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认定:
被告人许元灼与被害人沈某1因债务纠纷产生矛盾,被告人许元灼遂通过网络平台雇佣被告人马帅登及范某、张某(二人已判决)等人至扬州,向被害人沈某1索要债务未果。2016年5月底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许元灼指使被告人马帅登及范某、张某至扬州市邗江区江苏亚华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邗江区天润国际大厦停车场、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等地,先后5次采用破窗器等工具将被害人沈某1、沈某2等人汽车玻璃砸坏,经估价鉴定,损坏价值合计人民币89469元。其中被告人马帅登参与作案4起,经估价鉴定,损坏价值合计人民币8431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许元灼指使被告人马帅登至扬州市邗江区江苏亚华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用破玻璃器等工具将被害人沈某1停放于该处的苏K×××××、苏K×××××、苏K×××××汽车车窗玻璃砸坏,损坏价值计人民币29642元。
2、2016年6月16日夜,被告人许元灼指使被告人马帅登及范某、张某等人至扬州市邗江区天润国际大厦停车场,范某开车接应,由张某望风,被告人马帅登使用破窗器等工具将被害单位江苏京辰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特斯拉轿车车窗玻璃砸坏,损坏价值计人民币2235元。
3、2016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许元灼指使被告人马帅登、范某至扬州市邗江区江苏亚华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由范某望风,被告人马帅登使用破窗器等工具将被害人沈某1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豫L×××××奔驰车车窗玻璃砸坏,损坏价值计人民币10538元。
4、2016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许元灼指使被告人马帅登、张克宝至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庆丰村庆于四组31号,由张某望风,被告人马帅登使用破窗器等工具将被害人沈某2的车牌号为苏K×××××奔驰车车窗玻璃砸坏,损坏价值计人民币41900元。
5、2016年9月4日夜,被告人许元灼指使张某至扬州市邗江区江苏亚华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由张某用破玻璃器等工具将被害人沈某1停放在该处的苏K×××××保时捷卡宴汽车车窗玻璃砸坏,损坏价值计人民币5154元。
被告人马帅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帅登及范某、张某的供述,三人对受被告人许元灼雇佣到扬州讨要债务,后被告人许元灼指使他们砸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能相互印证。
2、被告人马帅登及范某、张某的辨认笔录,其辨认出雇佣他们讨债及指使他们砸车的人是被告人许元灼,亦辨认出砸车的地点。
3、被害人沈某1(江苏亚华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许元灼因债务问题产生予盾。2016年5月30日,其发现停放在公司里的苏K×××××、苏K×××××、苏K×××××汽车被砸,6月21日发现停放在公司的豫L×××××汽车被砸,9月5日发现停放在公司的苏K×××××汽车被砸。
4、证人沈某3(沈某1、沈某2的父亲)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2日,其发现停放在家里院内的苏K×××××汽车被砸,该车是其大儿子沈某2的。
5、证人冯某(江苏京辰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其公司的特斯拉轿车停放在扬州市邗江区天润国际大厦K歌之王门口充电,17日凌晨发现车窗玻璃被砸坏。
6、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车辆被砸的情况。
7、扬州市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车辆被损的价值。
8、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许元灼、马帅登被抓获的情况。
9、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刑初67号、(2017)苏1003刑初3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范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己判决。
10、被告人许元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对通过网络平台雇佣被告人马帅登及范某、张某等人至扬州,向被害人沈某1讨要债务的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