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然林辩称,曾令军、陈海仂要求陈然林拆处围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地方原为晒谷场,不存在定型的通道,事实上,现在的通道是被其他人所堵塞。
陈然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令军、陈海仂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曾令军、陈海仂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陈然林的围墙是在原来的晒谷场上建的,没有占用任何通行的道路。二、陈然林所建房屋方位是座东向西,房屋正前面原来的道路是有一条直通到大路××小道,该小道是南北走向直通的,并不是拐弯经过陈然林房屋的西北面的。陈然林建房时已将门前的通道由原来的不到2米扩大至3米多,而通过陈然林的房屋后就是要经过他人的晒场,且他人的晒场还没有建房屋,即使是堵塞原来的道路也是他人而非陈然林。
曾令军、陈海仂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留1.5米的道路过窄,应留5米。
棠木山经济社辩称,本村的村民均从陈然林建围墙的那条路通过,陈然林用围墙把路堵了。晒谷场是村小组分的地,都是集体的,一审法院判决留1.5米,摩托车可以过,但农用车进不了。
乌迳镇政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曾令军、陈海仂向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陈然林把占用公共道路的围墙拆除,以方便公共通行;2.本案诉讼费由陈然林负担。一审审理期间,曾令军、陈海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陈然林要么将靠村道路一侧阻碍通行的围墙缩进5米,留出一条通道,此通道顺着陈然林家前面的檐间通过;要么将陈然林家左右两边(东南-西北方向)的围墙打成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