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事实
2016年6月1日,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海关联合召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成立了国税、公安、海关联合专案组,对省国税局下发的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系专案组成员之一。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二科工作人员到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当场查封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本凭证。2016年7月初,在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伟明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在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自己的办公室内用手机将其参加会议获得的《关于检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阶段性报告》进行拍照,并通过手机短信将照片发送给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向谢某通风报信,告知专案组调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账务的进展情况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让谢某针对上述内容采取应对措施。2016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伟与谢某见面坐谈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检查进展,被告人张某伟向谢某泄露信息,告知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已通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拿银行对账单去校对整理。此外,被告人张某伟多次告知谢某,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让谢某事先疏通好关系。2016年9月2日,汕头市公安局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5日,谢某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自书报告,任职资料,关于检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移送交接清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简要分析,会议纪要,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概要,搜查笔录及相关材料,证人谢某、马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方某、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伟的供述及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的事实
2016年6月底至2016年9月期间,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队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取、收受谢某等人所送款物,为上述公司处理涉税违法事宜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2016年6月底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担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查处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查处该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先后五次索取、收受该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的款物。其中:2016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伟以专案组办案有时需要吃饭为名向谢某索贿,后在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楼下汽车出口处收受谢某指派孙某转交的人民币3万元;2016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韩江路陆羽茶楼收受谢某所送的、原要求其在香港购买的IP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35元);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伟虚构其欲提拔副调研员需要资金用于疏通关系为由,以借为名向谢某索贿,在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楼下汽车出口处收受谢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门口收受谢某所送3斤装的轩尼诗XO洋酒1瓶(无法鉴定,双方自述约3000元)和软大重九牌香烟4条(经鉴定,批发价720.8元/条,零售价980元/条);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中信花园门口收受谢某所送的、原要求其购买的IPone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65元)。
2016年8月,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到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参与税务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9月期间,在汕头市金叶岛千惠私房菜馆楼下收受该司实际负责人林某(另作处理)所送1.4斤装的轩尼诗X0洋酒2瓶(价值无法鉴定,被告人自述约1200元)、人民币2万元及2斤茶叶。
2016年9月,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外地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发现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2016年9月12日,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到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参与税务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在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门口收受该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另作处理)所送人民币1万元及一盒茶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收缴款物移交单,被告人张某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自书报告,任职资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汕头市国税局党组纪检组收缴款物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关于云烟(软大重九)的价值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证人林某、沈某、方某、陈某1的证言,证人谢某、孙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张某伟的供述及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伟向其所在单位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的纪检组提交了《关于与“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谢某有关问题的主动报告》,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专案组成员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期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透露了有关专案组调查进展情况及收受谢某所送的1.4斤轩尼诗洋酒一瓶、茶叶一斤、中华香烟二条、手机一部的事实,并退缴IPone7Plus手机一部。2017年7月31日,汕头市公安局在侦查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张某伟向谢某泄露相关案情的手机信息,遂将该线索移交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对被告人张某伟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2017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尚并未掌握案件线索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伟主动供述其收受林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1.4斤装的轩尼诗X0洋酒2瓶及茶叶,收受沈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及茶叶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伟退缴涉案全部赃款人民币16万元(包括收受的现金14万元及物品折价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伟提交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的《关于与“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谢某有关问题的主动报告》、汕头市国税局党组纪检组收缴款物清单、移交单、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