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7年1月,上诉人刘一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西路支行(后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工作期间,取得建行客户董艳丽、和珈羽、娄某1信任后,在为以上建行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挂失、补开客户银行卡、转账、支取等方式,违规操作,将以上建行客户及其家人存于建行户下的钱款共计4144167.8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及投资。
案发后,建行保山市分行自行追回55万元后返还建行客户娄某1。
2017年1月25日23时5分,公安民警在建行保山市分行将刘一霄传唤到案。
2017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刘一霄的赃款130499元,后于2017年5月31日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行情况说明、建行员工基本情况表、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抓获经过、建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文件、存款利息清单、存取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业务申请表、被告人刘一霄的购房合同、协议、票据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授权委托书、建行保山分行情况说明一份、特种转账凭证一份、证人钟某、谢某、王某1、罗某、杨某1、陈某、朱某、毛某、王某2、杨某2、李某、岳某、张某、赵某、桂某、刘某、杨某3、杨某4、董某1、彭某、和珈羽、娄某1、杨某5、董某2的证言及借条复印件、3M平台流水复印件、记账本复印件、和珈羽手机信息截屏信息、娄某1手机信息截屏信息、部分证人对银行交易凭证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一霄的供述及对相关凭证、影像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