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李锦城主动到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锦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养猪场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中共揭西县委组织部的任免文件,揭西县畜牧局出具的关于李锦城的任职证明,揭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揭西县畜牧兽医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做好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涉案养猪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等材料及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技术审核意见、初审意见、实施方案、竣工验收表,揭西县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申请书,揭西县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其他证明材料,证人许某、沈某、庄某、黄某1、林某1、林某2、蔡某、彭某1、彭某2、李某、杨某、苏某、黄某2、罗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