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31 0:00:00

曾令军、陈海仂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令军,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

审理经过

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乌迳镇长龙村委会棠木山村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仂,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南,南雄市乌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然林,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程,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雄市乌迳镇长龙村委会棠木山经济社。

负责人:陈家润,该经济社主任。

原审第三人:南雄市乌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得龙,该镇镇长。

上诉人曾令军、陈海仂与上诉人陈然林、原审第三人南雄市乌迳镇长龙村委会棠木山经济社(以下简称棠木山经济社)、南雄市乌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乌迳镇政府)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令军、上诉人曾令军与陈海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南、上诉人陈然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程、棠木山经济社的负责人陈家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令军、陈海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陈然林留足5米宽的通道。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决留1.5米宽的通道过于狭小,人为制造瓶颈路口,最少也应该按照农村实际通行的功能判决留路宽度5米为宜。在陈然林未在通道上建房前,本村各种农业机械都能开到家门口附近,但陈然林只顾及自己的利益建房围院,损害了全村大部分人的通行利益。

一审被告辩称

陈然林辩称,曾令军、陈海仂要求陈然林拆处围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地方原为晒谷场,不存在定型的通道,事实上,现在的通道是被其他人所堵塞。

陈然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令军、陈海仂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曾令军、陈海仂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陈然林的围墙是在原来的晒谷场上建的,没有占用任何通行的道路。二、陈然林所建房屋方位是座东向西,房屋正前面原来的道路是有一条直通到大路××小道,该小道是南北走向直通的,并不是拐弯经过陈然林房屋的西北面的。陈然林建房时已将门前的通道由原来的不到2米扩大至3米多,而通过陈然林的房屋后就是要经过他人的晒场,且他人的晒场还没有建房屋,即使是堵塞原来的道路也是他人而非陈然林。

曾令军、陈海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留1.5米的道路过窄,应留5米。

棠木山经济社辩称,本村的村民均从陈然林建围墙的那条路通过,陈然林用围墙把路堵了。晒谷场是村小组分的地,都是集体的,一审法院判决留1.5米,摩托车可以过,但农用车进不了。

乌迳镇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曾令军、陈海仂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陈然林把占用公共道路的围墙拆除,以方便公共通行;2.本案诉讼费由陈然林负担。一审审理期间,曾令军、陈海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陈然林要么将靠村道路一侧阻碍通行的围墙缩进5米,留出一条通道,此通道顺着陈然林家前面的檐间通过;要么将陈然林家左右两边(东南-西北方向)的围墙打成通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涉陈然林家的围墙位于南雄市乌迳镇长龙村委会棠木山原晒场,是陈然林家前面(西南方向)的三层楼房与后面红砖瓦房及空坪之间的围墙,此围墙约在2015年3月围建。陈然林三层楼房的前面留有一条檐间,该三层楼房的左边(东南方向)是曾令军的房屋,陈然林红砖瓦房后面是陈海仂的房屋,该三层楼房右边(西北方向)的围墙附近有一条村道路,右边围墙有一扇双叶大门(西北方向)。曾令军、陈海仂主张陈然林的围墙阻碍其通行,摩托车和拖拉机不能进出村道路。陈然林认为围墙没有占用通道,不同意曾令军、陈海仂的诉讼请求,不同意拆除围墙。

陈然林三层楼房左边还有一块空晒场,从陈然林家前面的檐间通过此空晒场,可直接到村道路。曾令军、陈海仂提出此空晒场的人不同意将空晒场作为通道使用。

在陈然林家围墙左边还住有多户人家,陈然林没围墙时,村民可从陈然林前后房屋之间通过,车辆也可以在已围墙的晒场停放。

另查明,曾令军、陈海仂曾就陈然林涉案围墙在2016年8月30日向乌迳镇政府信访,要求处理。乌迳镇政府曾在2014年10月将陈然林三层楼房右侧(西北方向)即靠村道路附近阻碍通行的围墙拆除。在2016年9月28日由乌迳镇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现陈然林又占用公共道路建设,把该路建围墙拦路”即约在2015年3月建的现有围墙。陈然林提出没有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认为现在的围墙是按乌迳镇政府的要求已缩进几十公分,只要旁边的空晒场也留出几十公分,可以留出一条路通行。曾令军、陈海仂认为这条路应有5米多宽,这样才能让小型拖拉机通行,陈然林应拆除现有阻碍通行的围墙。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陈然林围院墙应做到有利村民的生产、方便生活及通行。从本案的案情分析,陈然林的围墙前后距离较长,确实阻碍到东南方向即三层楼房围墙左边居住的曾令军及其他村民的通行,尤其是驾驶摩托车通行。同时,乌迳镇政府也认为陈然林现有的围墙占用公共道路建设,把该路建围墙拦路。因此,曾令军、陈海仂诉请陈然林拆除阻碍通行的围墙,证据充足,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曾令军、陈海仂提出拆除围墙后应留出5米的通道,便于农用拖拉机通行,由于围墙原是晒场,不是车辆通道,本村小组通往村内还有其他通道,因此,陈然林提出要通行农用拖拉机的理由不充分。结合本案的案情及曾令军、陈海仂的诉请考虑,从陈然林西北方向围墙大门的左侧至陈然林楼房前面檐间的围墙予以拆除,留出一条1.5米宽(从2014年10月拆除围墙遗留的红砖墙基外侧即靠陈然林家的排水沟一侧起,至陈然林围墙院内宽1.5米)的侧面通道,并由陈然林负责拆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粤028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一、限陈然林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陈然林家位于南雄市乌迳镇长龙村委会棠木山原晒场的围墙,从陈然林家西北方向围墙大门的左侧至陈然林三层楼房前面檐间的围墙予以拆除,留出一条1.5米宽(从2014年10月拆除围墙遗留的红砖墙基外侧即靠陈然林家的排水沟一侧起,至陈然林围墙院内宽1.5米)的侧面通道,直接连接陈然林家三层楼房前面的檐间。二、驳回曾令军、陈海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陈然林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认为棠木山村小组还有其他通道通往村内,本院查明,其他通道是早已形成之通道,仅能让行人或二轮摩托车通行,农用拖拉机等用于生产生活的机械无法通过。曾令军及其他村民在陈然林建围墙之前,可通过陈然林家的晒场驾驶农用车进出,并运输有关生产生活资料。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相邻通行纠纷。曾令军、陈海仂起诉认为陈然林于2015年3月份所建围墙对他们的通行造成妨碍,故本院仅就涉案围墙是否对曾令军、陈海仂的通行造成妨碍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曾令军、陈海仂和陈然林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陈然林于2015年3月份建造的围墙是否妨碍曾令军、陈海仂的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围墙系陈然林于2015年3月在原晒场所建,村民本可以通过该晒场通行,但陈然林建起围墙后,妨碍了东南方向即三层楼房围墙左边居住的曾令军及其他村民的通行,尤其对村民驾驶农用车通行造成了阻碍。而且,乌迳镇政府也认为陈然林所建围墙占用公共道路建设,建围墙拦路。虽然陈然林认为其已在房屋西北方向围墙大门的左侧至三层楼房前面檐间的侧面通道留出几十厘米供人行走,但几十厘米的道路对行人而言仍觉狭窄,且小道旁边有小沟,更勿论驾驶农用车通行。因此,陈然林所建的围墙妨碍了曾令军、陈海仂和其他村民的通行。曾令军和陈海仂提出围墙缩进后应留出5米通道便于农用车通行,在二审时曾令军又提出至少留3米。本院认为,为便于村民生产生活,陈然林拆除涉案围墙后所留出的侧面通道应不少于3米宽较为符合通行的要求。一审法院判决留出的通道为1.5米宽并不足以通过农用车,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曾令军、陈海仂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陈然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陈然林家位于南雄市乌迳镇长龙村委会棠木山原晒场的围墙,从陈然林家西北方向围墙大门的左侧至陈然林三层楼房前面檐间的围墙予以拆除,留出一条不少于3米宽(从2014年10月拆除围墙遗留的红砖墙基外侧即靠陈然林家的排水沟一侧起,至陈然林围墙院内宽3米)的侧面通道,直接连接陈然林家三层楼房前面的檐间。

三、驳回曾令军、陈海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然林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陈然林负担。曾令军、陈海仂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00元,本院退回400元给曾令军、陈海仂;陈然林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00元,应再向本院交纳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斌

审判员李罡

审判员黄颖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