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光、刘世德与公主岭市路通交通驾驶员培训学校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光,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学,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世德,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学,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路通交通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朝艳,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玉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公主岭市苇子沟乡向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福海,系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公主岭市苇子沟乡獾子洞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衍军,系村主任。
上诉人杨晓光、刘世德因与被上诉人公主岭市路通交通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交通驾校)、原审第三人公主岭市苇子沟乡向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华村委会)、原审第三人公主岭市苇子沟乡獾子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獾子洞村委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晓光、刘世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判决原审所求;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方第三人地界已由公主岭市国土地资源局处理完毕,该局《违规缺席定界通知书》载明:“现寄权属界线协议书一份(复印件)内有定界结果,如有异议必须在通知书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按权属界线协议书上定界结果为准。”第三人獾子洞村委会前村长代表村委会已收到该通知书,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市政府已对本案争议地界处理完毕,本案应属法院受理范围。二、本案系地界不清产生的纠纷,毁坏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应对毁坏的财产进行赔偿。三、被上诉人扒掉所占土地不存在地界之争,应判决被上诉人归还。
交通驾校辩称,上诉人在一审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应当依法驳回。一、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案涉土地系向华村所有,案涉土地实为獾子洞村所有。《指界协议》没有獾子洞村参加,不是权属认定书。二、上诉人诉称的两间砖瓦房等财产系何人损坏,被上诉人并不清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是侵权人,故一审法院应驳回上诉人诉求。
向华村委会辩称,这块土地就是向华村的,有向华村委会租赁合同,有国土资源局合法认定书,我们村民多次找土地局信访办,獾子洞村取土也是用我们向华村的土地,我有之前向华村村长的证明。
獾子洞村委会辩称,这个地是我们村砖厂取土买的向华村的土,现在造成大坑,我们2002年砖厂卖给牛永利,我们也签订了合同,应按照之前签订的合同去办。我们双方有争议,但是之后的事情我们也不清楚。指界的事情我村不知情,曹更福签字不是他本人签的,他之前是村里的副村长,根本没有通知我参加指界。
杨晓光、刘世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1万平方米;二、赔偿二原告损失68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杨晓光、刘世德在向华村承包土地,被告交通驾校在獾子洞村承包土地,原、被告双方因两块承包地的边界问题发生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边界不清发生争议属于发包方二方第三人之间土地权属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之间因两块承包地的边界不清问题,导致双方无法实现承包土地以供其使用的目的,应按法律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待处理有处理结果后,不服的一方再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2015年国土部门的指界结论,针对的是向华村与獾子洞村,并不是原、被告双方,且第三人獾子洞村并未有代表到场签字确认,故本院认为此指界协议不应作为政府部门对双方争议做出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系二方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案件。二原告主张被告毁坏其所有的财物损失68000元,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现公安机关没有处理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刑事范畴,故二原告该诉讼请求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如被告另需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二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杨晓光、刘世德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晓光、刘世德与交通驾校之间返还土地争议,实则是杨晓光、刘世德承租的向华村土地与交通驾校承租的獾子洞村土地所有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如向华村和獾子洞村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向华村和獾子洞村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杨晓光、刘世德的起诉并无不当。对杨晓光、刘世德提出的,双方争议经过公主岭市国有资源局处理,并作出划界协议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国有资源局的划界协议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作出的处理结论,依上述规定,仍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对杨晓光、刘世德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杨晓光、刘世德提出请求判决交通驾校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杨晓光、刘世德诉请因砖房、围墙及铁门被推倒要求交通驾校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案土地权属争议相关,应在案涉土地确权后一并处理。原审裁定驳回杨晓光、刘世德的起诉适当,应予维持。
综上,杨晓光、刘世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错误,应予纠正,但不影响裁定结果的正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田迎春
审判员王玉敏
审判员毕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