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济南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案
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济南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案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宾,该公司经理。
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共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其遗失的付款行为招行济南洪楼支行,出票人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帐号xxx,票号为00100063/21606311,金额为50万元,收款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鑫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付款行为招行济南洪楼支行,出票人为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帐号xxx,票号为00100063/21606311,金额为50万元,收款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二、将***所有的济房权证长字第004XXX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籍、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强
审判员杨卫国
人民陪审员张春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房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