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8 0:00:00

张某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伟,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现住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囱澹系广东信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伟及其辩护人陈囱宓酵ゲ渭铀咚稀O忠焉罄碇战帷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6年6月1日,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海关联合召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成立了国税、公安、海关联合专案组,对省国税局下发的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2016年6月3日,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二科工作人员到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当场查封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本凭证。2016年7月初,在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伟明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在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自己的办公室内用手机将其参加会议获得的《关于检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阶段性报告》进行拍照,并通过手机短信将照片发送给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另案处理),向谢某通风报信,告知专案组调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账务的进展情况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让谢某针对上述内容采取应对措施。2016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伟与谢某见面坐谈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检查进展,被告人张某伟向谢某泄露信息,告知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已通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拿银行对账单去校对整理。此外,被告人张某伟多次告知谢某,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让谢某事先疏通好关系。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伟提交的自书报告,任职资料,关于检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阶段性报告,相关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

二、受贿罪

2016年6月3日,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对省国税局下发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带队参与税务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6月底至2016年9月期间,先后5次索取、收受谢某所送贿赂,具体如下:

2016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伟在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楼下汽车出口处收受谢某指派孙某转交的人民币3万元;2016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韩江路陆羽茶楼收受谢某所送IP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35元);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伟虚构其欲提拔副调研员需要资金用于疏通关系为由,以借为名向谢某索贿,在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楼下汽车出口处收受谢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门口收受谢某所送3斤装的轩尼诗XO洋酒1瓶(无法鉴定)和软大重九牌香烟4条(经鉴定,批发价720.8元/条,零售价980元/条);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中信花园门口收受谢某所送IPone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65元)。

2016年8月,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到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参与税务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9月期间,在汕头市金叶岛千惠私房菜馆楼下收受林某(另作处理)所送1.4斤装的轩尼诗X0洋酒2瓶(价值无法鉴定)、人民币2万元及茶叶。

2016年9月,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外地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发现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2016年9月12日,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到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参与税务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在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门口收受沈某(另作处理)所送人民币1万元及茶叶。

案发前,被告人张某伟向汕头市国税局监察室上交书面报告,退缴IPone7Plus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伟退缴赃款人民币16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伟在案发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张某伟是出于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和收受贿赂,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只是手段,收受他人财物才是目的,应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所以应该以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2、被告人张某伟是自首,能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某伟是一名转业军队干部,在地方岗位上勤恳工作三十余年,在发案前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案发时已临近退休,同时身体患有多种疾病,不宜羁押,对其适用缓刑也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伟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事实

2016年6月1日,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海关联合召开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会议,成立了国税、公安、海关联合专案组,对省国税局下发的涉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企业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系专案组成员之一。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二科工作人员到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当场查封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本凭证。2016年7月初,在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伟明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在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其自己的办公室内用手机将其参加会议获得的《关于检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阶段性报告》进行拍照,并通过手机短信将照片发送给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某,向谢某通风报信,告知专案组调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账务的进展情况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让谢某针对上述内容采取应对措施。2016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伟与谢某见面坐谈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检查进展,被告人张某伟向谢某泄露信息,告知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已通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拿银行对账单去校对整理。此外,被告人张某伟多次告知谢某,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让谢某事先疏通好关系。2016年9月2日,汕头市公安局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5日,谢某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自书报告,任职资料,关于检查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阶段性报告,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移送交接清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简要分析,会议纪要,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概要,搜查笔录及相关材料,证人谢某、马某、许某的证言及辨认,证人方某、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某伟的供述及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的事实

2016年6月底至2016年9月期间,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队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取、收受谢某等人所送款物,为上述公司处理涉税违法事宜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2016年6月底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担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查处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在查处该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先后五次索取、收受该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的款物。其中:2016年6月底,被告人张某伟以专案组办案有时需要吃饭为名向谢某索贿,后在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楼下汽车出口处收受谢某指派孙某转交的人民币3万元;2016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韩江路陆羽茶楼收受谢某所送的、原要求其在香港购买的IP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35元);2016年8月,被告人张某伟虚构其欲提拔副调研员需要资金用于疏通关系为由,以借为名向谢某索贿,在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楼下汽车出口处收受谢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门口收受谢某所送3斤装的轩尼诗XO洋酒1瓶(无法鉴定,双方自述约3000元)和软大重九牌香烟4条(经鉴定,批发价720.8元/条,零售价980元/条);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伟在汕头市中信花园门口收受谢某所送的、原要求其购买的IPone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65元)。

2016年8月,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到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参与税务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9月期间,在汕头市金叶岛千惠私房菜馆楼下收受该司实际负责人林某(另作处理)所送1.4斤装的轩尼诗X0洋酒2瓶(价值无法鉴定,被告人自述约1200元)、人民币2万元及2斤茶叶。

2016年9月,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外地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发现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2016年9月12日,时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张某伟带领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到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被告人张某伟利用其参与税务检查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在汕头市中信海滨花园门口收受该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另作处理)所送人民币1万元及一盒茶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收缴款物移交单,被告人张某伟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自书报告,任职资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汕头市国税局党组纪检组收缴款物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关于云烟(软大重九)的价值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证人林某、沈某、方某、陈某1的证言,证人谢某、孙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张某伟的供述及侦查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伟向其所在单位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的纪检组提交了《关于与“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谢某有关问题的主动报告》,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专案组成员对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期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透露了有关专案组调查进展情况及收受谢某所送的1.4斤轩尼诗洋酒一瓶、茶叶一斤、中华香烟二条、手机一部的事实,并退缴IPone7Plus手机一部。2017年7月31日,汕头市公安局在侦查谢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发现了被告人张某伟向谢某泄露相关案情的手机信息,遂将该线索移交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4日对被告人张某伟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2017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尚并未掌握案件线索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伟主动供述其收受林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1.4斤装的轩尼诗X0洋酒2瓶及茶叶,收受沈某所送人民币1万元及茶叶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伟退缴涉案全部赃款人民币16万元(包括收受的现金14万元及物品折价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伟提交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纪检组的《关于与“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谢某有关问题的主动报告》、汕头市国税局党组纪检组收缴款物清单、移交单、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伟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伟身为有查禁涉税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通风报信,企图帮助该企业及谢某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规制犯罪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又利用其担任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合计约1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对于被告人张某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伟是出于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和收受贿赂,给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只是手段,收受他人财物才是目的,应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所以应该以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符合刑事处罚的一般性规定,但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以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伟同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伟在受贿的犯罪行为中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在本案立案侦查前自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收受广东百业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所送烟酒及手机的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对本案以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又主动供述其收受谢某所送的人民币11万元、收受汕头市正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1.4斤装轩尼诗XO洋酒2瓶及茶叶、汕头市龙湖区露西唯雅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及茶叶的犯罪事实,可认定被告人张某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的控、辩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伟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被依法数罪并罚,且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应予限制适用缓刑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伟不予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伟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伟向检察机关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6万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但退缴的IPone7Plus手机一部,已依法折价包含在上述退缴的16万元中,故应予依法退还被告人,不再重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伟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伟受贿所得16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庚亮

审判员杨俊容

审判员许雪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