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朱紫千、傅军系夫妻关系,住银爵世纪公寓2幢1单元1403室;金岩星、翁微微系夫妻关系,住银爵世纪公寓2幢1单元1404室。两家之间有一公共平台(水泥隔板),长度约1米、厚度约10公分。此平台一端与朱紫千、傅军家卧室相连,距离朱紫千、傅军家厨房、卫生间窗户约4米。金岩星、翁微微于2017年进行房屋室内装修,将三菱KX6中央空调外机斜放置于平台上。两家对此发生争执,经社区、物业调解无果,朱紫千、傅军于2017年12月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金岩星、翁微微移去目前装在水泥隔板上的空调外机,且不得装在跟我相邻外墙上(即2-1-1404室的东面外墙);2、要求一周内移去,并恢复原样;3、所有诉讼费用由金岩星、翁微微承担。另查明,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银爵世纪公寓的物业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金岩星、翁微微发送违章装修通知书1份,要求停工整改,其至今未整改。
原审法院认为:相邻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彼此应当给予必要便利或接受一定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实质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各方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中一方行使权利时应以不得损害其他相邻权人合法权益为限。本案中,金岩星、翁微微将大功率中央空调外机放置于两家之间的平台上,其紧挨着朱紫千、傅军卧室外墙,产生大量噪声,影响休息,且距离朱紫千、傅军厨房、卫生间窗户较近,影响室内通风。此平台系公共平台,金岩星、翁微微应将空调外机放置在开发商预留位置,以保障相邻权人的生活安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金岩星、翁微微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移去目前装在双方之间水泥隔板上的空调外机,且不得装在与朱紫千、傅军相邻外墙上(即2-1-1404室的东面外墙);二、驳回朱紫千、傅军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金岩星、翁微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