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8 0:00:00

许福文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福文,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住揭西县,2014年6月任揭西县畜牧局畜牧兽医股股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福文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揭西县发展和改革局、揭西县畜牧局联合负责揭西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相关工作,其中揭西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编制该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工作,并与揭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做好项目组织报送工作,对有关养殖场的申报和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许福文担任揭西县畜牧局畜牧兽医股股长,负责有关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工作,在收集、审核河婆街道辉友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灰寨镇向某李某2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五经富某藏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五云镇彭某2养猪场(2011年申报资金15万元)、五云庄田养猪场(2012年申报资金15万元)、坪上镇东秀养殖场(2013年申报资金30万元)、五经富博明生猪饲养场(2014年申报资金30万元)等7家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申报材料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揭阳市农业局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该7家养殖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就制作了上述7家养殖场有关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并制作了上述7家养殖场符合该项目申报条件的“技术审核意见”文件,致使上述7家养殖场在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顺利申报了当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并成功取得了该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除了五经富博明生猪饲养场领取全额补助资金外,剩余6家养殖场分别领取了申报资金的95%补助资金),致使该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遭受共计人民币1297500元的重大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许福文主动到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福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许福文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委组织部揭西组干〔2009〕60号关于郭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干部任免备案名册及揭西县畜牧局出具的证明,揭西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罪侵权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揭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揭西机编[2008]19号关于印发《揭西县畜牧兽医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与揭阳市农业局联合发文(揭市发改农[2011]168、277号)、(揭市发改农[2012]436号)、(揭市发改农[2013]249号)、(揭市发改农[2014]249号)关于组织做好2011-2014年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养猪场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河婆街道辉友养猪场、灰寨镇向某李某2养猪场、五经富某藏养猪场、五云镇彭某2养猪场、五云庄田养猪场、坪上镇东秀养殖场、五经富博明生猪饲养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揭西县畜牧局关于河婆街道辉友养猪场、灰寨镇向某李某2养猪场、五经富某藏养猪场、五云镇彭某2养猪场、五云庄田养猪场、坪上镇东秀养殖场、五经富博明生猪饲养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技术审核意见,揭西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出具的揭西发改投[2013]42号关于揭西县钱坑业顺生猪饲养场等五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揭西发改投[2014]38号关于揭西县博明生猪饲养场2014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关于揭西县五云庄田养猪场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初审意见、关于揭西县辉友养猪场、彭某2养猪场、李某2养猪场、罗某1养猪场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初审意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揭西县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申请书及凭证,证人李某1、庄某、杨某1、蔡某1、蔡某2、沈某、黄某1、林某1、林某2、彭某1、彭某2、李某2、杨某2、黄某2、黄某3、苏某、黄某4、罗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福文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申报工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福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根据被告人许福文在本案中实施犯罪的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被告人许福文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福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本真

人民陪审员黄

人民陪审员张俊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