次通过公司的150501417***2966对公民生银行账户共转款7088830元到林小熹的6227073***198941建设银行账户上,其中有返还5693257元;2.先后多次通过公司的对公建设银行账户35001883800***501370共转款14430300元到林小熹的建行账户622707***0198941上,其中有返还1164500元;3.先后多次通过公司户名陈某旺的18245499***10129387对私建设银行账户共转款1039838.29元到汪某的建行账户(621700182***0559163、623668182000***8018)上,未返还;转款7959134元到林小熹的建设银行账户(622707***0198941、6232111820000***098)上,有返还877801元。每次林小熹挪用的资金,都是转给汪某的建设银行卡或其提供的赌博上家的银行卡上,待汪某赌博赢钱后再部分归还给**公司。
二、通过欺骗手段挪用公司资金。林小熹利用其建设银行账户182***9980110272513、6227***880198941、1824549980110***177、6232111820000***98,她的中信银行账户62269813002***43,以及她的民生银行账户6226171500***509都有用来收取**公司货款的便利,从中直接转款给汪某或汪某的赌博上家。这些银行账户内资金公司都不会去核查,就算有货款来公司老板最多也是口头确认,公司其他有经手的财务、会计就算有疑问,林小熹就骗说这事老板已经知情,他们也不会再过问。
三、通过未足额支付来挪用公司资金。林小熹利用陈某旺只核对对私的182454998***0129387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折交易流水(存折单上没有入账的对手账户)与之前应付款清单的金额是否一致的漏洞,以调换存折交易流水方式来隐瞒其所挪用的资金。即林小熹将其单独负责的50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特别是应支付给公司的供应商福州鞋城代理商、温州厂家的应付款,列出详细清单,基本上每次有数十个写在一张白纸上,报给陈某旺签字确认。其中需要开票的供应商,她就直接通过对公账户(民生银行账户和建设银行账户)正常支付,不开票部分就要从陈某旺的对私建行账户(尾号9387)支付。后林小熹经过筛选,把比较难应付过去的供应商就全额打款过去,把剩下可以应付过去的供应商钱款,一部分直接转账到汪某的建设银行卡上(一张尾号9163,另一张尾号8018),另一部分转账到她的建设银行账户(尾号8941)上。待供应商有催货款,她再部分转账支付给供应商。另外林小熹和公司出纳杨某芝一起负责的50000元以下小额款项,由林小熹根据电脑系统内的供应商货款名单,统计本次需要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总金额,口头报给陈某旺确认。后林小熹从其建行账户1823579980110272513先转到其另一张个人建行账户(尾号8941)上,同时把部分要支付的供应商货款再转给杨某芝(建行尾数0611)去支付,剩下的部分就是林小熹自己支付,但其多数都转给汪某用于赌博。这些小额款项支付,陈某旺没有核对,杨某芝也不会知道,对账也是林小熹跟供应商核对。
四、通过做假账的方式挪用广州供应商的货款。早期**公司是用林小熹名下的建行账户18235799801***72513来收取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货款,2014年10月份左右,林小熹为了转走广州客户的货款,便在东方名城附近建行开一个账户18245499801100***46。接着林小熹的建行账户(尾号2513)收到广州**公司、**公司客户的货款后,林小熹在记账时就开始少报广州货款,并把该货款先转到她名下新开的建行账户(尾号1546)下,一部分转给汪某或汪某的赌博上家,另外一部分用于公司的其他业务用途,也有填补之前转账的钱款。待林小熹将部分金额凑足转回**公司时,就在账本上记录具体货款金额,并告知林某红该金额为所收的广州货款,林某红就会计算扣去税点后的金额。从2015.01.01-2016.10.09**公司和**公司共回款给**公司12621759元,**公司实收7835245元,被林小熹挪用金额(扣税额)4547188元。每到对账时,陈某旺、林某红并不知道建行账户(尾号1546)也有用来接收供应商货款,都是按林小熹报出来零散的存折页上流水与货款金额一致即算确认。
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林小熹的男朋友汪某将挪用的**公司资金,在福建中汽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汽南方公司)一次性付款1224700元购买进口路虎揽胜运动版越野车一辆;2016年6月林小熹将挪用的**公司资金在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下称名城公司)以首付款297745元购买一套名城港湾七区7#楼3009单元,建筑面积58.13O;2016年8月汪某将挪用的**公司资金以其胞弟汪某星名字,在名城公司一次性付款2861042元购买一套名城港湾七区7#楼2909单元,建筑面积151.66O;2016年9月汪某再次以汪某星名字,在名城公司一次性付款945770元购买一套名城港湾B地块21#楼2702单元,建筑面积57.98O。
2016年10月24日,**公司法人陈某旺发现公司巨额资金被林小熹挪用后,立即组织公司财务人员查账,并要求林小熹退赔。同年10月26日,林小熹的家属筹备了500000元,代林小熹归还给**公司。同年10月30日13时36分,陈某旺向马尾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下称马尾刑侦大队)报警,马尾刑侦大队当日予以立案,并出警到马尾区东方名城广场62号**公司内将被告人林小熹传唤到案。同时,公安机关查封了上述3套房产,另查封了以下3套房产:1.汪某名下一套坐落于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中大道188号福州世贸外滩花园3#楼3604单元房,建筑面积122.78O,抵押权人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口信用社;2.林小熹名下坐落于闽侯县青口镇海韵路1号海韵国际城21#楼1504单元房,面积131.19O;3.汪某星名下坐落于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101号领海三期19#楼1901单元房,面积88.41O。其中汪某名下一套福州世贸外滩花园3#楼3604单元房、林小熹名下海韵国际城21#楼1504单元房、汪某星名下的名城港湾B地块21#楼2702单元房产已被公安机关解封,并发还给**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旺出售,扣除林小熹、汪某向担保公司的借款、银行按揭、信用社的贷款及利息外,**公司实际挽回经济损失4169100元,但汪某所购买的一辆进口路虎揽胜运动版越野车被其私自卖掉。2017年1月24日,**公司与汪某、汪某星签订了委托出售房产协议书,汪某、汪某星自愿委托第三方将其名下的3套房产出售后用于偿还林小熹挪用**公司的钱款。2017年2月25日,**公司的损失得到一定的挽回,该公司对林小熹挪用资金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5月24日,林小熹胞弟林某委托陈某旺儿子陈翔将其名下的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东路62号名城港湾三区8#楼2906单元房代为出售,扣除银行按揭外,又偿还了**公司600000元。
另查明,林小熹2014年初账户上私人存款56919.92元,2014年1月到2016年9月从**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总额134639元,2014年年终奖30000元,2015年年终奖50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公司出具的报案报告、营业执照、财务部及林小熹工作职责、林小熹手写的货款单、林小熹侵占公司资金进出流水记录、损失说明、林小熹建行账号1823579980110272513、1824549980110091546和陈翔建行账号1824549980110097311的存折复印件、侵占**货款明细汇总表、广州货款的结账明细及供应商付款单查询、重庆分公司费用开支表、直营店员工的工资表、年终奖金分配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协助查封通知书,以及解除查封清单、解除查封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汇款凭证、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明细单、林小熹工资汇总、谅解书、委托出售房产协议书、委托书、公证书、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受理单、收款报告、受案登记表、林小熹到案经过、证人林某红、张某基、汪某星、谢某灯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旺的陈述、被告人林小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