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揭西县发展和改革局、揭西县畜牧局联合负责揭西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相关工作,其中揭西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编制该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工作,并与揭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做好项目组织报送工作,对有关养殖场的申报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福文担任揭西县畜牧局畜牧兽医股股长,负责有关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工作,在收集、审核河婆街道辉友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灰寨镇向某李某2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五经富某藏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五云镇彭某2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五云庄田养猪场(2012年申报资金15万元)、坪上镇东秀养殖场(2013年申报资金30万元)、五经富博明生猪饲养场(2014年申报资金30万元)等7家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申报材料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揭阳市农业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该7家养殖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就制作了上述7家养殖场有关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制作了上述7家养殖场符合该项目申报条件的“技术审核意见”文件,致使上述7家养殖场在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顺利申报了当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并成功取得了该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除了五经富博明生猪饲养场领取全额补助资金外,剩余6家养殖场分别领取了申报资金的95%补助资金),致使该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遭受共计人民币1297500元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