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春阳于2011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任临清市松林镇党委委员兼副镇长,分管村镇建设办公室、综治办等部门工作。其中危房改造工作属于村镇建设办公室工作范畴。被告人段海勇与姚清云(另案处理)均系松林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分别于1999年、2003年开始参与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内的该镇相关工作。二被告人于2012至2014年,分管或者负责所在镇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查、检查验收等工作。在履职过程中,二被告人未认真履行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调查审核职能,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申报材料、住房实际情况等把关不严,致使国家拨付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被29户农户套取,造成377242元的经济损失。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春阳、段海勇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举鹏、康宗来、康宗会、李玉泉、肖昌波、彭雨臣、王义达、高长芳、齐观勇、李强、陈凤荣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松林镇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账目、凭证、银行凭证、补贴协议,松林镇镇长高长芳工作记录,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资料复印件及照片,松林镇2012-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情况统计表、部分农村低保户核查表及说明,收据,归案情况说明,任职证明及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