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炎森系文伯威(已判刑)的姐夫。文伯威从2009年离开其姨妈文君经营的广州市黄浦区贤泰建材经营部后,开始帮袁恒艳做业务,后又介绍被告人严炎森到袁恒艳手下做业务,被告人严炎森与文伯威均未与袁恒艳以及筑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均按照无底薪、按照业绩提成方式与袁恒艳结算报酬。2012年4月,被告人严炎森以“筑力公司”名义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鼎畅五金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鼎畅经营部”)洽谈成功一笔钢材业务,钢材部重量171.08吨,总金额为749330元。2012年4月22日,“恒策商行”经理王勇从广州天河区科技佳佰旺经营部(以下简称:“佳旺经营部”)购进钢材159.58吨,金额为646173元,加上原来“恒策商行”从“佳佰旺经营部”购进的部分钢材一共171.08吨。2012年4月24日王勇和被告人严炎森将171.08吨钢材交付给“鼎畅经营部”客户后,“鼎畅经营部”开了一张749330元建设银行支票(票号为12128635)给王勇,王勇便将这张749330元的支票交给“佳佰旺经营部”冲抵购买钢材货款,支票的收款人由“佳佰旺经营部”自己填写。后由于“鼎畅经营部”账户上没有钱进账,“恒策商行”便于2012年5月31日转账749330元给“佳佰旺经营部”,同时将749330元的建行支票收回。“恒策商行”经理王勇安排被告人严炎森将该支票拿到“鼎畅经营部”重新开支票.被告人严炎森见王勇让自己一个人去拿支票,便告诉了文伯威。文伯威认为是机会来了,便和被告人严炎森合谋将该钱占为已有。两人商量由被告人严炎森去拿支票,由文伯威负责联系进账变现的单位,得手后被告人严炎森先躲避,由文伯威应付袁恒艳,将责任都推到被告人严炎森身上。2012年6月4日,被告人严炎森要求“鼎畅经营部”开出两张银行支票(收款人是空白的,由持票人自己填写),被告人严炎森便将支票的收款人填写成“严炎林”。“鼎畅经营部”委托邯郸市市政工程公司为付款单位开出了两张华夏银行支票,一张金额是40万元,票号是00053133,另一张金额是349330元,票号是00053134,被告人严炎森将两张支票交给文伯威,文伯威便将40万元的支票拿到广州市黄埔区贤泰建材经营部,由经理文君进账变现,将349330元的支票到了广州市黄埔区银鑫建材贸易行,由经理李桂秋安排进账变现。2012年6月6日、6月12日被告人严炎森与文伯威分两次从李桂秋处领走现金349330元。因文伯威原欠文君5万元钱,2012年6月8日,文君将40万元的支票扣除欠款5万元,将35万元转账到文伯威个人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上,同日,文伯威从该工商银行账上取出现金18万元,转账17万元到被告人严炎森的建设银行借记卡上,被告人严炎森与文伯威共同非法占有749330元,离开“恒策商行”进行隐匿,直到2017年7月4日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认为,被告人严炎森与文伯威合谋,利用恒策商行安排被告人严炎森收回货款的便利条件,共同将本公司的财物749330元货款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现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予以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