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 0:00:00

袁克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克政,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9年6月6日任淅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0年5月7日起负责工业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等工作。2014年8月退休,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住淅川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克政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克政及其辩护人金建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8月20日,淅川县委、县政府针对淅川县产业集聚区内新上和扩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问题出台了淅发〔2012〕17号文件《中共淅川县委、县政府关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的八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八条规定》规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出让费用由企业全额缴纳。同时规定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即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县政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工作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度进行评审核准,县政府按照评审结果证明兑现奖励资金,奖励执行标准为土地成交价减去企业事先交纳的征地费用,剩余部分实行分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按100%予以奖励。同日,淅川县政府为落实淅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兑现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奖补资金事宜,召开了专题办公会议,会议议定事项形成淅政纪〔2012〕21号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于2012年8月23日印发,《会议纪要》规定:财政局按《八条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和一定的周转金,园区办在淅川县会计结算中心开设专用账户,对用地保证金和财政奖补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园区办向淅川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交纳依法竞得的土地出让金,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根据《八条规定》提出申请,园区办根据项目投产情况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复核,县联席办公会议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执行,享受奖补政策。

淅川县金宇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于2010年初作为淅川县上集镇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于2012年7月27日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2012年12月18日,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将上集镇商圣社区面积为53333.29平方米(8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2013年1月17日,金宇公司以960万竞得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2月23日,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与金宇公司签订了出让合同。2013年3月8日,被告人袁克政作为时任淅川县政府主管工业经济的副县长,在明知金宇公司工业项目未建成投产,土地出让费用应当由企业全额缴纳的情况下,为金宇铜业土地证办理问题主持召开了国土局、财政局、园区办有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其在会上违反《八条规定》、《会议纪要》规定,要求金宇铜业80亩土地享受《八条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2013年3月13日,袁克政在金宇铜业递交的土地出让金代缴报告上给园区办违规批示:金宇铜业首批80亩土地办证可享受县委政府文件八条规定,同月18日,袁克政在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关于有关项目用地费用缴纳和周转资金使用的请示上违规作出批示,同意园区办用财政拨付的周转资金为金宇铜业代交土地出让金。2013年4月15日、16日,其又先后批示同意由园区办为金宇公司代交契税、耕地占用税。根据袁克政的批示,2013年4月,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用财政拨付的周转资金为金宇公司代缴土地出让金960万元、契税38.8608万元、耕地占用税113.5464万元、土地管理费8万元。2013年4月22日,淅川县国土局在金宇公司土地出让有关费用已经缴清的情况下,为金宇公司办理了8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4年4月,金宇公司用其8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在农行西峡县支行的2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12月,因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农行西峡县支行将其与金宇公司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该案调解结案,后农行西峡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金宇公司在上集镇商圣社区的8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于2015年11月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金宇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其中金宇公司二个车间和围墙评估价为386.56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1621.33万元。2016年10月,淅川县政府做出收回金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后农行西峡县支行以淅川县政府收回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诉讼,2017年6月,法院判决撤销淅川县政府收回金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被告人袁克政作为淅川县政府副县长,明知金宇公司工业项目未建成投产,土地出让费用应当由企业全额缴纳,却违反淅川县委、县政府《八条规定》、《会议纪要》的规定,擅自决定用财政资金为金宇公司代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共计1120.4072万元,使金宇公司顺利取得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金宇公司用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收回,扣除金宇公司征地前缴纳的80亩土地征用费320万元,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800.4072万元。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请求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称,我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我的行为是正常行为,不构成犯罪。1、起诉书指控我擅自决定使用周转资金不成立。“周转资金”是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临时建立的一个专门为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手续时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周转平台。县园区办在县财政局开设的一个账户,由财政局拨出专款,县里规定由分管领导掌握使用。我同意使用土地周转金是县领导马良全授权。2、我的行为批示准予使用“土地周转资金”与之后造成的土地使用权无法收回损失无因果关系。3、金宇铜业所征80亩土地现由于闲置二年以上,被淅川县人民政府再次依法收回,不存在造成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综上,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同被告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20日,淅川县委、县政府针对淅川县产业集聚区内新上和扩建的工业项目用地问题出台了淅发〔2012〕17号文件《中共淅川县委、县政府关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的八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八条规定》规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出让费用由企业全额缴纳。同时规定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办法,即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县政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审工作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度进行评审核准,县政府按照评审结果证明兑现奖励资金,奖励执行标准为土地成交价减去企业事先交纳的征地费用,剩余部分实行分级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按100%予以奖励。同日,淅川县政府为落实淅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兑现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奖补资金事宜,召开了专题办公会议,会议议定事项形成淅政纪〔2012〕21号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于2012年8月23日印发,《会议纪要》规定:财政局按《八条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和一定的周转金,园区办在淅川县会计结算中心开设专用账户,对用地保证金和财政奖补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园区办向淅川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交纳依法竞得的土地出让金,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项目投产后,项目业主根据《八条规定》提出申请,园区办根据项目投产情况审核把关,财政部门复核,县联席办公会议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批执行,享受奖补政策。

淅川县金宇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于2010年初作为淅川县上集镇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于2012年7月27日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2012年12月18日,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将上集镇商圣社区面积为53333.29平方米(8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2013年1月17日,金宇公司以960万竞得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2月23日,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与金宇公司签订了出让合同。2013年3月8日,被告人袁克政作为时任淅川县政府主管工业经济的副县长,在明知金宇公司工业项目未建成投产、土地出让费用应当由企业全额缴纳的情况下,为金宇铜业土地证办理问题主持召开了国土局、财政局、园区办有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其在会上违反《八条规定》、《会议纪要》规定,要求金宇铜业80亩土地享受《八条规定》规定的优惠政策,2013年3月13日,袁克政在金宇铜业递交的土地出让金代缴报告上给园区办违规批示:金宇铜业首批80亩土地办证可享受县委政府文件八条规定,同月18日,袁克政在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关于有关项目用地费用缴纳和周转资金使用的请示上违规作出批示,同意园区办用财政拨付的周转资金为金宇铜业代交土地出让金。2013年4月15日、16日,其又先后批示同意由园区办为金宇公司代交契税、耕地占用税。根据袁克政的批示,2013年4月,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用财政拨付的周转资金为金宇公司代缴土地出让金960万元、契税38.8608万元、耕地占用税113.5464万元、土地管理费8万元。2013年4月22日,淅川县国土局在金宇公司土地出让有关费用已经缴清的情况下,为金宇公司办理了80亩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4年4月,金宇公司用其8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在农行西峡县支行的2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12月,因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农行西峡县支行将其与金宇公司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该案调解结案,后农行西峡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金宇公司在上集镇商圣社区的8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于2015年11月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金宇公司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其中金宇公司二个车间和围墙评估价为386.56万元,土地使用权评估价为1621.33万元。2016年10月,淅川县政府做出收回金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后农行西峡县支行以淅川县政府收回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诉讼,2017年6月,法院判决撤销淅川县政府收回金宇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被告人袁克政作为淅川县政府副县长,明知金宇公司工业项目未建成投产,土地出让费用应当由企业全额缴纳,却违反淅川县委、县政府《八条规定》、《会议纪要》的规定,擅自决定用财政资金为金宇公司代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共计1120.4072万元,使金宇公司顺利取得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2017年12月4日淅川县金宇铜业有限公司取得的位于上集镇商圣社区国有土地80亩,被淅川县人民政府以淅川县人民政府淅政土(2017)26号文件,于2017年12月4日依法收回。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袁克政户籍证明、淅政文(20019)59号文件、淅政文(2010)29号文件、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袁克政任职情况的证明。

证明:袁克政于2009年6月6日任淅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0年5月7日起负责工业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等工作。

(2)中共淅川县委文件淅发(2012)17号,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产业集聚区项目用地的八条规定(试行)(2012年8月20日)

(3)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淅政纪(2012)21号,关于落实淅发(2012)17号文件精神兑现县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奖补资金的专题办公会议纪要。

(4)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拟稿纸。

证明:淅政纪(2012)21号会议纪要会签人有梁某、彭某、石某1,该纪要经贾某审核同意。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资料汇编。淅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6)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地籍档案。

(7)金宇铜业交纳土地补偿款票据复印件。

证明:2011年4月24日,上集镇商圣社区居委会收到西峡县铜管厂地款500万元;2011年9月26日,上集镇商圣社区居委会金宇铜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份征地款第二次付款580万元。(实际支付三个组5749156、83元,下欠西峡50843.17元)

(8)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企业名册、2012年8月以后享受八条规定企业名单(注:系代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9)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文件淅城企(2012)27、28、34号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关于申请拨付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周转资金的报告、淅川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10)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关于中方阀业公司、隆昌化工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缴纳的请示(袁克政签批:同意按原协议落实)、淅川丹江减震器有限公司关于代政府履行“六通一平”职能所需资金的报告(袁克政签批:已报赵县长同意执行八条规定政策,请成宝同志按程序办理)、淅川县阳光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报告(袁克政签批:同意执行原协议,请成宝同志协调办理)。

(11)淅川县金宇铜业有限公司80亩土地出让金代缴报告(袁克政2013年3月13日签批:成宝同志:金宇铜业首批80亩土地办证可享受县委政府文件八条规定,待二期土地办证一并考核)、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关于代金宇铜业等5家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报告(袁克政2013年4月16日签批:同意按八条规定办理)、关于代金宇铜业等5家企业缴纳契税的报告(袁克政2013年4月15日签批:同意按照县委文件八条规定给予落实)、关于代中方阀业等5家企业办理证件缴纳每亩1000元土地管理费情况说明。(石某1:按照袁县长电话安排,同意代缴该费用)。关于退还3家企业土地保证金的情况说明。

(12)2012年8月享受八条规定企业名单(注:六通一平奖补资金)、淅川县产业集聚区城区工业园区企业“六通一平”奖补资金审批表。

(13)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办为金宇铜业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的票据复印件。

(14)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关于修建金宇铜业有限公司排洪渠道的报告(2014年3月20日),淅川县金宇铜业有限公司排洪渠补助申请(2014年2月21日)。

证明:金宇铜业拟修建排洪渠申请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城区园区办给县委、县政府打报告,建议排洪渠由企业组织招标,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给予企业相应的资金补助。

(15)房屋抵押权证书、房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证明:2014年4月8日,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将其位于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的8处房产(总面积、6806.11平米)、位于西峡县北西环西侧的1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1358.30平米)抵押给农行西峡县支行,抵押期限1年。

(16)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宛正泰评报子字(2013)第32号。

(17)河南天泰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河南天泰(2016)(估)字第013号。(见侦查卷五第35-78页)

(18)农行西峡县支行诉西峡天宇公司、淅川县金宇铜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卷宗复印件。

(19)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公告、网拍未成交情况说明。

证明:南阳市中院于2016年10月18日10时至10月19日10时对金宇铜业证载5333.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属物,参考价2007.89万元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

(20)淅川县国土资源局闲置土地处置案卷材料。

证明:2016年10月8日,淅川县人民政府以金宇铜业在取得宗地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建设条件动工建设,导致土地闲置两年以上,决定将金宇铜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80亩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淅川县国土局于2016年10月9日对金宇铜业三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注销登记。

(21)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豫13行初1号,2017年6月29日。

(22)南阳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豫13刑终291号。

证明,西峡县天宇冶金保护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人及控制人为任国贤,于2016年5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审维持原判。

(23)淅川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度文件归档档案。

证明:2012年度归档文件中有淅发(2012)17号文件、淅政纪(2012)21号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

(24)土地竞买保证金交款凭证(证明贾纪红于2013年1月15日交纳金宇铜业土地竞买保证金280万元)、收据一份(证明任基瑜于2013年3月14日收到淅川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退还的土地保证金280万元)、金宇铜业公司证明一份(证明经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将2013年1月15日贾纪红转入的280万元金宇铜业土地收购竞买保证金转入任基瑜个人工行账户,日期2013年3月13日)、淅川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照2013年3月18日县政府副县长袁克政、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秦某主持召开的会议,金宇铜业本应缴纳的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和出让成交价款,均由县城工业园区办公室代缴)。同时,此公司已缴纳的280万元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回,财政局梁某2013年3月13日签批:同意退回)。

(25)淅川县城区园区办关于项目用地费用缴纳和周转资金使用在具体操作中的3个问题的请示。

(26)淅川县城区园区办提供的转账支票存根一张。

(27)香九厚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现场办公会讲话提纲。

(28)马某在全县新型工业化暨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2013年3月2日)。

主要证明:该讲话中提到:土地方面,我们除了2012年出台的八条规定外,今年重点保证土地供给,加快报批的时效、批次。

(29)赵鹏在全县工业经济暨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0)上集镇政府关于淅川县金宇铜业有限公司在上集镇征地的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1)证人石某1证言。

主要证明:淅政纪(2012)21号纪要规定了园区办用财政拨付的周转金为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八条规定和纪要的共同前提都是企业必须建成完工并投产。2013年3月,金宇铜业提出按照纪要规定,要求园区办为金宇铜业代缴土地出让金,但因为金宇铜业没有投产,不符合代缴条件,园区办予以回绝。后在2013年3月8日,袁克政召开土地、财政、园区办等部门参加的会议,会议中其和温某提出金宇铜业没有投产,不符合代缴出让金条件,袁克政说县委主要领导要求金宇铜业享受八条规定和会议纪要规定的优惠政策,后金宇铜业打了报告,袁克政签批金宇铜业首批80亩土地可享受八条规定。2013年3月18日园区办给县政府打过“关于项目用地费用缴纳和周转资金使用在具体操作中3个问题的请示”,袁克政在报告上批示“请先办理金宇铜业、丹江摩减、贵族旋压件三个企业土地证办理中资金周转问题”,意思就是三个企业用周转金代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之后到4月2日,园区办给金宇铜业代缴了土地出让金。在代缴土地出让后,其曾找景某、王某1说过土地证如何保管的问题,景、王二人说需给领导汇报,之后二人没有反馈。另证明在2013年4月15日园区办打报告期间,马某过问过金宇铜业办证进展情况。

(2)证人程某证言。(见侦查卷二第92-99页)

主要证明:1、2013年4月初,石某1给其交待说,根据县里为金宇铜业召开的协调会和县政府袁克政副县长的批示,让园区办代金宇铜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其通过转账形式缴纳了为金宇铜业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2、代缴的原因一是在2013年3月8号,袁克政召开关于金宇铜业手续办理推进协调会上明确指示,金宇铜业的土地出让金由园区办全额代缴;二是在2013年3月13号,金宇铜业对淅川县政府专门打了一个报告,内容就是金宇铜业申请园区办代缴土地出让金,袁克政副县长也有签批;第三是在2013年3月18号,园区办给县政府写了一份“关于项目用地费用缴纳和周转资金使用在具体操作中的3个问题的请示”。袁克政副县长在请示上批示:请先办理金宇铜业、丹江摩减、贵族旋压件三个企业土地证办理中资金周转问题。袁克政批示的意思按其理解是同意由园区办代缴土地出让金。3、金宇铜业当时没有建成投产,肯定不符合八条规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4、金宇铜业所在位置,征地补偿款合计每亩40000元。金宇铜业公司缴纳的征地补偿款没有通过县土地储备中心缴纳,而是通过上集镇政府补偿给农民的,土地储备中心以没有土地专用票据为由不认可,未计入土地出让金。

关于园区办是否给国土局有关人员说过土地出让费用是用财政资金代缴、土地证如何保管问题,前后供述不一致。前期证言证明听王某1说其给国土局王某1、景某讨论过土地证保管问题。后期证言证明其和王某1、景某说过金宇铜业土地出让金是财政资金代缴,土地证不能给企业,给耿晓波明确说过,金宇铜业所有办证费用都是财政拿的钱,出来后不应该给企业,耿晓波说发证时会给领导汇报。

(3)证人多庆文证言。

证明:据其记录的工作日记,2013年3月8号,袁克政召集土地、财政、园区办、政府办联席会议,会议主要就是说金宇铜业的事,是否用周转金为其缴纳土地出让金,记得最后袁克政说,金宇铜业可以按照八条规定办理。

(4)证人景某证言。

主要证明:1、在2013年年初,袁克政召开协调会,协调园区办给金宇铜业代缴纳土地出让成交价款,让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书。会议最后达成一致,形成决定,由园区办给金宇铜业代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局随后给金宇铜业办理土地证。在这次协调会上其记得没人提出异议。2、会后其打电话给张某局长说了会议内容,记得其在局里遇到耿晓波,当面给耿晓波说,会议上袁县长要求抓紧给金宇铜业办理土地证,园区办石某1、程某没有给其说过金宇铜业土地证办出来,由哪个部门负责保管的问题。县里的这两个文件其印象在局里没有传阅。3、金宇铜业没有达到八条规定的要求,因为金宇铜业就没有投产,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5)证人温某证言。

证明: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县里给工业园区办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然后由园区办给企业代缴土地出让的所有费用,但是前提都是且必须已经建成投产。2013年3月8号,袁克政召开会议,专题推进金宇铜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会上,袁克政说是按照县委马书记的要求召开的会议,要求金宇铜业享受“八条规定”和县政府会议纪要规定的优惠政策,其当时在会上说,金宇铜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后其先离开会场了。

(6)证人王某1证言。

主要证明:1、2013年3月份一天,淅川县城区工业园区的程某和企业的人一起去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交款通知书,程峰说是县里专门拨的款,让园区办替企业交的土地出让金。当时他们提供了缴纳土地余款的银行转账凭证,中心去财政局核实钱到账后,给财政局开交款通知单,然后由财政局开土地出让专用票据。土地出让专用票据一式四份,企业拿一份,财政局把第四联转给我们,由我们转交地籍股。金宇铜业960万土地出让收入专用票据转给地籍股具体是我经办的。我转交该土地出让金票据时,没有给地籍股办事人员或负责人交代该笔资金是财政资金替金宇铜业代缴的。2、关于是否知道八条规定,前后证言不同,前份说知道但不知道具体如何执行,后份说听说过、没见过,不知道具体内容,局里没有传达过两份文件。3、园区办没有给你和景某说过金宇铜业土地证保管问题。

(7)证人王某2证言。

主要证明:给金宇铜业拨款缴纳土地出让金960万元的依据是淅川县城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的“资金拨付情况说明”,在这份说明下面有石某1的签字“情况属实,同意拨付”。其看到这份“资金拨付情况说明”,才在支取款项申请书上签批。其对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是否有领导签批意见进行审核。

(8)证人彭某证言。

主要证明:其知道县里的八条规定、会议纪要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肯定发到国土局了,肯定都贯彻下去了。

(9)证人梁某证言。

主要证明:园区办根据县委政府文件和纪要规定,给县里打报告,由常务副县长在报告上签批后,我见到常务县长的签字,也在报告上签字后,周转金就拨付到园区办的账上。园区办用周转金给企业代缴土地出让金时,按照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规定:项目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园区办把关,财政部门复核,提交县联席办公会议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字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照这个纪要的规定执行。因为园区办只是把这个报告拿到会计结算中心,没有提交到我这里。

(10)证人刘同曜证言。

主要证明:其受理金宇铜业土地登记申请,将收集的材料报耿晓波初审、经主管局长审核后为金宇铜业登记发证情况,其不知园区办为金宇铜业代缴土地出让金的事实,不知道县里两份文件,国土局没有开会传达过。金宇铜业的土地出让金票据是企业申请人自己拿去的。

(11)证人石某2证言。

主要证明:不知道县里的两个文件,参加过一次八条规定的修订讨论会,但不知道后来文件是否制成、下发,这两个文件不知道是如何领取的,在国土局内部没有传阅过,局里没有开过会传达这两个文件。

(12)证人王某3证言。

主要证明:听说过县里的两个文件,但没见过,参加过一次八条规定的修订讨论会,但不知道后来文件是否制成、下发,两个文件在国土局内部没有传阅过,局里没有开过会传达这两个文件。

(13)证人李某1证言。

主要证明:金宇铜业的1000万元土地管理费是其收取的,当时县里有文件规定,不知道县里的两个文件,有可能是根据票据内容填的,局里是否开会传达过这两个文件记不清了。

(14)证人张某证言。

张某证言前后不一致,前份证言证明:其2012年9月接任国土局长后听县领导提到过八条规定,但内容不清楚,其没有开会传达过八条规定文件和纪要。后份证言证明其2013年3月全县金融工作会后,召开国土局班子成员开了会,要求贯彻落实八条规定、纪要,参会人员有周培江等人。

(15)证人党某证言。

主要证明:土地服务费以前按土地成交价1%收取,2012年的时候王某1去开过一次会,回来说按照县里“八条规定”代理服务费包干每亩土地收1000元。其没有见过八条规定文件,没有参加过局里有关这两个文件的会议。

(16)证人侯某证言。

其证言主要证明金宇铜业测绘费的收取情况。不知道县里的两份文件,没参加过这方面的会议。

(17)张均祥(时任淅川县国土局副局长)、李建(时任淅川县国土局主任科员)证言。主要证明:不知道有淅发(2012)17号、淅政纪(2012)21号这两个文件,没有参加过局里有关这方面的会议。

(18)证人廉某证言。

我2001年到西峡县农机局任纪检组长,2009年退二线,2013年年初,西峡县有政策,派人到企业纳税大户协调工作,我受县政府指派到天宇公司协调工作。天宇公司安排我到分公司淅川金宇铜业协调工作,金宇铜业当时法人代表是任基瑜,我配合任基瑜工作,2014年秋天结束工作后回到原单位。我在金宇铜业公司期间,主要是干土地招投标及基建工作。企业申请办理土地证过程中,主要是任基瑜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我有时候跟着他跑城区园区办、土地局,土地局测量时,我在现场负责招呼。办理土地使用证时,提供了出让合同书、出让金票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金宇铜业80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我不清楚是否是企业自己缴纳的,我是后来才知道的。土地证办理后是任基瑜领的土地使用证。在我工作期间金宇铜业进行地面平整,建了院墙、部分车间、办公楼,但是后来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建成投产。后来听说这块地在西峡县农行抵押贷款了。

(19)证人秦某情况说明一份。

淅川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八条规定”是2012年八月份出台的,据我所知当时背景是:招商引资政策混乱,返还条目繁多,县委政府要求进行规范,因此形成了这个八条规定,但是在执行中存在着矛盾多,企业资金紧张,非法占地也急需解决,因此2012年8月20日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怎样落实八条规定和有关问题,并出台了淅政纪2012年21号文件对八条规定操作执行进行补充和规范,该纪要第四条明确项目投产后由项目业主根据《八条规定》提出申请,园区办把关,财政部门复核,进行奖补,说明了八条规定和纪要的关联性。因本人当时还没有政府分工,只是有些会议值班室通知参加会议,除上述之外无法证实。

秦某于2017年11月26日的情况说明一份。

2013年3月2日,淅川县政府召开全县工业会议,参加会的有县委、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县直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银行行长,工业企业负责人,会上除领导讲话外,对优秀企业进行奖励。

(20)证人李某2情况说明一份。

主要证明:和程某一起到淅川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给金宇铜业交纳出让金后,记不清土地出让金票据如何处理了。

(21)证人马某证言。

主要证明:八条规定是重大决策,涉及的部门和人员都应该知道,会议纪要自己不知道,看罢纪要内容后觉得这个纪要与八条规定有冲突,纪要中的出让金奖补程序没有按照八条规定执行。自己没有给袁克政交待过让金宇铜业享受优惠政策。

3.被告的供述:

(1)被告人袁克政供述

主要证明:2012年8月,淅川县委、县政府出台《八条规定》,后县政府为更好落实《八条规定》,制发淅政纪(2012)21号县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13年年初,时任淅川县委书记马某让其想办法帮助金宇铜业办理土地手续,2013年3月8日,其召集国土、财政、园区办等有关人员召开了金宇铜业土地证办理问题协调会,会议没有形成最后决议,会后给马良全汇报说金宇铜业没有投产,办证有困难,马良全说政府可以代缴土地出让金,让企业享受八条规定优惠政策,后其让园区办主任石某1通知金宇铜业写申请,其在申请报告上签批“金宇铜业公司80亩土地可享受八条规定,待二批办证时一并考核。之后园区办为金宇铜业代缴了土地出让金。金宇铜业没有投产不符合八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但因马某要求办,另外政府原先承诺帮助企业解决流域排水问题没有解决,为解决企业困难帮企业代缴了土地出让金。其在这个事情上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告人袁克政审查起诉阶段供述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部分不属实,当时县财政拨付到园区办的钱是用于企业在土地招拍挂的周转金,为金宇铜业代缴土地出让金是园区办用的财政拨付的周转资金,和奖补资金不是一回事,如果企业按照正规程序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局应当给人家发土地使用证。但是在出台八条规定中,县主要领导商量决定设立个周转金,帮助企业解决土地招拍挂费用。当时不在八条规定中写明这点,主要因为县里主要领导考虑写进去之后企业都让政府来解决这个招拍挂费用,如果政府没有钱的话就没法解决了。当时出台这个文件的时候,财政上有钱,当时规定不发土地使用证主要针对如果政府代缴了土地招拍挂费用,而企业的投资额度又没有经过评审的,没有园区办出具的评审证明,那么就不给企业发放土地使用证(办了不给企业发)。当时出台办公会议纪要是因为原县委书记马某提出八条规定这个大文件宜粗不宜细,具体的操作办法等细节再出个会议纪要要予以配套,当时这个会议是由常务副县长贾某主持召开的,参与人员由土地局长彭某、石某1、温某等人,八条规定讨论的时候国土局有四、五个人都参加了,这次纪要会议印象中应该是只有局长参加了。因为会议纪要本身也就是把当时八条规定没有规定的内容摘出来,该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明确了代缴操作流程。由财政将周转金拨付到园区办专户上,由园区办为企业代缴挂牌费,整个过程企业不见钱,不见证,封闭运行。挂牌费主要就是土地出让金,还有其他费用。二是纪要第四条明确奖补资金的操作流程:企业提出申请,园区办收集企业材料报财政局复核,符合条件的提交给县政府项目联席办公会,县政府项目联席办公会评定,县长或者常务县长签字执行。当时县里主要领导明确周转金这块由我掌握,园区办具体管理。

金宇铜业大概是2010年入驻城区工业园的,征有256亩地,每亩是按照四万到四万五的价格征的,征地费用是交给上集镇政府了,由上集镇政府兑付给老百姓。

2012年腊月二十三左右的一天晚上,原县委书记马某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在会前他找我说,金宇铜业负责人廉进奇找过他,说企业厂房建好,原来承诺企业帮助企业排水的事没有兑现,让我想办法帮助金宇铜业办理土地手续。2013年3月8日我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集土地、财政、园区办、政府办联席会议,当时园区办主任石某1、园区办副主任多庆文,财政局主管副局长温某、土地局副局长景某、副县级干部秦某等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议题是研究金宇铜业土地证办理问题。当时我提出按照八条规定启动奖补资金程序,温某提出不同意见,他意思是企业没有投产,无法启动奖补资金程序,园区办也不积极,会议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会后我就认真研究了一下那个文件,觉得使用奖补资金不妥,又向马某作了汇报,马书记说我是解决问题高手,让我想办法帮企业解决困难,后来我们跟园区办主任商量后也不敢办,后来我给园区办主任石某1说他们办证可以使用周转金,只能办80亩,后来就由园区办打了一份报告,我在2013年3月18日签批,同意金宇铜业等三家企业使用周转金。当时园区办打的报告内容是关于项目用地费用缴纳和周转资金使用在具体操作中的三个问题的请示。我在2013年3月18日签批:请先办理金宇铜业、丹江摩减、贵族旋压件三个企业土地证办理中资金周转情况问题。在2013年3月13日,金宇铜业给淅川县政府打的报告“淅川县金宇铜业有限公司80亩土地代缴报告”上的批示:成宝同志,金宇铜业首批80亩土地办证可享受县委政府文件八条规定,待二期土地办证一并考核,这个批示是我批的,这个批示给石某1了,但是以为金宇铜业根本就没有投产,所以无法出具评审证明,没法按照八条规定享受奖补资金,所以,后来在2013年3月18日,我才在园区办的请示上签批同意金宇铜业在土地证办理中使用周转资金。

我认为对造成损失我没有责任,与我无关,按照八条规定不见园区的评审证明,不得发证,主管部门本身就不应该给他们发证。

我想说下周转金与奖补资金的用途不同、性质不同、拨款渠道不同、管理权限不同、使用结果不同,金宇铜业公司使用的是周转金而不是奖补资金,可从签字及财政下账等环节核实。

(2)同案犯周培江供述

主要证明:2013年4月地籍股在给金宇铜业土地使用证时,是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的,不知道是园区办用财政资金为金宇铜业代缴的土地出让金,淅川县委淅发(2012)17号文件、淅政纪(2012)21号文件以前没见过,局里也没有传达,本案所造成损失与国土局发证没有关系。

(3)同案犯耿晓波供述

主要证明:2013年4月地籍股在给金宇铜业土地使用证时,是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办理的,只是进行形式审查,申请办证手续齐全即依法办理。不知道是园区办用财政资金为金宇铜业代缴的土地出让金,淅川县委淅发(2012)17号文件、淅政纪(2012)21号文件以前没见过,局里也没有传达,无法遵照执行。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证人贾某证言

证实,2012年8月淅川县政府出台淅发(2012)17号文件和(2012)21号会议纪要。同时针对入驻产业集团出台一项优惠政策,即由财政拨出专款到工业园区,专门用于集聚区符合项目入驻条件的工业企业在土地招拍挂时周转使用,转款数量由园区根据财政拨付。当时县委政府研究决定,周转金由分管工业领导把关审批,园区具体负责管理使用代企业缴纳。袁克政当时分管工业,负责对该项目资金审批把关签字。

证人程某证言:

证实当初自己将奖补资金和周转资金混淆。

预算拨付凭证

淅川县人民政府淅政土(2017)26号文件

关于被告人辩称,1、“周转资金”是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研究决定临时建立的一个专门为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手续时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周转平台。县园区办在县财政局开设的一个账户,由财政局拨出专款,县里规定由分管领导掌握使用。我同意使用土地周转金是县领导马良全授权。2、我的行为批示准予使用“土地周转资金”与之后造成的土地使用权无法收回损失无因果关系。3、金宇铜业所征80亩土地现由于闲置二年以上,被淅川县人民政府再次依法收回,不存在造成造成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综上,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院认为,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用途,任何人没有权利私自改变,也没有权利私自设立财政资金用途以外的账户。被告人对自己的辩解,拿不出政府文件纪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多因一果关系,在金宇铜业申报到获得奖励资金的过程中,任何违法行为被杜绝(包括被告人滥用职权,审批同意使用奖励资金的因素),危害结果结果都不会产生,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对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克政身为淅川县人民政府主管工业的副县长,在工作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淅川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依法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克政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本华

审判员张珂

陪审员韩江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丁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