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彭某某任石门县原二都乡卫星村村支部书记,孙某某任该村文书兼卫星村劳务队会计、出纳。两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骗取、私分等手段合谋侵占卫星村资金人民币229223元。其中,彭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74000元,孙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5223元。两人非法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以及家庭生活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石长铁路复线开工建设需途经卫星村,卫星村通过村支两委研究成立了劳务队以便承接石长铁路相关工程项目,该劳务队系临时机构,承接工程时以村委名义进行,村委会监管,财务单独建账由被告人孙某某掌管。2011年4月-2014年4月,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向劳务队借款总计人民币150500元,其中人民币130000元用于儿子彭某结婚、购房,其余借款用于该村联系工作时支出。后彭某某指使孙某某采用虚列收入并虚报支出的方式将其借款在村级、劳务队的财务上予以处理,彭某某非法侵占资金人民币130000元。
2、2012年因国家启动了垫交农特产税债务化解工作,孙某某经彭某某同意后虚构了6位村民垫付农特两税债务,将其上报骗得政府拨付解决上述债务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1223元,两人将该款予以私分,彭某某分得人民币15000元,孙某某分得人民币16223元。
3、2013年,因石长铁路复线在汪家山隧道施工过程中,将路炸垮致排水沟形成了淤积,中铁十二局项目部给卫星村清淤工程款人民币8000元,彭某某指使孙某某未将该清淤款在村级财务入账,后由彭某某、孙某某两人私分,每人分得人民币4000元。
4、2013年下半年,彭某某、孙某某两人通过易某某的关系从湖南宏力德成纺织有限公司争取了人民币3万元建设资金。后彭某某指使孙某某给易某某的侄子申某某人民币1万元,剩下的2万元由彭某某、孙某某每人分得人民币1万元。
5、2013年5月,中铁十二局给卫星村给付了道路清扫、养护费人民币3万元,彭某某指使孙某某将此款未列入村级收入,后每人分得人民币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退赔了人民币174000元、被告人孙某某退赔了人民币45223元。(未含申某某等人退赔违纪资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廖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据及明细表、发票、银行转款、孙某某个人日记账、任职证明、退赔说明及退赔发票凭证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彭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证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