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桂书、方树寿与上诉人李国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桂书、方树寿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1、李国忠锯掉伸至李桂书、方树寿户滴水位的木头及木板;2、不得妨碍李桂书、方树寿在两家房屋接缝处做防水处理。理由为:2016年11月,李桂书、方树寿对涉诉房屋进行了拆旧建新,由于双方的房屋相邻,李桂书、方树寿在建房时预留了约40厘米的排水沟,其在房屋建盖过程中,李国忠百般刁难,造成损失10000多元。李国忠在其房屋的二楼阳台上安装木板及木头,占用了李桂书、方树寿户房屋的排水空间,妨碍了房屋排水,一审法院认为该木头形成于李桂书、方树寿房屋拆旧建新前不符合实际。一审法院虽判决由李桂书、方树寿加装30厘米的屋檐,但在下大雨时,雨水流至两家的房屋处将受阻,造成李桂书、方树寿的房屋二楼以下的墙面受雨水侵蚀,墙体发霉,李桂书、方树寿在两家的房屋紧接处做防水对双方均有利,应予支持。
李国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桂书、方树寿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李国忠户与方树寿、李桂书户相邻,一直以来双方均无纠纷,2016年方树寿、李桂书户建盖房屋时占用了李国忠户40厘米宽的土地面积,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塔甸镇土地管理所及司法所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方树寿户建盖房屋时不留滴水,双方房屋相邻面不搭建屋檐,但方树寿户在房屋建盖过程中却违背协议,要在双方相邻一侧房顶搭建屋檐,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即判决不当。另,方树寿批建的房屋系二层,其建盖了二层半,其房顶系人字形,排水系向前向后排,无需从侧面排水。方树寿在建盖房屋时将墙体紧靠李国忠房屋的瓦檐,损害了李国忠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方树寿搭建屋檐显失公平,支持了不诚信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改判驳回方树寿、李桂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