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身份
被告人徐华军于2013年12月担任泰州医药高新区野徐镇副镇长,自2014年分管镇拆迁安置工作。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华军及其辩护人当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的证人陈某1、张某、纪某、乔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任命文件、《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野徐段)搬迁人员分工表》《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指挥部成员通讯录》《关于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征地搬迁推进工作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玩忽职守
2014年下半年,根据野徐镇政府安排,被告人徐华军担任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野徐段)拆迁现场总指挥,负责拆迁项目推进、矛盾协调和对企业拆迁特殊补偿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等工作。拆迁过程中,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均提出了电力增容等特殊事项补偿的请求。为此,泰州医药高新区拆管办召开了由区党工委分管领导、区拆管办、野徐镇和相关拆迁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徐华军也参加了会议,会议明确要求野徐镇负责对拆迁企业提出的特殊补偿事项的真实性把关,其中对企业电力增容特殊事项的补偿,要求有电力部门的正规发票或证明材料。后徐华军在既没有要求拆迁工作人员对企业电力增容等特殊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其本人也没有进行核查的情况下,将8家拆迁企业未经核实的电力增容费特殊补偿事项和补偿金额提交区拆管办召集的专题会议上进行研究,会上徐华军亦未如实反映相关特殊补偿事项未经核实这一情况,导致8家企业虚增的电力增容特殊补偿事项被研究通过。事后,徐华军又在拆迁工作人员制作的相关拆迁企业《特殊事项补偿情况说明》上分别签署了“情况属实”,从而使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等5家被拆迁企业的拆迁补偿协议获得审计通过,导致政府拆迁资金损失人民币115万元。
被告人徐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等5家被拆迁企业退出人民币合计1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关于开展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野徐段)房屋及附着物搬迁调查的通知》《房屋搬迁公告》,证实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野徐段)的基本情况。
(2)《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类)》《房屋搬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拆迁企业情况说明确认表》《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企业情况说明》以及特殊补偿事项情况说明材料等拆迁档案资料,证实东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涉及的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拆迁补偿情况,以及被告人徐华军作为该项目现场总指挥在5家企业《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类)》以及《特殊事项补偿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或审批。
(3)证人孙某1、谢某、纪某个人工作日记本相关记录,证实高新区拆管办召集联席会研究5家企业特殊事项补偿。
(4)《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拆迁企业情况说明确认表》《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企业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华军在东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5家企业特殊事项补偿材料上签署“情况属实”。
(5)泰州医药高新区审计局审计通知书,证实2014年9月12日,审计局向高新区拆管办发文,将要对东风路快速化改造工程(野徐段)房屋及附着物搬迁预算、决算进行审计,要求拆管办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拆管办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6)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证实我国在2000年对乡镇以下电网供电用户新增用电容量的,只收取部分贴费,免征增容费。
(7)企业用电登记资料,证实案涉5家企业无电力增容。
(8)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等企业公摊费用表,证实上述企业入驻野徐镇工业园时按照面积公摊费用,公摊的并非电力增容费。
(9)泰州市开泰农电有限公司野徐业务所用电客户信息,证实泰高路变压器申请安装时间是2009年5月27日。
(10)收据,证实案涉5家企业分别伪造电力增容费收据。
(11)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泰州市海达电力工程安装队从未注册过,该安装队系虚构。
(12)泰州新区建设服务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证实政府全额支付拆迁补偿款(含虚假电力增容补偿)给案涉5家企业。
(13)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案涉5家企业已退出人民币合计115万元。
(1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泰州高新区分管拆迁的刘某副主任多次开会强调,企业提出的特殊补偿项目必须是真实的,不允许弄虚作假。当时野徐镇政府说企业有特殊情况,谈不下来,后来刘某副主任同意,给了700万元的机动数字,只允许野徐镇政府在这个范围内自主处理8家企业的补偿。企业的特殊情况是个难题,不能评估,而且拆迁时不可能评估多少就是多少,所以有机动数字。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东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不存在倒夹账的问题。拆迁指挥部没有给拆迁户确定补偿价格,是由拆迁公司依据拆迁的相关政策确定的,也有讨价还价的成分,但必须有实际物品,如果没有,就是弄虚作假,拆迁公司与拆迁户谈好价格后向指挥部徐华军报告,但是报的价格指挥部不予确认,必须经过审计,审计确认的价格就是最后的补偿价格。高新区拆管办就这次涉及到的8家企业出了一个专题会议纪要:一是对这些企业厂房面积的确认;二是对特殊情况需要补偿的,各企业需提供相关的手续,野徐镇指挥部把关。到谈判后期,在野徐镇政府的北三楼,又专门召开了一次会议,当时参会的有王某、张某、徐华军、李某等,对涉及到的8家企业的一些特殊事项的补偿情况进行研究,研究结果:一是要让企业实事求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拆迁公司、指挥部要把关、审核,共拿出700万元来处理这8家企业的特殊事项补偿,补偿的特殊事项必须是真实的,对这8家企业特殊事项补偿总额不能超过700万。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高新区拆管办副主任,参加过这个项目的几次会议,主要是讨论该项目企业组拆迁特殊事项补偿问题,后来还形成了会议纪要。就被拆迁企业提出的特殊事项补偿问题,高新区拆管办要求野徐镇和被拆迁企业如实提供相关手续,企业提供的手续由野徐镇拆迁指挥部把关。镇拆迁指挥部把关后,以书面《情况说明》提交联席会最终确定。经过野徐镇拆迁指挥部把关的《情况说明》,应当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拆管办只负责宏观政策方面把关,补偿事项客观真实性由野徐镇拆迁指挥部把关。在研究该项目企业拆迁补偿问题的联席会议上,其要求企业特殊补偿事项一定要客观真实。
(4)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野徐镇拆迁指挥部成员。徐华军是分管拆迁工作的副镇长,是这个项目的现场总指挥。镇上负责企业拆迁的是乔某、朱某,拆迁公司是兴城拆迁公司,企业组的负责人是李某。2015年10月24日,张某副主任在会议上提出要对照报告、对照政策拿方案,不允许倒夹帐。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就企业组特殊事项补偿问题,共开过三四次联席会。在和企业拆迁谈判过程中,一些企业陆续提出了一些隐蔽工程、电力增容、营业年限、厂房隔层等特殊补偿事项。有一次张某副主任去现场指导工作,明确企业补偿事项由野徐镇拆迁指挥部徐华军把关。拆迁公司要求企业特殊补偿要有票据,且提供票据时要写书面承诺,保证票据真实。拆迁公司将企业要求补偿的情况汇总并分别制作情况说明,其将这些情况说明拿给徐华军把关时,没有附带任何证明材料,只有书面的情况说明材料,因为许多被拆迁企业还没有将相关票据提供给拆迁公司,但被拆迁企业都写了书面承诺,说肯定有票据,且能提供真实有效的票据。徐华军也没有问这些情况说明中的特殊补偿事项是否真实以及有无证明材料,也没有要求拆迁公司对这些特殊事项真实性进行审核。就企业提出的电力增容问题,徐华军也没有要求拆迁公司去电力部门核实情况。徐华军看过这些情况说明后,要求将这些情况说明提交高新区拆管办,拆管办召集了联席会议,确定了这些企业的情况说明中的特殊事项补偿价格及最终补偿价格。每家企业的最终补偿价格就是评估价格、政策性补偿价格和情况说明中的特殊事项补偿价格三部分的总和。
(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徐华军主持召开该拆迁项目动员会,针对企业提出的特殊补偿事项,要求企业实事求是地提供手续,并写书面承诺,保证提供的票据真实有效。关于8家企业特殊事项补偿,其参加过一次联席会,会上领导问有没有证明手续,审计部门的孙某1等人也要求有证明材料,李某说企业都说有证明材料,暂时还没有提供,这些情况说明都是根据被拆迁户反映的情况制作的,参会领导就没有再说什么,只是看了拆迁公司制作的《情况说明》。其印象中会议要求特殊补偿事项要真实,指挥部要把关等。会后,企业陆续提供了特殊事项的相关票据,这些票据放入各家的拆迁档案里。审计阶段,李某安排其将这些企业特殊事项补偿的《情况说明》拿给徐华军审批。徐华军没有让其将特殊补偿依据拿给他看,直接在《情况说明》上签字并加盖野徐镇拆迁指挥部的公章。
(7)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共参加过三次关于东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企业组拆迁补偿的联席会议,每次都是高新区拆管办牵头召集的。三次会议上,高新区拆管办的王某、张某等领导每次都要求野徐镇征地拆迁指挥部、拆迁公司到供电部门核查电力增容费情况,按实际情况进行补偿,并以电力部门的正规发票为准。三次会议上,没有人提出电力增容费无法核查的问题,也没有人汇报被拆迁企业电力增容费核查的相关情况。
(8)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其受工作单位江苏苏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委派到高新区审计局协助相关审计工作,其参与了东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企业组拆迁跟踪审计。其参加过三次由高新区拆管办召集的会议,主要是讨论该项目涉及的8家被拆迁企业特殊事项补偿问题。就电力增容费的问题,印象中高新区拆管办领导要求拆迁公司和野徐镇拆迁指挥部去核实、把关,没有谁向高新区拆管办领导汇报对企业电力增容费进行核查的相关情况。
(9)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被拆迁企业要求对电力增容费用进行补偿,应当提供供电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任野徐镇审计所所长期间,一直代管野徐镇工业园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账。2008年左右,野徐镇对入驻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和土地平整,然后收取一定费用。大约2008年下半年,园区出资在泰高路装了一台变压器,主要用于园区企业的供电,安装这个变压器的费用当时没有分摊到入驻园区的企业。
(10)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国家取消了电力增容费。2009年7月至2014年5月31日,其担任野徐供电所所长期间,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没有向供电部门申请或实施电力增容。其任职期间,没有野徐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找其或到供电所了解上述5家企业电力增容的情况。
(1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00年左右,国家取消了电力增容费。其在野徐供电所工作期间,辖区内的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等企业没有向供电所申请或实施电力增容。其任职期间,野徐镇政府的陈某1、徐华军、殷某、乔某、朱某、韩某都没有到供电所了解5家企业电力增容的情况。
(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江苏慧源评估公司在入户调查、数量对接过程中,没有发现企业电力增容情况;另拆迁评估报告已对5家被拆迁企业电力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了评估补偿。
(13)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州市海光五金文体用品厂实际负责人,该厂从未进行过电力增容,其向拆迁公司提出电力增容补偿要求后,拆迁公司一陈姓工作人员要求其提供15万元的电力增容费用票据。其自己弄了一张假收据,并通过私人关系偷偷加盖了野徐供电所的公章,然后将收据交给了拆迁公司工作人员。
(14)证人石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负责人,建厂房时曾申请三相电、购买电柜等电力设施,之后没有申请过电力增容。2014年拆迁时,其提出电力增容、高压线移动等一些补偿项目,拆迁公司的人要求其提供原始票据,其当时没有。拆迁协议签订后不久,拆迁公司的陈某2要求其提供15万元的电力增容费发票,同时得知陈某2也让泰州市继旺制鞋厂的周某提供电力增容费发票,于是其就请人伪造了两张加盖“泰州市海达电力工程安装队”印章的虚假电力增容费收据,自己留了一张交给拆迁公司,另一张20多万元的收据给了周某用于拆迁补偿。其把收据交给陈某2后隔了几天,陈某2打电话让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票据是真实的。
(1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州市继旺制鞋厂法定代表人。该厂没有进行过电力增容,拆迁时,其跟拆迁公司的人提出电力增容补偿,他们说该补偿的都会补偿,当时没有具体谈补偿数额。其签订空白协议后大概一个月左右,拆迁公司的陈某2说要做账,让其提供相关票据,其说没有,陈某2说随便提供什么样的票据,并告诉其各类票据要开的数额,明确让其在电力增容方面要开20多万元,用来完善拆迁协议。其就和同时被拆迁的泰州市伟业电焊服务部的石某1商量,由石某1帮忙提供虚假电力增容费收据,后石某1将一张虚假的票据给其,其交给了拆迁公司作为最终拆迁补偿依据。
(16)证人石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法定代表人。该厂在2008年入驻野徐工业园区时缴纳了5万元的电力配套费用,后来在生产过程中私自进行电力增容,购买电缆及配套设备共计10万多元。拆迁过程中,其请与该厂有业务往来的浙江冀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提供40万元的虚假电力增容费收据。该公司负责人刘某遂按照其要求伪造了40万元的电力增容费收据传真给其,后其将该收据交给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最终拆迁补偿依据。
(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浙江冀泰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其公司与泰州市华安防护用品厂有业务往来。2014年底,石某2打电话请其帮忙在一份收据上盖其公司的公章,后石某2传真过来一张填好的收据,其在这份收据上面加盖了其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后又传真给了石某2。其公司没有电力增容业务,这笔40万元的电力增容费没有实际发生。
(18)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电力增容必须经电力部门批准方可实施,2008年泰州市华安防护品用品厂入驻野徐工业园区时缴纳的4万多元并非电力配套设施费用,野徐工业园区公用变压器安装费并未摊派给入驻园区的企业。
(19)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没有进行过电力增容。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价格基本确定后,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必须提供一张30万元的电力增容费发票来完善拆迁手续。其就按照拆迁公司的要求请朋友薛某帮忙弄了一张盖有“泰州市开发区广福橡塑五金制品厂”公章的虚假电力增容费收据,交给拆迁公司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20)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泰州市开发区广福橡塑五金制品厂负责人。2015年春的一天,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的孙某2对其讲,因完善拆迁手续,需用一下其厂的公章,后其按照孙某2的要求,将公章带到了野徐镇政府一楼的办公室,孙某2在一张填写好内容的收据上盖了其厂的公章。其厂没有为泰州市华泰彩钢有限公司做电力增容的相关业务。
3、被告人徐华军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稳定一致并与上述证据互为印证的供述,证实其是东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的现场总指挥。在东风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企业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企业陆续提出了电力增容费等特殊补偿事项,针对这些特殊补偿,高新区拆管办专门开会研究,就企业特殊补偿事项问题,要求企业提出特殊事项证明材料,要核实清楚,按实补偿。企业拆迁工作组负责收集材料,野徐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把关。高新区拆管办领导王某、张某还就电力增容费补偿提出要求,明确电力增容费补偿要有电力部门的正规发票,如果没有正规发票,要到电力部门核实。事后,拆迁公司李某向其汇报被拆迁企业没有提供正规发票,当时其既没有要求李某等企业组拆迁工作人员到电力部门核实,也没有亲自去电力部门核实,在没有调查核实企业电力增容费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就让李某将每家的企业电力增容费等特殊补偿事项分别制作成书面的《情况说明》,一起提交高新区拆管办领导拍板决定,在领导开会决定价格时,其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告诉领导《情况说明》上关于电力增容费的情况未经调查核实,最终领导采纳了《情况说明》上的意见,对这些企业提出的电力增容事项给予了补偿。在审计阶段,其在这些企业特殊事项的《情况说明》上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其工作中存在失误,对拆迁工作人员督促、检查不力,审核把关不细,最终将本不该支付的电力增容费支付给了相关被拆迁企业,造成了国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