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财产罪/抢劫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黄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黄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412刑初52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帅。因本案于2018年1月17日被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次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8]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帅犯抢劫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黄帅为实施抢劫携带菜刀从常州市新北区乘坐BRT快速公交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地区,并于2017年12月31日凌晨4时至5时先后3次进入武进区鸣凰XXX路XX-X号XX快捷酒店,佯装向当夜值班店员缪某咨询酒店入住事宜,并在第三次咨询时,乘被害人缪某低头开房之际,冲进吧台持菜刀对缪某进行威胁,逼其打开吧台下保险箱,劫得该保险箱内现金3800余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帅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开房流水账册、被害人缪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辨认笔录与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持刀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帅犯有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黄帅将赃款人民币3800元退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文亮
人民陪审员  黄兰英
人民陪审员  周勤奋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一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