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侯生学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侯生学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甘11刑终77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生学,别名爱某。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生学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甘1124刑初3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侯生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4年底开始,被告人侯生学在明知自身及家庭经济收入无法承担巨额借款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困难、银行还贷等借口为由,或重复抵押爱某宾馆、爱某饭馆(即爱某餐厅)、原自己名下房产,或抵押、买卖他人名下车辆,或约定高额利息以“后债偿前债”的方式支付利息等方式,在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逯某等32名被害人借款共计317.21万元未归还,同时骗取周某某等6名被害人车辆后卖给白某某等6名被害人,骗得车辆的价值或骗得现金共计32.25万元,诈骗数额合计349.46万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逯某借款3万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抵押甘DJXXXX号红色奥迪小车1辆,向被害人逯某借款5万元;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抵押爱某饭馆,向被害人逯某借款6万元;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逯某借款5万元;2016年3月9日、3月11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并抵押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房产,2次向被害人逯某借款11万元,扣除3个月利息1.8万元,实际借款9.2万元;共计骗得被害人逯某借款28.2万元未归还。
  2、2015年5月13日,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并抵押爱某宾馆,向被害人魏某某借款17.1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扣除利息2.1万元,实际借款15万元;2016年5月6日,侯生学以银行还贷为由,向被害人魏某某借款4万元;共计骗得被害人魏某某借款19万元未归还。
  3、2015年6月3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装修宾馆为由,抵押爱某宾馆、爱某饭馆、甘JBXXXX号小车机动车登记证,向被害人尹某某借款5万元,扣除利息0.3万元,实际骗得借款4.7万元未归还。
  4、2015年9月4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向被害人赵某某骗得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1年,后归还1.08万元,未归还4.02万元。
  5、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借款11.2万元,后归还2.3万元,未归还8.9万元。
  6、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邢某某借款5.6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扣除利息0.6万元,实际借款5万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向被害人邢某某借款2万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向被害人邢某某借款2万元,扣除高额利息1万元,实际借款1万元;共计骗得被害人邢某某借款8万元未归还。
  7、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侯生学以买车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0.3万元,实际借款5.7万元;2016年2月4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向银行还贷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0.2万元,实际借款4.8万元;共计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借款10.5万元未归还。
  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侯生学以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价值4.2万元的甘A5X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后被告人侯生学谎称甘A5XXXX别克牌小型轿车系自己所有,将该车卖给被害人白某某,骗得现金4.25万元。
  8、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约定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龚某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扣除利息0.3万元,实际借款3.7万元;后被告人侯生学无力偿还借款,便商量以19万元的价格将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房产出售给被害人龚某某,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侯生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小区房产出售给被害人龚某某妻子祁某某,扣除借款利息1万元,实际获得被害人龚某某购房款9万元;2016年5月5日、6月13日,被害人龚某某让被告人侯生学将借条打在高某某名下,扣除利息0.6万元,分2次实际给付被告人侯生学购房款4.4万元;以上共计骗得被害人龚某某现金17.1万元未归还。
  9、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抵押爱某饭馆,通过董某某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借款8万元未归还。
  10、2016年2月2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郭某某借款5万元,扣除利息0.5万元,实际借款4.5万元;2016年3月9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郭某某借款5万元,扣除利息0.5万元,实际借款4.5万元;共计骗得被害人郭某某借款9万元未归还。
  11、2016年3月4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4.3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0.3万元,实际借款4万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借款5万元;共计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借款13万元未归还。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侯生学以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儿子黄某价值7.1万元的甘J5XXXX号东风悦达起亚狮跑车一辆,后被告人侯生学向被害人李某某1借款8万元,谎称甘J5XXXX号东风悦达起亚狮跑车系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李某某1,约定高额利息,扣除利息0.8万元,已归还3万元,实际骗得借款4.2万元。
  12、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侯生学以急用为由,约定高额利息,通过邢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1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10日,扣除利息2万元,实际骗得借款7万元未归还。
  13、2016年3月6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骗得被害人董某某借款6.5万元未归还。
  14、2016年4月3日,被告人侯生学以银行还贷为由,约定高额利息,抵押爱某宾馆、爱某饭馆,向被害人贺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扣除利息0.5万元,实际借款9.5万元;2016年4月6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向银行还贷为由,约定高额利息,抵押甘A4XXXX号斯巴鲁越野车1辆,向被害人贺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0.5万元,实际借款9.5万元;后被告人侯生学向被害人贺某某支付利息2万元,并找借口将爱某宾馆及爱某饭馆营业执照、甘A4XXXX号斯巴鲁越野车1辆从被害人贺某某处骗回;2016年8月2日,侯生学以给妻子看病为由,向被害人贺某某骗得借款1.2万元;以上除已归还2万元外,共计骗得被害人贺某某借款18.2万元未归还。
  15、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侯生学以给妻子看病为由,承诺高额利息,通过高某向被害人王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0.25万元,实际借款4.75万元;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侯生学又以给妻子看病为由,承诺高额利息,通过高某向被害人王某借款5万元,扣除利息0.25万元,借款期限15天,实际借款4.75万元;以上除已归还1.75万元外,共计骗得被害人王某借款7.75万元未归还。
  16、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借被害人侯某某从金城村镇银行的贷款6万元,承诺还本清息,扣除保证金1.2万元,实际骗得借款4.8万元未归还。
  17、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还本清息,借被害人瓦某某从金城村镇银行的贷款8万元,扣除保证金2万元,实际骗得借款6万元未归还。
  18、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还本清息,借被害人侯某某1从金城村镇银行的贷款6万元,扣除保证金1.2万元,实际骗得借款4.8万元未归还。
  19、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承诺高额利息,抵押爱某宾馆、爱某饭馆,向被害人韦某某借款23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扣除利息3万元,实际借款20万元;2016年6月7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韦某某借款1万元;以上共计骗得被害人韦某某借款21万元未归还。
  20、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侯生学以银行还贷为由,承诺高额利息,抵押爱某宾馆、爱某饭馆、房屋租赁合同,向被害人石某某借款16万元,扣除利息1.6万元,实际借款14.4万元;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侯生学以看病为由,承诺高额利息,抵押甘JDXXXX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及甘JBXXXX号现代牌小型客车机动车登记证,向被害人石某某借款7万元,扣除利息2万元,实际借款5万元;以上共计骗得被害人石某某借款19.4万元未归还。
  21、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侯生学以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价值5.5万元的甘J7X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后被告人侯生学谎称甘J7X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系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康某某,骗得被害人康某某借款5万元未归还,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22、2016年6月6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骗得被害人黄某1借款6万元未归还。
  23、2016年6月7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石某某1借款12万元;2016年6月9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石某某1借款2万元;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石某某1借款10万元;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石某某1借款8万元;以上扣除利息0.8万元外,共计骗得被害人石某某1借款31.2万元未归还。
  24、2016年6月9日,被告人侯生学以银行贷款为由,约定高额利息,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0.3万元,实际骗得借款2.7万元未归还。
  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侯生学以买车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价值5.8万元的甘JCXXXX号现代朗动牌小型轿车一辆,后被告人侯生学谎称甘JCXXXX号现代朗动牌小型轿车系自己所有,将该车卖给被害人常某某,骗得现金7.5万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25、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抵押爱某饭馆,骗得被害人赵某某1借款3.5万元未归还。
  26、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约定借款期限20日,骗得被害人张某某2借款5万元未归还。
  27、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帮被害人刘某某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车款19.5万元未归还。
  28、2016年6月,被告人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出具借条向张某某3借款,扣除利息2.6万元,实际骗得借款7.4万元未归还。
  29、2016年7月5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约定高额利息,借款期限1个月,抵押爱某宾馆及名下任意车辆,向被害人边某某、边某某1借款5万元;2016年7月5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约定高额利息,借款期限10日,抵押爱某饭馆,向被害人边某某、边某某1借款3万元;以上扣除利息0.5万元,实际骗得被害人边某某、边某某1借款7.5万元未归还。
  30、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侯生学以交房租为由,约定高额利息,谎称抵押名下任意车辆,向被害人李某某2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0.3万元,实际借款4.7万元;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侯生学以交房租为由,约定高额利息,谎称抵押名下任意车辆,向被害人李某某2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10日,扣除利息0.1万元,实际借款1.9万元;共计骗得被害人李某某2借款6.6万元未归还。
  31、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侯生学以帮忙卖车为由,给付被害人王某某1车款1.3万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价值3.5万元的甘JLXXXX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后被告人侯生学谎称甘JLXXXX号大众朗逸牌小型轿车系自己所有,商量买卖价格为3.8万元,将该车卖给被害人王某1,骗得现金1万元,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32、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侯生学以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价值5.7万元的甘JQXXXX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后被告人侯生学谎称甘JQXXXX号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系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赵某某2,约定高额利息,扣除利息0.32万元,实际骗得借款4万元未归还,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
  33、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侯生学以交房租为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1借款1万元未归还。
  34、2016年8月,被告人侯生学以看病为由,两次骗取李某某3借款0.94万元未归还。
  另查明,侯生学在多家银行贷款尚未偿还。2016年1月26日,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房产已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人侯生学及妻子杨某名下再无房产登记。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侯生学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临洮县爱某宾馆、临洮县爱某饭馆的注销手续。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将潜逃异地的被告人侯生学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报案及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
  2、被告人侯生学的供述,证实其小名叫爱某。2014年底,其在汽车北站开爱某宾馆和爱某餐厅,当时其凑了10万多元,借了135多万元,全都投资在里面,因经营不善,从开始营业就一直赔钱,员工工资从2016年6月停发,后来其又从不同银行贷款86万元,其中信用社50万元,兰州银行18万元,中国邮政银行18万元,这样其债务就达到200多万元,为了偿还债务,其就以投资宾馆、餐厅和租赁公司为由开始以高额利息从别人手里借钱。其还装潢了一个汽车租赁公司门面,别人把车放在其这里,有的车其就押掉换成钱。其主要以做生意周转为由,承诺高息,给别人抵押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骗钱。借钱时,其用爱某宾馆和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放在其处的车辆作为抵押。2016年4、5月,其将临洮县洮阳镇新街金荣花苑的房子作抵押从邮政银行贷款18万元。其重复抵押爱某餐厅等财产是因为在借钱时,对方都要求有抵押,就口头商量将宾馆、餐厅作抵押向对方借钱。其骗的钱用来还账,清息、拆东墙补西墙。其没有偿还能力,骗这么多钱就是想把生意继续做下去。2017年8月19日,其为了避债将电话关机,开车先去陇南,然后从陇南去青海格尔木,2017年8月26日其去内蒙鄂尔多斯。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有25张。其经营的爱某宾馆、爱某餐厅、二手车行房屋产权不是其的,是其租赁消防队的,整栋楼一年的租金是19万元。爱某宾馆、爱某餐厅法人是其,二手车行没有营业执照,由其个人经营。其在宾馆、餐厅产权不属于其的情况下,做为借款抵押是因为这样做可以提高对方信任,相信其可以将借款还清。其在经营宾馆、餐厅时,在亏本情况下向朋友借钱,并通过银行贷款维持经营,其想通过借钱维持生意,等生意好转后偿还。其是以做生意为名,暂借生意周转金进行诈骗,其骗来的钱用来还账、清息,拆东墙补西墙。
  其诈骗详细过程为,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第二起:2016年1月,其从周某某处分两次骗钱110000元,其中用一辆本田车折抵2万多元,其他给的是现金。第一次周某某给其转了50000元,第二次其从周某某那里开走了一辆本田车,当时说是28000元,之后周某某又给其转了29000元。总共算下来是117000元,扣了3000元的息钱。当时借钱的时候给周某某说这些钱是给银行还账的。2016年1月至3月,其先后两次向周某某借款11万元,利息第一次扣了3000元,第二次扣了2000元,实际两次拿10.5万元,后其以42500元的价格,将周某某的一辆甘A5XXXX灰色别克小轿车卖给白某某,所得钱财自己全部花销。周某某其借了他的110000元钱,这是借条上的钱数,实际借了104000元。2016年6月20日,白某某来其租赁公司租车,其将周某某的甘A5XXXX灰色别克小轿车租给白某某,后白某某要买这辆车,第一次给其20000元,第二次给其16000元,第三次给其4000元,总共给其现金40000元,后面其又骗说要买商业保险,白某某给其转账2500元,其将该车行驶证交给白某某,其没有将车钱给周某某,自己花销。后来该车出了事故,在修理厂维修。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起、第四起:2016年5月,其租赁刘某某的甘J7XXXX黑色比亚迪速锐小轿车1辆,约定每月给刘某某2500元租费。2016年6月,别人来催债,其想着把刘某某的比亚迪小轿车押出去骗点钱,其给康某某打电话,骗康某某说兰州有个单位有批车要便宜出售,其把刘某某的比亚迪小轿车押给康某某,骗康某某现金50000元,康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其钱,其没有还这笔借款。
  公诉机关指控第五起、第六起:2016年7月,其商量要买姜某某的甘JQXXXX白色雪铁龙小轿车,但是车款一直没有给清,后其就想着把这辆车押出去骗点钱,其就给赵某某2打电话借钱,把这辆雪铁龙抵押给赵某某2,当时其给赵某某2说车是其的,户没有过,押了4万元,当时赵某某2问其为什么没过户,其就骗赵某某2说这车是其刚买的,还没有来得及过户,当时利息算了3200元,借条打了4.3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七起:2015年5月,其3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因为其手头紧,就向魏某某借款15万元,借两个月,两个月利息2.1万元,魏某某给其银行转账15万元,其写了17万元的借条,本金15万元加利息2万元,同时将其经营的爱某宾馆作为抵押。2016年5月,其之前借别人的钱被催要,资金周转不开,其就又向魏某某借款4万元,因为之前借的15万元没有还,魏某某又算了利息,新借4万元加上没有给的利息6万余元共计10.78万元,其又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其先后两次借魏某某19万元,第一次借15万元,2万元利息,借条打了17万元,第二次借4万元,加第一次利息6万余元,借条打了10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八起:2014年8月,其装潢爱某宾馆和餐厅缺钱,向逯某借款3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5分,3个月后,其装潢宾馆缺钱,抵押甘DJXXXX红色奥迪A4小车1辆,又向逯某借款5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5分,其在2015年将抵押的车辆卖于他人,2015年2月,其生意周转困难,抵押爱某餐厅,又向逯某借款6万元,2015年9月,其生意周转困难,又向逯某借款5万元,2016年3月,其又向逯某借款两次,一次借款5万元,借期3个月,月息6分,逯某给钱扣除3个月利息9000元,给其4.1万元,另一次借款6万元,借期3个月,月息6分,逯某给钱扣除3个月利息9000元,给其5.1万元,其打借条时抵押了其名下位于临洮县洮阳镇新街金荣花苑的房产。
  公诉机关指控第九起:2016年1月,其向龚某某借款4万元,借期2个月,月息8分,龚某某给其37000元,扣除利息3000元。2016年5月,其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又向龚某某借款10万元,当时龚某某给其9万元,扣除利息1万元,其将临洮县金荣花苑房产作为抵押,并在龚某某提供的合同上签了字,其妻子也在合同上签了字。2016年5、6月,其又打电话向龚某某借钱,龚某某让把借条打在高成德名下,一次借了3万元,扣除利息3000元,实际拿到2.7万元,另一次借了2万元,扣除利息3000元,实际拿到1.7万元。龚某某说是这5万元是高成德的钱,具体是龚某某的还是高成德的其不清楚。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起:2014年底,其把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甘JBXXXX红旗轿车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抵押给尹某某,以装潢爱某宾馆为向尹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5分,借款期限3个月,借条上写了5万元,实际借款4.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一起:2016年5月,其将爱某宾馆、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押给石某某,以还银行贷款为由借石某某16万元,利息1毛,并写了借条,实际拿了14.4万元,息钱算了1.6万元,2016年8月,其又把北京现代、荣威轿车机动车登记证押给石某某,借石某某5万元,息钱算了2万元,其当时给石某某打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本来说是要押车,其给石某某说车不在,就把登记证押给石某某,当时北京现代车卖给其同学李某某,户还没过,荣威其朋友邢某某开着用。之后其钱也没还,车也没有开过去。其总共拿了石某某19.4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二起:2016年5月,其把爱某宾馆、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押给贺某某,以还银行贷款为由借了20万元,利息5分,写了借款合同,还把一辆甘A4XXXX斯巴鲁越野车抵押给贺某某。后其还了3万元,之后又借了1万2千元。其还找借口把抵押给贺某某的车跟营业执照复印件骗回,到现在钱也没还,车也没有开过去。骗来的钱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三起:2016年7月,其以交房钱为由从李某某2手里借了7万元,其中5万元的还钱期限为1个月,利息为3000元,另外2万元的还钱期限是10天,利息是800元,如按期不还款,其给李某某2承诺将其名下的任意一辆车给他过户。之后,其钱也没还,车也没给。其借了李某某27万元,实际拿了6万元6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四起:2016年5月,其以2分5的利息从韦某某处骗了21万元,并把爱某宾馆、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押给韦某某,并写了借款合同。第一次韦某某给其转了20万元,半个月之后韦某某又给其10000元现金。其给康某某还了13万元,剩下的钱给别人清息。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五起:2016年6月,洮阳镇刘记眼镜老板刘某某给其说他想买一辆二手商务车,其就说其给他找车,其向他借19.5万元,其答应一个月之后还钱,然后刘某某就用工商银行卡给其刷了19.5万元。当时其把其和妻子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留给刘某某,并在复印件上写了借条,其和其妻子杨某都签了字,并且盖了手印。后来其没找车,钱也没还。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六起: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其以装修宾馆、资金周转困难、银行还贷为由先后向邢某某借款8万元,第一次是2015年12月,其向邢某某借款5万元,利息6000元,其当时打了一张5.6万元的借条,第二次是2016年4月,其向邢某某借款借款2万元,第三次是2016年8月,其向邢某某借款1万元,加上以前未还的利息,利息算了1万元,其当时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借邢某某的5万元用于装修宾馆,其余3万元给他人还账。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七起、第十八起:2016年6月,其以还银行贷款为向王某某借3万元,利息是1毛,实际拿2.7万元,当时写了借条。2016年5月,其从王某某那里买了甘JCXXXX号红色现代朗动车一辆。2016年6月,其把这辆朗动车卖给常某某,总价钱7.8万元,常某某给了7.5万元,剩下的等过户后再给,之后户也没有过。
  公诉机关指控第十九起:2016年6月,其以倒着还账为由从黄某1处借6万元,利息是5分,写了借条,还款期限是3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十起:2016年6月份的时候,其以还银行贷款为由从石某某1那里借了12万元,利息是3分5,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借了2万的一次、8万的一次,到6月中旬其为了给别人还账,又从石某某1那里分3次借了10万元,利息是4分。2016年6月份,其以还银行贷款为由从石某某1处借12万元,利息3分5,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借了2万元一次、8万元一次,到6月中旬其为了给别人还账,又从石某某1那里分3次借了10万元,利息是4分。石某某1的借条打了32万元,实际拿了31万元,没有还一分钱。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十一起、第二十二起、第二十三起:2016年4月,其以归还银行贷款为由,从其村瓦某某、侯某某、候某某2三个人那里借款,借侯某某和侯某某1各48000元,每个人有12000元的保证金在银行,借瓦某某6万元,这些钱是他们办的贷款,其负责清银行利息。这些钱其给别人还成账了,没有给瓦某某、侯某某、候某某2还。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十四起、第二十五起:2016年6月底,其从边某某和边某某1那里一共借了8万元,是分两次借的,第一次5万元,第二次3万元,当时商量的利息是6分,没说还款期限,两次给其的钱都是现金,其说其要交房租,写了个借条,借条写在营业执照复印件背面,并把爱某宾馆经营权和其的车辆作为抵押,车实际没抵押,只是在借条上写了一下,其从边某某、边某某1那里实际借了7.5万元,借条打了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十六起、第四十二起:2015年底至2016年7月,其以资金周转困难、银行还贷为由先后四次借黄某某现金,第一次其向黄某某借款2万元,第二次借2万元,第三次借4万元,第四次借5万元,总共借款13万元。借4万元那次利息是3000元,其他是5、6分的利息。2016年7月,黄某某儿子黄某将一辆甘J5XXXX东风悦达起亚狮跑越野车放到其经营的二手车公司让其帮他出租,商量每月4200元租费,这辆车现在李某某1开着呢。其曾从李某某1借款8万元,李某某1扣除利息8000元,给其现金7.2万元,但借条打了8万元,2016年8月,其将黄某的甘J5XXXX号东风悦达起亚狮跑车抵押给了李某某1。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十七起:2015年12月,其帮邢某某将一辆凯美瑞小轿车以9.8万元价格卖掉,邢某某说车款是张某某1的,让其将钱给张某某1,其给了张某某13万元车款,剩余7万元其以急用钱为由,向张某某1借,张某某1说一次性是2万元利息,其就打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从张某某1处实际借款7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十八起:2016年2月,其以周转生意为由,向郭某某借了5万元,2016年3月又借了5万元,两次共借10万元,郭某某每次扣除5000元利息,实际借款9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二十九起:2016年6月,其去找丁某某,丁某某没有钱,他就给其介绍一个叫张某某2的人,其就从张某某2处借5万元,其写了个借条,当时其给张某某2说生意周转不开,需要钱。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起:其还从蒋某某1那里借了1万元,蒋某某1把他的一辆车放在其那里,后其把车借给牟某某,车是一辆华泰车,车号是甘M8XXXX。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一起:2016年4月,其先后两次通过周浩借王某现金9.5万元,高某是保人,借条上写了10万元,利息算了5000元,其以偿还1万多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三起:2016年6月,其打电话向赵某某1借钱,说因手头紧需要周转2个月,借给其3.5万元。赵某某1说取现不方便,在其办公室里的POS机上分两次刷了3.5万元,一次2.5万元,一次1万元。其以其经营的爱某餐厅作为抵押,其在将爱某餐厅抵押给张某某的情况下,又抵押给赵某某1是因为在借钱时,对方都要求有抵押,其就口头协议将宾馆、餐厅作抵押。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四起:2015年9月,其因生意周转向李某某3借钱,李某某3就联系让赵某某给其借,赵某某借给其6万元,约定月息2分,其打了借条,后其给赵某某给付利息108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五起:李某某是其初中同学,其从李某某处先后借款11.2万元,已偿还2.3万元,还有8.9万元未偿还。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六起、第四十一起:2015年1月,因为其经营的宾馆、餐厅刚装潢好,需购置家具,急需用钱,其向董某某打电话借了8万元。2016年1月,将借条换成借张某某8万元,并抵押其经营的爱某餐厅。2016年3月,其因周转生意为由,又向董某某借款6.5万元,其将爱某餐厅抵押给张某某的情况下,又抵押给赵某某1是因为在借钱时,对方都要求有抵押,其就口头协议将宾馆、餐厅作抵押。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七起:其向李某某3借款9400元未还。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八起:其先后四次从张某某3处总共借7.4万元,之前没有说息钱,后来张某某3跟其要钱,其没钱,张某某3就让其给他打借条。其就打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和一张1万元的借条,借条打在吴某某的名下,保人是张某某3。2014年7月,其要在北站开饭馆,其就去找张某某3借钱,张某某3给其借3万元。后其从张某某3那里分别借了2万元和1.8万元,当时商量的利息是5分。2016年5月份,其又找张某某3借1万元,说要去看病,当时打了1万元的借条,扣了4000元利息,实际拿了6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第三十九起、第四十起:2016年7月的一天,其商量要买王某某1的甘JLXXXX号大众朗逸轿车,但车款一直没给清,2016年7月20日,王某1问其有没有自动档的车。其当时说有一辆自动档的大众朗逸轿车,其和王某1商量好的价钱是3.8万元,后来王某1就给了其1万元定金,剩下的钱过完户后再给,后来户也没有过,钱也没有给。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底,其从侯生学租赁甘A5XXXX号灰色别克凯越牌小轿车1辆,后侯生学要以46000元将这辆车卖给其,其先给侯生学20000元,后面又给16000元,2016年8月初,其又给4000元,另外给付保险费用2500元。2016年8月10日,其开这辆车出了交通事故,该车车主给其打电话问车是怎么回事,其说侯生学已经将车卖给其,然后去找侯生学就找不到人了。侯生学卖车时说这辆别克是他的,但行驶证上不是他的名字。
  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日,侯生学打电话向其借钱,说用一辆比亚迪小轿车作抵押,其就用手机银行给侯生学转了50000元,后侯生学给其开来甘J7XXXX号黑色比亚迪小轿车1辆。过来一段时间,其听说侯生学逃跑,才知道该车不是侯生学的。
  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生于1982年9月10日,侯生学找其让将其所有的甘J7XXXX号比亚迪速锐小轿车租赁给他,约定租车费每月2500元,但侯生学未给其付过租车费。2016年8月19日,侯生学失去联系,电话关机打不通,还有人打电话让其拿钱来赎车,说其的车被抵押给别人了,其就打电话报案。
  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13日,侯生学说要买车,向其借现金60000元,写了欠条,2016年2月4日,侯生学说要还银行贷款,向其借现金50000元,其给现金25000元,用甘J6XXXX号银灰色丰田小轿车折抵25000元,让侯爱某开走,写了欠条,侯生学一直未还钱。2016年6月18日,侯生学从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甘A5XXXX号银灰色别克小轿车1辆,后侯生学说他将该车租给了别人,2016年7月,侯生学给其租金1600元,2016年8月10日,侯生学说该车出了事故后在临洮灵通汽修厂修理,其在修理厂遇到白某某,白某某说侯爱某将该车以4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他已给侯生学支付40000元。
  7、被害人赵某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9日,侯生学开一辆白色雪铁龙轿车来其处借4万元,说用10天周转一下就还,并把开的这辆车押给其,写了借条,钱是从其朋友万某某那里先倒着借上的,后侯生学一直未还钱,逃跑去了外地。其一共给侯生学借了43200元,侯生学给其押的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车号为甘JQXXXX,车主叫姜某某。
  8、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8日,其到侯生学的爱某宾馆那里,侯生学说用下车,其就把一辆甘JQXXXX号白色东风雪铁龙借给侯生学。过了几天,其让侯生学还车,侯生学说给别人租过了。后侯生学拒绝接听电话,其通过人打听,发现其的白色东风雪铁龙车在临洮县洮阳镇韦家巷道一个叫苟某某的家里面,苟某某给别人说让其拿上31000元过来赎车。
  9、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认识侯生学,2015年5月10日,侯生学来向其借款17万元,并抵押爱某宾馆,其表示同意,2015年5月13日,其和侯生学写了借条,约定其向侯生学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侯生学将爱某宾馆抵押给其,但侯生学一直未还钱。2016年5月6日,侯生学又以银行还贷为由向其借款,并给其打了一张欠10.78万元的借条。后来侯生学一直未偿还借款,还将爱某宾馆重复抵押给他人,2016年8月19日,侯生学不接电话,爱某宾馆也关门了,其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10、被害人逯某的陈述,证实其认识侯生学,侯生学在临洮县洮阳镇汽车北站附近经营爱某宾馆和餐厅,向其总共借款30万元。2014年8月25日,侯生学在爱某宾馆办公室内向其借款3万元,期限1个月,并写有借条,2014年11月6日,侯生学抵押甘DJXXX奥迪车1辆,向其借款5万元,并写有借条,2015年2月10日,侯生学以爱某餐厅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抵押爱某餐厅,向其借款6万元,并写有借条,2015年9月22日,侯生学向其借款5万元,并写有借条,2016年3月,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2次向其借款11万元,2016年3月9日,其给侯生学现金5万元,并写有借条,2016年3月11日,其给侯生学现金6万元,侯生学抵押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小区房产,并将房产证给其,写有借款合同,2016年5月,侯生学以办理银行贷款需要抵押凭证为由,从其处要走房产证。2016年8月19日,侯生学失去联系,其起诉到临洮县人民法院。
  11、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认识侯生学,2016年1月14日,侯生学以生意周转为由借去其4万元,后其让侯生学还钱,侯生学说没有钱,要向其出售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小区的房产,其和侯生学商量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2016年4月11日,其和侯生学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其给付侯生学购房款10万元,侯生学将房产本给其,但没有过户,签订合同时,其和妻子祁某某,侯生学和妻子杨某,还有见证人周某某1在场,祁某某和侯生学签订合同,因为房产本上登记的是杨某的名字,杨某也在合同上签字捺印,之前侯生学借去其4万元,作为房款,签订合同当天其交给侯生学10万元,所以合同书上就写了10万元,剩下的5万元是其以后付的。后侯生学一直让其给清房款,2016年5月5日及6月13日,其通过高某某又分别给侯生学3万元、2万元现金,将欠条打在高某某名下,其作为证人,其以高某某的名义给侯生学钱并让出具借条,是为了防止侯生学赖账,实际上钱是其的。其让侯生学抓紧过户,侯生学说过几天,后侯生学无法联系,其向公安机关报案。
  1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侯生学向其借款5万元,说是要装修宾馆,2015年6月3日,其让侯生学还钱,侯生学说钱再用3个月,并向其抵押爱某饭馆营业执照、甘JBXXXX小车机动车登记证,让聂某当保人,其想让侯生学把爱某宾馆的营业执照抵押给其,侯生学说爱某宾馆的营业执照没有办下来,侯生学给其写了一张借条。侯生学只是给其抵押了甘JBXXXX小车的机动车登记证,所有人是仲某某,其没有见过车,车在什么地方其不知道。因侯生学一直未还钱,其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1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20日,其朋友樊某某介绍侯生学来找其借钱。侯生学说他要给银行还款,从其这里借16万元,写了个借条,把爱某宾馆、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押给其,其给侯生学转账14.4万元。2016年8月13日,侯生学说他要看病动手术,从其这里再借7万元。当时其不想借,侯生学就找杨某1来担保,给其押两辆租出去的车,等车还回来后就给其开过来。侯生学把机动车登记证押给其,当时其拿着朋友的一张卡就给侯生学转了5万元。后来听说侯生学跑了,其就打电话报案。第一次借16万元时,其和侯生学、杨某1、樊某某在场,第二次的时候是其和侯生学、李某1三人在场。侯生学给其押的车有一辆是黑色的北京现代,车号甘JLXXXX,还有一辆是灰色荣威,车号甘JGXXXX,其一直没见到车。
  14、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3日,侯生学说资金周转不开从其这里借了10万元,要用两个月,月息五分,并把爱某宾馆和爱某餐厅的营业执照副本抵押给其,当时侯生学签了借款合同。2016年4月6日,侯生学又让其再借10万元给铺面交房租,侯生学说把甘A4XXXX的斯巴鲁越野车抵押给其,一个月还钱,利息也是五分,其把钱借给侯生学。这两次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二次各转给侯生学95000元,每次少转的5000元是利息,侯生学让其直接把利息扣除。后面侯生学分两次又给了其2万元利息。2016年7月20日,侯生学以贷款给其还钱为由,从其那里给抵押给其的爱某宾馆和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副本要回。2016年8月2日,侯生学以给媳妇看病为由,将抵押给其的斯巴鲁越野车要回,当时说好看完病之后还给其。侯生学还从其这里又借了12000元。之后侯生学一直推脱不给其还车,钱也没给其还。2016年8月19日其无法联系侯生学,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15、被害人李某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7日,侯生学向其借钱还房租,其到临洮县洮阳镇金街农商银行取了2万元现金当面给侯生学,同时其还在侯生学拿的POS机上刷了3万元。侯生学当场写了一个5万元的欠条,说好一个月还。2016年7月21日,侯生学又向其借钱,其在临洮县洮阳镇骡马市的建设银行xxx机上给侯生学转了2万元,侯生学当场写了一个2万元的欠条,说好10天还。后来侯生学一直不还钱,人也找不见。
  16、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30日,侯生学说他生意周转不开,从其处借钱,侯生学向其抵押爱某宾馆和爱某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其在北关邮政银行给侯生学汇了20万元,当时利息算了30000元。2016年6月7日,侯生学打电话说生意上周转不开,让其再借10000元,其从农行取了10000元给侯生学。后来其听朋友说侯生学跑了,其就来报案。
  17、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6年6月27日,其给侯生学说其想买一辆二手商务车,侯生学说能帮其购买,让其把车款给他。2016年6月27日,其在侯生学开的车里,用其工商银行信用卡在侯生学拿的POS上给侯生学的账户刷了195000元。过了几天其催促侯生学,侯生学说车辆正在过户。2016年7月1日,其又催侯生学,让他把195000元车款还回,侯生学给其写了一个欠条,说好一个月内还清,直到现在侯生学也没有还钱。
  18、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3日,其去侯生学经营的爱某宾馆,侯生学说他有急事要用钱,向其借款5.6万元,并打了借条,2016年4月18日,侯生学说他要办理银行贷款业务,向其借款2万元,并打了借条,2016年8月11日,侯生学说他在兰州银行办理的货款下来了,要交押金,向其借款2万元,2016年8月20日,其给侯生学打电话,侯生学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
  19、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9日,侯生学说他要在金城村镇银行贷款,需要抵押,从其处借30000元。2015年年地的时候,其从苟某某1处以7万元钱买了一辆甘JCXXXX号红色现代朗动汽车,2016年3月,侯生学从其处开走一辆红色现代朗动汽车,这是其从苟某某2处购买的,侯生学说他的租赁公司要用车,后来侯生学口头说把这辆车卖给他,但买车的钱没有给其,过户手续也没有办,车也不还。2016年7月底,其在江源小区找到车,开车的人说侯生学已经以78000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他,这个人已经给侯生学付了75000元,其就来报案。
  20、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日,侯生学给其说手头有一辆甘JCXXXX红色现代朗动车,车是他从苟某某1手里买的车,要卖给其,商量车款为78000元,其和侯生学签订车辆成交协议,协议写完其给侯生学75000元,剩下3000等过户办完再付,当天其就把车开走。月底其给侯生学打电话,让他办理过户手续,侯生学一直推脱。2016年8月13日,一个叫王某某的人说这辆朗动车是他的。其问侯生学是怎么回事,侯生学说他和王某某有经济上的纠纷。2016年8月22日,王某某从其手里把这辆朗动车开走。其是在侯生学的爱某宾馆用POS机刷卡,刷卡的时间是2016年6月2日10时许,一次性刷了75000元。
  2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6日,侯生学找其借钱倒账,其将60000元现金给侯生学,侯生学写了借条,说好借3个月。后来其多次找侯生学,侯生学一直未还钱。
  22、被害人石某某1的陈述,证实其和侯生学是姑舅关系,2016年6月7日,侯生学说他和三个兰州人合伙做生意,向其借钱,给其利息,其就借他12万元。过了两天,他又说钱还不够再借点,其就给他又借了2万元,2016年6月17日,他又跟其借钱,说只用8天,利息按1个月计算,其又给他转了10万元,2016年7月15日,他又说要去看病,其又给他转了8万元,2016年8月中旬,其听说侯生学跑了,一直到现在没有联系上他。其一共借给侯生学4次钱,第一次12万元,第二次2万元,第三次10万元,第四次8万元。他每次都打欠条,第一次没有扣利息,后面三次扣了大约8000元利息,其给他的现金大约31.2万元左右,他打的条子是32万元。
  2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和侯生学是亲堂弟兄,2016年4月份一天,侯生学说他经营的爱某宾馆急需钱给别人还,让其从银行贷款给他,其答应了。过了几天,侯生学打电话让其拿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到临洮县洮阳镇办理贷款,兰州银行工作人员在场,其签字办完手续后回家,一周后,兰州银行工作人员说贷款下来了,说其贷了6万元,其将银行卡交给侯生学,后其手机短信通知其卡内现金取了40000元,过了三天卡内的现金又取了8000元,侯生学一直清银行利息,2016年8月份,侯生学跑了,电话打不通,爱某宾馆也大门关了,其就来公安局报案。其从银行贷了6万元,侯生学只取了48000元,银行押了12000元。
  24、被害人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底,其从金城村镇银行贷款80000元,侯生学让其把贷款借给他,其就说钱他拿去用,利息他还,侯生学说行,后侯生学拿走其办理贷款的银行卡取走贷款,但一直未还钱,2016年8月,侯生学开始不接电话,其感觉被骗,来公安局报案。
  25、被害人侯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侯生学让其从银行贷款,贷出的款让他去用,利息他还,其答应了。后侯生学让其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拿上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总共贷款6万元,其就去银行签字办理。银行卡激活后,其将银行卡给了侯生学,侯生学取了48000元去用,剩余12000元侯生学说是保证金。刚开始侯生学一直清息,后侯生学逃跑,电话打不通,其感觉被骗。
  26、被害人边某某、边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4日,边某某、边某某1听人说侯生学开宾馆、餐馆、汽车租赁公司,生意做得比较大,现因侯生学要交房租缺钱,向二人借5万元,二人表示答应,后二人去侯生学的宾馆,侯生学写了个借条,将宾馆的经营权做抵押,用期一个月,二人将5万元借给侯生学。2016年7月6日,侯生学说因为他的宾馆房租签的合同期限延长了5年,要交保证金,让二人再给他借3万元,侯生学写了个借条,愿意将租赁公司的任意一辆小车做抵押,二人将3万元借给侯生学。后侯生学推脱不还款,2016年8月19日,二人听说侯生学跑了,宾馆,餐馆都关门了,电话打不通,二人就来报案。
  27、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4日,侯生学以交房费为由向其借了2万元,2016年3月17日,侯生学又以交房费为由向其借了2万元,2016年6月22日,侯生学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向其借款4.3万元,并写了借款合同,2016年7月21日,侯生学说他的银行贷款快下来了,向其借款5万元,还答应给其5000元利息,2016年8月17日,其找侯生学要钱,侯生学答应过几天给,后侯生学逃跑,电话也打不通,侯生学总计骗了其13.3万元。其家有一辆甘J5XXXX号东风锐达起亚狮跑车,车主是其儿子黄某,其想将该车卖掉,2016年6月28日,候生学对其说他经营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车可以让他帮忙卖掉,如果买不掉他可以给别人租出去,可以每月给其4300元租费,但车交给候生学后,他至今一直没有给过租费。2016年10月20日,其从别人处打听到了车辆下落,那人说侯生学将其的车抵押给他,车现在他家放着,如果要车的话就付给他37000元,其将37000元付给那人将其家的车赎回。
  28、被害人张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其用自己的钱帮朋友邢某某买了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后侯生学帮忙把该车以9.9万元的价格卖掉,车款侯生学拿着,2016年3月11日,侯生学问车款急用不,不用他借去急用,邢某某就将侯生学领过来,侯生学给去写了一张9万元的借条,说过10天后还款。但到现在侯生学一直没有还款。
  29、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侯生学打电话向其借5万元,说周转宾馆生意用,其借给侯生学5万元现金,侯生学就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写了借条,说用一个月。2016年3月9日,侯生学打电话说要办银行贷款,又向其借5万元,其给了5万元现金,侯生学又在身份证复印件背后写了借条。
  30、被害人张某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6日,侯生学找丁某某想借5万元,说要给别人还贷,丁某某就给其说帮侯生学借点钱,其就答应了,同日15时许,其就借给侯生学5万元,侯生学写了一张欠条,借期20天,丁某某当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后侯生学推脱不还钱,2016年8月19日,其听人说侯生学已经跑了,电话也打不通。
  31、被害人蒋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的一天,侯生学给其打电话说他要交房费,需要点钱,让其给他借上2万元,两三天后还,其就把身上的1万元钱现金借给侯生学,后侯生学一直没有还,2016年8月,其听别人说侯生学跑了。
  3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的一天,高某给其打电话说侯生学找其借钱,后侯生学过来他说他妻子有病,很重,需要点钱,让其给他借上5万元,当时其跟他不熟,高某电话里就说他担保,其跟高某熟,就答应了,当时商量的是5分利息,一个月内还清,其就跟侯生学写了个借条,高某之后在借条上补着签了字,其就给侯生学转了4.75万元,2016年5月的一天,高某带着侯生学又来其处,说他媳妇看病钱不够,让其给他再借上5万元,还是5分利息,15天内还清,其就给侯生学又借了4.75万元。后来侯生学没有还钱,人也跑了。侯生学一共借了其9.5万元,两次给钱的时候利息扣了,两次总共扣了5000元。侯生学在借钱之后给其分3次还了利息,第一次是两次借钱的时候扣了5000元,第二次还了6500元利息,第三次其和高某找到侯生学的时候,侯生学给其又给了6000元利息,高某给其还了8万元本金。
  33、被害人赵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的6月的一天,其的一个亲戚赵某某给其电话说他认识一个朋友侯生学要借钱。因为当时其在兰州,其就没有想着借,赵某某就说他把其的电话给侯生学,让侯生学和其联系,随后侯生学就打来了两三次电话,其当时想借,所以一直推脱,2016年6月20日,侯生学又打电话给其,其就去爱某宾馆,当时侯生学说房租到期,手头紧周转不开,向其借35000元,以他经营的爱某饭馆做抵押,其当时就同意了,在POS机先后两次刷了35000元,同时侯生学也给其打了两个借条,一个是手写的,写在一张饭馆的营业执照上,另外一张是已经拟好的借条上,侯生学签了字并捺了手印。
  3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4日,其通过李某某3借给侯生学6万元。当时李某某3说侯生学经营一家饭馆需要交房租,装潢,因为手头紧,周转不开。当时商量的月息为2分,利息一季度一付清,李某某3担当保人。侯生学借款后给其按季度付利息,截止目前,共计付10800元利息。借款本金侯生学一直未偿还。
  3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侯生学是其初中同学。侯生学向其多次借钱,共计借去11.2万元,在2016年8月17日给其偿还2.3万元,还有8.9万元没有还。第一次在2015年11月,侯生学打电话说他手头紧周转不开,向其借款3万元。之后又陆续借去1.8万元、1万元、0.5万元、5万元不等数额的钱,侯生学借去之后,偶尔会偿还一些。2016年8月6日,其让侯生学写了一份借条,还借去其11.2万元未偿还,侯生学答应在8月7日至10日偿还,2016年8月17日,侯生学给其偿还2.3万元。侯生学借去其大概11.2万元。因为他借钱后一直长期不还,其就多次催要,但他总是推脱,其就在8月6日让他写了一份借条,借条上侯生学答应8月7日至8月10之间偿还,但是仍旧没有偿还。直到8月17日,其多次催要后,侯生学最终给其偿还了2.3万元,最后还有8.9万元没有还。侯生学借钱的理由每次都不一样,有时说资金周转,有时说付房租,有时说要购房,还有时说支付银行贷款。
  36、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认识侯生学,他小名叫爱某。2016年1月,侯生学以手头紧张、要向银行贷款为由,向其陆续借款6.5万元,并在2016年3月给其打了一张借条,这笔借款一直未偿还;侯生学还从张某某处借过8万元,是通过其联系的,当时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半年,侯生学打了一张借条,并以名下爱某餐厅作抵押,这笔借款侯生学也没有还。
  37、被害人李某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日,侯生学说看病需要借钱,其说其建行卡刚好有7000元,侯生学就说借7000元,随后其取出钱后在其办公室里侯生学就拿去了7000元现金。2016年8月10日,侯生学说他的信用卡取不上现钱,现在他急需用钱,其通过网银转账4800元,第二天侯生学通过支付宝转账还了2400元,他还欠其9400元。侯生学从赵某某处借过钱,当时侯生学说因为手头紧,向其借钱,其当时手头也比较紧,其就打电话联系赵某某借,之后赵某某就给侯生学借了6万元,月息是2分。
  38、被害人张某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侯生学到其铺子里来说要其给他借点钱,要交房租,得20万元,其说其没有,他说其给他想个办法,其就答应了,其就给其表弟吴某某打电话,从他那里找钱,他说钱有呢,后面其表弟给了其5万元,侯生学从其铺子里吧这5万元拿走了,后面几个月,其跟侯生学要钱,他说没有,这几天紧张的很,他说再跟其借点钱,说要买几辆二手车,其当时不想借,他说你放心,他生意做的挺大的,其还到北站看了一下,他的确在北站开了一家饭馆和宾馆,其就又从吴某某那给他借了4万元,侯生学从其铺子里拿的现金,这次其就让他打了一个条子,连上次的5万元,写到一起,打了个9万元的借条,过了两天,他又到其铺子里说再给他借1万元,其说不行,他说你放心,完了一块还,钱还不上把他的车给其一辆,其再没多想,就又借了他1万元,这钱也是其从吴某某那借的,后面侯生学给其打了个借条,到后面其跟他要钱,他一直推脱不给其,到前一段时间,其听说侯生学跑了,其就来报案。
  39、被害人王某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3日,其到侯生学的爱某宾馆,侯生学见面后问其手头还有没有车闲着,其说有一辆大众朗逸小轿车闲着,其和侯生学就到临洮县老西街看车,当时其和侯生学口头商量车价为46000元,商量好后,侯生学就把朗逸车从老西街开走。过了几天,其向侯生学要车钱,侯生学分3次给了其6000元现金,2次给其卡上转了7000元,2016年8月17日,其又向侯生学要钱,侯生学电话打不通。该车是一辆灰色的大众朗逸小轿车,车牌号为甘JLXXXX,是其从侄儿王小强手里面买的。侯生学总共给其车款13000元。
  40、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20日,其到侯生学开的二手车交易公司拿去问侯生学,看最近有合适的二手车没有。2016年7月28日,侯生学给其打电话说现在有一辆车呢,让其看一下,侯生学就把一辆灰色大众朗逸小轿车(车牌号:甘JLXXXX)开过来,其说这车比较旧,让再便宜点,最后和侯生学商量成38000元,其看行驶证上不是侯生学,其说把车主叫来过户,侯生学说车主现在金昌来不了,让其先转上1万元,其就把1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侯生学卡上,2016年8月11号的时候,侯生学电话打不通,其听别人说侯生学跑了。
  4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侯生学以资金周转、偿还债务为由,通过董某某向其借款8万元,抵押爱某餐厅,月息3分,后来侯生学一直未还款,在2016年1月又把还款日期延长到2016年7月21日,后来听人说侯生学跑了,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
  42、被害人李某某1的陈述,证实其认识侯生学,2016年8月,侯生学向其借8万元,说给银行还贷款,其答应了,分2次借给侯生学8万元,侯生学写了借条,向其抵押了一辆银灰色东风悦达起亚狮越野跑车,侯生学后面还了3万元,还有5万元没有还。侯生学给其抵押的东风悦达起亚狮越野跑车的车主是黄某,侯生学说这辆车是他租赁公司的,车挂靠在别人名下。抵押车辆经漆某某联系被车主开走。
  4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侯生学,平常都叫他爱某,2016年4月,侯生学给其打电话说他媳妇病了,向其借钱,其就把侯生学介绍到其朋友王某处,让从王某处借,其给侯生学当保人,王某就给侯生学借了5万元,利息是2分钱;2016年5月,侯生学又向其借钱,其又让侯生学向王某借,王某给侯生学借了5万元,利息是5分钱;2016年8月,侯生学跑了,没有还钱,王某跟其要钱,说侯生学还了1万多元利息,其给王某给了8万元的本金。
  44、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2是其朋友。2016年7月的一天,赵某某2说侯生学急用一些钱,向其借40000元,赵某某2还说钱借给他,他再借给侯生学,其就40000元现金给赵某某2,其还让侯生学把一辆甘JQXXXX号白色雪铁龙轿车给赵某某2做抵押,其借给赵某某2的钱后来赵某某2给其还了。侯生学抵押给赵某某2的是一辆白色的雪铁龙桥车,车号是甘JQXXXX。
  45、证人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龚某某妻子,侯生学小名叫爱某,龚某某曾给侯生学借过4万元。后侯生学和龚某某商量将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小区房产卖给龚某某,房款为19万元。2016年4月11日,其和龚某某、侯生学、侯生学妻子杨某在场时,其和侯生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杨某和其朋友周某某1也在合同上签字,房屋购买实际价格是19万元,合同上写10万元是因为签合同时给侯生学付了10万元现金房款,所以就写了10万元。剩余9万元房款中,侯生学借去的4万元顶房款,剩下5万元由其丈夫后来付清。侯生学没有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4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龚某某朋友,不认识侯生学,没有给侯生学借过钱,其知道龚某某购买侯生学洮阳镇新街小区房产的事情,房价19万元,龚某某在最后两次给付房款时叫上其,将钱让其转手付给侯生学,借条写在其名下,龚某某作为见证人,但房款实际是龚某某的。
  47、证人周某某1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龚某某和祁某某,2016年4月一天早上,龚某某和祁某某给其说他们买了一套房子,需要一个见证人,其表示同意,后其看见龚某某和祁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一个男的,那个男的点清后,龚某某拿出房屋购买合同让其签字并按印。
  48、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石某某是其姑父,李某1是其朋友。2016年5月的一天,其在石某某拿的借条上签了其名字,后来其才听说石某某给侯生学借了16万元。2016年8月的一天,侯生学让其和石某某去恒大茶楼,其还叫上朋友李某1,后侯生学要向石某某借5万元去看病,让李某1当担保人,李某1说让侯生学抵押东西,侯生学拿来两本车辆登记证书,石某某就跟李某1说李某1担保,当时其姑父石某某给侯生学用POS机刷了5万元,因为前一次借钱的利息没有给,就打了张7万元借条,侯生学把车辆登记证书抵押给石某某。
  4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3日下午,杨某1让其到文峰十字东北角华西医院楼上的会所,见面后杨某1说侯生学跟石某某借钱,用两辆车做抵押,让其当保人,其就在借条上签字,石某某用POS机给侯生学刷了5万元,抵押的一辆是甘JGXXXX号灰色荣威轿车,另一辆是甘JLXXXX号黑色北京现代轿车。
  5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与黄某某是父子。2012年7月,其从临洮县海天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甘J5XXXX号起亚狮跑车一辆,车辆登记证上是其的名字,2016年6月,其把车开到侯生学的二手车交易公司让他帮其出租,其挣点租费。其和侯生学商量的租费是每月4300元,侯生学给其给了其4000元租费。2016年9月,其和其朋友漆某某在聊天过程中谈起侯生学被抓的事情,其说放在侯生学那里出租的起亚狮跑车现在估计要不回来,漆某某说帮其打听一下。过了一段时间,漆某某把车给其开来,说这辆车让侯生学给别人抵押了37000元,让其把钱在年底还请,之后其就把车开走。
  51、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县消防大队大队长。2014年9月份,消防大队将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文峰北路的爱某宾馆、爱某餐厅所在大楼租给侯生学,该楼建筑面积1118平方米,占地3.87亩,年租金18万元。2015年9月,侯生学以19万元的年租费又租了一年,截止2016年9月1日到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截至目前,侯生学还没有付上年度租费9万元。
  5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侯生学是夫妻。2016年5月,侯生学跟其说他找点钱,要给别人还钱,让其在借条上签字,其就在上面签了其的名字。2016年7月,在爱某宾馆,侯生学说他从买眼镜的刘哥那里借了19.5万元,没有利息,准备交房租用,让其在借条上签个字,其就在借条上签了其的名字。第一次借来的钱侯生学说用来给别人还钱的,第二次借来的钱侯生学用来交房租的。第一次借了多少钱其说不知道,第二次借了19.5万元。刚开始其不知道侯生学还跟别人借过钱,平时侯生学都不跟其说这些事情,到侯生学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其从侯生学哥哥侯某某3那里听说侯生学从2016年4月份开始借高利贷,借了好多人的钱。侯生学把借来的钱都干什么用了,其没有问过,平常跟别人借钱都不让其知道。
  5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临洮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灰色别克小轿车(甘A5XXXX)认定价格42000元;黑色比亚迪速锐小轿车(甘J7XXXX)认定价格55000元;白色雪铁龙小轿车(甘JQXXXX)认定价格57000元;红色北京现代小轿车(甘JCXXXX)认定价格58000元;灰色荣威小轿车认定价格43000元;黑色北京现代小轿车认定价格52000元;灰色大众朗逸小轿车(甘JLXXXX)认定价格35000元;灰色东风悦达起亚狮跑车(甘J5XXXX)认定价格71000元。
  5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某某辨认出侯生学系骗取其小轿车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辨认出侯生学系骗取其现金的犯罪嫌疑人;韦某某辨认出侯生学系骗取其现金的犯罪嫌疑人;黄某1辨认出侯生学系骗取其现金的犯罪嫌疑人。
  5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对账单、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6月2日,康某某向侯生学汇款50000元;2016年9月28日,康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甘J7XXXX号黑色比亚迪小轿车1辆及车钥匙1把,2016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车发还刘某某。
  5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2016年1月13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周某某现金6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2月4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周某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其中2.5万元为甘J6XXXX丰田牌小轿车车款;甘A5X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系周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从杨某某处购得。
  5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机动车登记证、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7月9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万某某现金4.32万元,借款期限10日,保人为赵某某2,抵押甘JQXXXX号车辆;2016年7月10日,赵某某2向侯生学转账4万元;2016年9月28日,赵某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甘JQXXXX号白色雪铁龙牌小轿车一辆,甘JQXXXX号白色雪铁龙牌小轿车系姜某某所有,公安机关于同日发还给姜某某。
  58、接受证据清单、借条,证实2015年5月13日,侯生学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魏某某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违约金每日500元,抵押爱某宾馆,2016年5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魏某某借款10.78万元。
  5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1月14日,侯生学以生意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龚某某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见证人为周某某;2016年5月5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高成德(即高某某)借款3万元,见证人为龚某某;2016年6月13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高成德借款2万元,见证人为龚某某。
  6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餐饮服务许可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款、汇款凭证,证实2015年6月3日,侯生学出具借条,以装修原消防大队办公楼宾馆为由,向尹某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抵押爱某宾馆,并向尹某某交付爱某饭馆餐饮服务许可证和甘JBXXXX号小车机动车登记证一并抵押。
  6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身份证、借条、收条、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证实2016年5月20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因生意周转向石某某借款16万元,月息2分,以爱某餐厅、宾馆作抵押,担保人杨某1,见证人樊某某;2016年8月13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石某某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担保人李某1,并以侯生学的荣威轿车和现代轿车作抵押;抵押的荣威轿车和现代轿车是侯生学购买所得;2016年5月20日,石某某银行卡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共转出5万元、5万元、4.4万元共计现金14.4万元;2016年8月13日,李某某4的中国工商银行卡通过POS交易消费现金5万元。
  6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借条、车辆交易协议书、身份证,证实2016年4月3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因生意周转向贺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以爱某餐厅、宾馆作抵押;2016年4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贺某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以车号甘A4XXXX的斯巴鲁汽车作抵押;斯巴鲁汽车是侯生学于2016年3月22日以14.5万元的价格从董某某处购买所得;2016年4月3日,贺某某的金城村镇银行卡转出现金95000元;2016年4月6日,石某某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消费现金95000元。
  6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实2016年7月7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李某某2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以侯生学的名下的任意车辆为抵押;2016年7月21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李某某2现金2万元,借款期限10日,以侯生学的任意车辆为抵押;李某某2从孙某某的卡上和岳某某的卡上给侯生学共计6.6万元。
  6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身份证、借款合同、借条,证实2016年5月31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因生意周转向韦某某借款23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以爱某餐厅、宾馆作抵押,担保人刘某某;2016年6月7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韦某某现金1万元。
  6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交易凭证,证实2016年6月27日,侯生学、杨某出具借条,借刘某某现金19.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日,刘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在爱某宾馆支出19.5万元。
  6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5年12月13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邢某某借款5.6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2016年4月18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邢某某借款2万元;2016年8月11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邢某某借款2万元。
  6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6月9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王某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
  6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交易协议书、行驶证、发还清单,证实甘JCXXXX号现代红色现代朗动轿车系王某某从苟某某1处购得,侯生学卖给常某某,后公安机关追回车辆,2016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车辆、行驶证及钥匙发还王某某。
  6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6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黄某1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
  7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账户交易查询清单,证实2016年6月7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石某某1借款12万元,做生意急用,月息0.35%,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6月9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石某某1借款2万元;2016年6月17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石某某1借款10万元;2016年7月15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石某某1借款8万元;2016年6月7日石某某POS刷卡12万元;2016年7月15日,石某某POS刷卡7.6万元。
  7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7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边某某、边某某1现金3万元;借款期限10日,以爱某饭馆的经营权为抵押;2016年7月5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边某某、边某某1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以爱某宾馆的经营权为抵押。
  7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3月11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张某某1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10天,担保人为邢某某。
  7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2月2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郭某某借款5万元,2016年3月9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郭某某借款5万元。
  7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6月2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张某某2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0天,担保人为丁某某。
  7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4月13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王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担保人为高某;2016年5月21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王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15天,担保人为高某。
  7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6月10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吴某某现金9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担保人为张某某3;2016年6月12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借吴某某现金1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担保人为张某某3。
  7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汽车、行驶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日,公安机关接受王某1提交的甘JLXXXX号灰色大众轿车1辆,行驶证1本,同日,公安机关向王某某1发还车辆及行驶证,2016年7月28日,王某1向侯生学转账1万元。
  7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款合同、借条,证实2016年3月4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黄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16年3月17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黄某某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2016年6月22日,侯生学出具借条,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黄某某借款4.3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7月21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黄某某借款5万元。
  7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2016年1月22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张某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抵押爱某餐厅。
  80、调取证据通知书、移送清单、民事诉状、诉前保全申请书、借条、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证实2016年9月5日,公安机关向法院调取(2016)甘1124民初2287、2289、2319、2345、2372号案件及(2016)甘1124财保8、9、10号案件证据材料,具体为①2014年8月25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逯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2014年11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逯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抵押甘DJXXXX红色奥迪小车1辆,2015年2月10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逯某借款6万元,抵押爱某餐厅,2015年9月22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逯某借款5万元,2016年3月9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逯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2016年3月11日,侯生学因生意周转为由,书写借款合同,向逯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抵押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小区房产;2016年8月22日,逯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30万元,2016年11月17日,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2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②2016年6月20日,侯生学书写借款合同,向赵某某1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抵押爱某饭馆,月息2分,2016年8月22日,赵某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3.5万元,2016年11月17日,(2016)甘1124民初2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③2015年9月4日,侯生学以做生意急用为由,出具借条,向赵某某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1年,月息2分,担保人为李某某3,2015年12月1日19时17分,侯生学打卡支付3600元,2016年8月25日,赵某某向法院申请保全李某某3的财产;④2015年5月13日,侯生学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向魏某某借款17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违约金每日500元,抵押爱某宾馆,2016年5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魏某某借款10.78万元;2016年8月22日,魏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27.78万元,2016年11月15日,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23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⑤2016年4月11日,侯生学、杨某与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将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小区房产卖于祁某某,2016年8月26日,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生学、杨某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2016年11月24日,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⑥2016年3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董某某借款6.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8月22日,董某某向法院申请保全侯生学爱某餐厅的附属设施,2016年11月16日,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2515号裁定驳回起诉;⑦2016年1月22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张某某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抵押爱某餐厅,2016年8月22日,张某某向法院申请保全侯生学爱某餐厅的附属设施,2016年11月17日,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⑧2016年8月6日,侯生学出具借条,向李某某借款11.2万元,借款期限4日,2016年8月26日,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11.2万元,2016年11月16日,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2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
  81、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侯生学经营的爱某饭馆、宾馆所在房屋是向临洮县公安消防大队租用,年租金为19万元。
  82、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侯生学持有的银行卡自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交易明细情况。
  83、办案说明,证实侯生学诈骗案中,证人黄某2、樊某某经办案民警多次查找,电话联系,该二人拒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
  8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23日,临洮县公安局民警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抓获侯生学。
  85、户籍证明,证实侯生学。
  86、调取证据清单、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证实2016年1月26日,侯生学、杨某委托刘某在临洮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临洮县洮阳镇线市街—新街房产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所有人由侯生学、杨某变更为米某某。2017年7月18日,临洮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证明,侯生学、杨某名下无房产登记。
  8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证实2017年7月18日,经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洮阳分局查阅档案,临洮县爱某宾馆,地址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原消防队二三楼,经营户侯生学已于2016年7月29日办理注销;临洮县爱某饭馆,地址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原消防队一楼,经营户侯生学已于2016年7月29日办理注销。
  88、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侯生学名下车辆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生学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采取重复抵押、买卖他人车辆、约定高息后仅偿还利息等手段,在骗取他人信任后,骗得他人财物价值349.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侯生学应以犯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生学诈骗被害人侯某某现金2万元、高某现金1万元,诈骗被害人杜某、蒋某某1名下车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生学骗取周某某等6名被害人车辆后卖给白某某等6名被害人,诈骗数额共计61.55万元,经查,被告人侯生学先以租赁为名骗取他人名下车辆,后又将车辆卖给另一人,将所得车款非法占有,其两个行为属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应按较重的行为处罚,故诈骗数额本院认定价值较高的一次,共计认定32.25万元。关于被告人侯生学辩解及辩护人辩护系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正常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是否借款的决定,但本案中被告人侯生学虚构事实,或重复抵押宾馆、餐厅、房产,或买卖他人名下车辆,隐瞒宾馆、饭馆等不良经营状况和自身大量负债情况,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认为侯生学经营的宾馆、饭馆等生意状况良好,能够在保障被害人本金安全的同时提供高额的利息回报,从而借款给侯生学,但侯生学实际将借款用于归还之前所借高息借款的利息,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直至案发,借款总金额远超出其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且实际未能归还巨额欠款,应认定被告人侯生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侯生学辩解及辩护人辩护,已归还的部分借款应予以扣减的意见,经查,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被告人侯生学借各被害人借款大多数未归还,对各被害人认可归还及有证据支持已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本院已予以扣减,因被告人侯生学再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已归还其他借款,故对审理查明中已认定的诈骗数额再不予扣减,对该意见不予采纳,但结合被告人侯生学是以“后债偿前债”的方式支付部分借款利息的实际案情,可以对被告人侯生学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生学在庭审中基本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侯生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侯生学上诉称,原审认定的诈骗数额不清,因为大部分其已给债权人按期支付了高额利息,仅剩余本金未还,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借款合同、借条、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发还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汇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收条、车辆交易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移送清单、民事诉状、诉前保全申请书、借条、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表、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证明、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并经过一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上诉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骗取金额远超出其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且实际未能归还,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上实施了骗取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上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依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坦白等情节,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昱东
审判员  邢建新
审判员  孔 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