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李桂书、方树寿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书,女,1969年9月4日生,彝族,农民,住峨山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树寿,男,1968年11月14日生,彝族,农民,住峨山彝族自治县。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梅,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忠,男,1953年10月10日生,彝族,农民,住峨山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宝,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桂书、方树寿与上诉人李国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桂书、方树寿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1、李国忠锯掉伸至李桂书、方树寿户滴水位的木头及木板;2、不得妨碍李桂书、方树寿在两家房屋接缝处做防水处理。理由为:2016年11月,李桂书、方树寿对涉诉房屋进行了拆旧建新,由于双方的房屋相邻,李桂书、方树寿在建房时预留了约40厘米的排水沟,其在房屋建盖过程中,李国忠百般刁难,造成损失10000多元。李国忠在其房屋的二楼阳台上安装木板及木头,占用了李桂书、方树寿户房屋的排水空间,妨碍了房屋排水,一审法院认为该木头形成于李桂书、方树寿房屋拆旧建新前不符合实际。一审法院虽判决由李桂书、方树寿加装30厘米的屋檐,但在下大雨时,雨水流至两家的房屋处将受阻,造成李桂书、方树寿的房屋二楼以下的墙面受雨水侵蚀,墙体发霉,李桂书、方树寿在两家的房屋紧接处做防水对双方均有利,应予支持。

李国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桂书、方树寿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李国忠户与方树寿、李桂书户相邻,一直以来双方均无纠纷,2016年方树寿、李桂书户建盖房屋时占用了李国忠户40厘米宽的土地面积,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后经塔甸镇土地管理所及司法所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方树寿户建盖房屋时不留滴水,双方房屋相邻面不搭建屋檐,但方树寿户在房屋建盖过程中却违背协议,要在双方相邻一侧房顶搭建屋檐,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即判决不当。另,方树寿批建的房屋系二层,其建盖了二层半,其房顶系人字形,排水系向前向后排,无需从侧面排水。方树寿在建盖房屋时将墙体紧靠李国忠房屋的瓦檐,损害了李国忠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方树寿搭建屋檐显失公平,支持了不诚信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改判驳回方树寿、李桂书的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诉称

李桂书、方树寿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国忠不得妨碍李桂书、方树寿在自家房屋上加装30cm屋檐及排水槽、排水管;2、由李国忠锯掉伸到李桂书、方树寿房屋滴水位的木头;3、李国忠不能妨碍李桂书、方树寿在两家房屋的接缝处做防水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定事实,李桂书、方树寿系夫妻关系,李桂书户与李国忠户相邻,两户房屋座向均为座北朝南。李国忠户的房屋建于1996年,系土木结构三间两耳(两耳为平房)瓦房。2016年11月,李桂书、方树寿经过审批,拆除旧房建盖钢混结构两层半房屋一栋,该房东面与李国忠户房屋西面相邻,房屋的两层半部分东面墙与李国忠户房屋正房西面墙间有一巷道,该巷道下部宽36厘米,中部宽24厘米,上部李桂书户房屋的东面墙与李国忠户房屋的正房瓦房檐紧靠无缝隙;二层部分东面墙与李国忠户正房前靠西面的耳房相邻,相邻最宽处为23厘米,最窄处为13厘米;李桂书、方树寿户正房前有一石棉瓦小平房,该平房与李国忠户屋前空地平台紧密相邻无巷道。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为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农村建房时应根据所建房屋的结构及生活居住习惯,相邻房屋间应留够一定距离的排水沟或排水空间。本案中,李桂书户在新建房屋时,虽在两户房屋相邻地基处留出一定的空隙,但未从房屋的整体情况进行考虑,将其新建房屋的正房东面墙壁上部紧依李国忠户正房西面的瓦檐而建,致使雨水无法正常下排,造成其东面部分墙体长年受雨水浸蚀,现李桂书、方树寿要求在自家房屋上加装屋檐及排水槽、排水管以解决上述排水问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邻关系的内容,作为相邻关系人的李国忠不得加以妨碍,对李桂书、方树寿要求在自家房屋上加装屋檐及排水槽、排水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从两户房屋的现状考虑,李桂书、方树寿在其房屋上加装的屋檐以20厘米为宜,且在加装的屋檐下部须用排水槽、排水管将屋檐水引走,以免该屋檐水下排时对李国忠户房屋进行冲刷而影响李国忠户房屋的质量,考虑双方房屋实际情况,排水槽、排水管所占空间(宽度)的尺寸以李桂书、方树寿户墙壁为起点,不得超过30厘米为宜。李桂书、方树寿新建的房屋在李国忠户房屋之后建盖,李桂书、方树寿在建盖本案涉诉房屋前就应当预见其房屋墙体紧依李国忠户瓦檐会给其房屋带来的不利后果,但李桂书、方树寿却放任该种不利后果的发生,仍将其房屋上部墙体紧依李国忠户瓦檐而建,现李桂书、方树寿要求李国忠将先建于李桂书、方树寿户房屋的瓦檐木头锯除,不合理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桂书、方树寿通过在其房屋上加装屋檐、排水槽、排水管,即可最大限度地解决之前的排水问题,如李桂书、方树寿再在两户房屋相接处做其他防水处理,根据两户房屋的现状,势必影响到李国忠户房屋的瓦檐质量,从而引发新的矛盾,故对李桂书、方树寿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国忠不得妨碍原告李桂书、方树寿在其新建的房屋上加装20厘米长的屋檐及以原告李桂书、方树寿房屋墙壁为起点宽度以30厘米为限的排水槽、排水管;二、驳回原告李桂书、方树寿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李桂书、方树寿提交照片六张,以证明一审判决后,李国忠户在双方相邻的滴水巷处用空心砖搭建了围墙。经质证,李国忠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李桂书、方树寿所举证据与本案所诉请求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方树寿拆旧建新时申请批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81平方米,层数为2层,现实际建盖的房屋为2层半。

李桂书、方树寿在二审中对其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具体为:1、判令李国忠不得妨碍李桂书、方树寿在双方房屋相邻一侧一层(厨房)至三层房顶处加装30厘米的屋檐及排水槽;2、由李国忠将其耳房上(与李桂书、方树寿房屋相邻处)的两根圆木及一块木板锯除;3、由李国忠将其正房房顶的瓦顶(与李桂书、方树寿的房屋相邻处)拆除一厘米至二厘米,不得影响李桂书、方树寿在自家墙上做防水;4、放弃判令李国忠不得妨碍李桂书、方树寿在双方房屋相邻一侧一层至三层安装排水管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相互给予必要便利的关系,是对自然流水利用的合理分配及对自然流水排放的尊重。本案系李桂书、方树寿与李国忠因不动产管理使用过程中由于房屋屋檐搭建及防水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认为相邻关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李桂书、方树寿在房屋拆旧建新时申请批建了建筑占地面积为81平方米、楼层为二层的房屋,但实际建盖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审批情况建盖,对于一层(厨房)和三层房屋是否包含于审批建盖的范围内不明,故李桂书、方树寿请求判令李国忠不得妨碍其在一层(厨房)和三层房顶安装屋檐及排水槽的请求,本院不作处理;至于二层房顶安装屋檐及排水槽问题,根据实地勘验情况,李桂书、方树寿已在该处安装了栏杆及屋檐,李国忠并没有对其作出妨碍行为,故李桂书、方树寿主张李国忠户不得妨碍其在二层房顶处加装屋檐及排水槽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桂书、方树寿主张由李国忠拆除房屋上的圆木、木板及瓦顶,并不妨碍李桂书、方树寿在自家墙上做防水的问题,根据实地勘验及双方所举证据可以看出,双方的房屋一直以来紧邻一起,李桂书、方树寿在房屋拆旧建新时,李国忠并没有改变过房屋原状,而李桂书、方树寿建房时没有留出合理间距,致使双方房屋现紧靠在一起,但上述问题并非李国忠的行为导致,李国忠没有实施实际的妨碍行为,故李桂书、方树寿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桂书、方树寿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李国忠不得妨碍安装排水管的请求,系其二人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6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李桂书、方树寿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桂书、方树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伟

审判员吴晓琳

审判员方明慧

法官助理戴龙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