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派发并销毁涉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宣传画册;
2、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其中包括维权费用5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14年9月,主营太阳能光伏发电、建设、安装、施工及运营维护等,被告成立2017年5月31日,经营范围包含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太阳能发电等。原告与被告均是从事光伏发电的企业,属于同业竞争者,原告在近期活动中发现,被告散发的企业宣传册上的场景图片系原告的项目工程的场景图片,且与原告宣传画册中的图片一致。另,被告的宣传画册的构图以及内容与原告的宣传画册的内容如出一辙,被告的行为引人误解,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打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屋顶太阳能发电系统销售及服务合同书(SD201604022JM22)安装太阳能系统图片。内容:1.卢锡禧与原告于2016.4.2签订合同。2.安装后图片由原告装订于宣传画册的第4页中右位置。证明:业主卢锡禧位于顺德区××街道办事处××竹山××号的屋顶太阳能设备由原告安装施工完毕,工程图片装订原告宣传画册的第4页中右位置。
(1)屋顶太阳能发电系统销售及服务合同书(NO.2000996);(2)安装太阳能系统后图片。
(1)屋顶太阳能发电系统销售及服务合同书(NO.1000097);(2)安装太阳能系统后图片。
证据4-5共同证明:业主陈志豪位于三水区新安镇森林公园千叶花园玉兰苑115号的屋顶太阳能设备由原告安装施工完毕。工程图片装订于原告宣传画册第2页。业主郑建棠位于九江镇下××对××号的太阳能发电系统由原告施工安装完毕,工程图片装订于原告宣传画册第4页上方。
(1)50KW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服务采购工艺合同书。(2)甲方分别在原告画册、被告威阳公司宣传单上确认安装图片。
原告宣传画册、单张。
8.被告宣传画册、单张。
证据6-8共同证明:被告将原告完成的宣传图片用于自己的工程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解。
光盘。证明:涉案的太阳能系统均由原告设计安装,有原始相片为证。被告以广告形式对外宣传涉案的太阳能系统由其设计安装,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收据。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了律师费50000元。
11.佛山市中院判决书复印件。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终第91号。证明:该案中被告被判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该案原告18万元。
12.被告的股东叶锦仪签署的店长合作协议复印件。证明:被告股东叶锦仪在与原告合作期间盗取了原告的重要资料,如涉案图片。
另外原告方申请证人孔某出庭作证,证实在2017年6月、7月份期间,证人接受被告的邀请参加业务培训并为被告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将本案涉案的宣传册交付给原告方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