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宋某甲与宋某乙在北京越级上访后在宋某乙妹妹宋爱家中商议,以上访后没钱为由通知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以下简称八五六农场)信访办主任刘某索要钱财,于当日9时由宋某甲给八五六农场信访办主任刘某打电话称其已在北京上访,谎称住旅店开销很大,没钱回八五六农场,让农场解决路费、住宿费、双倍工资、伙食补助、个人小卖店损失补偿等费用共计10000元,若不给钱宋某甲夫妇二人就不回八五六农场。刘某在请示分管信访的领导张某后,张某认为当时正值两会期间,宋某甲与宋某乙滞留在北京非访会给农场造成重大影响,导致自已被追责,迫于压力,张某让刘某先行垫付10000元汇给二人,准备过后把钱补给刘某。2018年3月1日11时许,刘某用其建设银行卡向宋某甲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XXX46)内转账10000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于2018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宋某甲、宋某乙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宋某甲、宋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宋某甲、宋某乙具有坦白、自愿认罪且态度较好,全部赃款被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宋某甲、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