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5 0:00:00

张春阳、段海勇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春阳,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清市康庄镇主任科员,住临清市曙光路中央帝景A区。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福,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海勇,曾用名段勇,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临清市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住临清市。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阳、段海勇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阳、段海勇及辩护人周建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在临清市松林镇2012至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被告人张春阳时任副镇长主管该项工作,被告人段海勇及姚清云在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具体从事该项工作。其间,三人对该镇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危房改造住房的实际情况等未严格审查而予以上报,致使29户不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领取危房改造资金37724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2017年5月31日,二被告人被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春阳、段海勇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春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全部损失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投案自首,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段海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阳于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临清市松林镇党委委员兼副镇长,分管村镇建设办公室、综治办等部门工作。其中危房改造工作属于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范畴。被告人段海勇与姚清云(另案处理)均系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分别于1999年、2003年开始参与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内的该镇相关工作。二被告人于2012至2014年,分管或者负责所在镇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在履职过程中,二被告人未认真履行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调查审核职能,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住房实际情况等把关不严,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29户农户套取,造成377242元的经济损失。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春阳、段海勇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举鹏、康宗来、康宗会、李玉泉、肖昌波、彭雨臣、王义达、高长芳、齐观勇、李强、陈凤荣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松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账目、凭证、银行凭证、补贴协议,松林镇镇长高长芳工作记录,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松林镇2012-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统计表、部分农村低保户核查表及说明,收据,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段海勇受临清市松林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被告人在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疏于职守,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春阳、段海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职责仅是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的一个环节,本案损失的产生系多种因素造成;且二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对其电话传唤时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属自首,故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春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段海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张利剑

人民陪审员张明海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