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瑞金在担任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长以及副主任科员协助民政局领导分管优抚安置科工作期间,在负责优抚资金审核、发放的过程中,不负责任,未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履行职责,对街道民政办报送的材料指导、监督、审核不到位,对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生存状况掌握不及时、不全面,致使街道民政工作人员虚报和瞒报已死亡优抚对象套取国家优付款项的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给国家造成损失356088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瑞金系被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证实:其自2013年正月初八到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任科员,科里有张瑞金、王某1、李某和其,其中张瑞金是科室主任,是科室一把手,负责科室所有工作;王某1是科长,负责科室具体工作,并向张瑞金汇报;李某因年龄较大,快要退休,所以没有安排具体工作;其负责金民工程等系统录入、接电话、下通知、退役士兵登记等工作。因为其不负责统计表的这部分工作,李某因快要退休也不负责这些工作,所以肯定是王某1跟张瑞金其中一人负责汇总,具体是谁其不知道,但是不管是谁具体做的,最后肯定要交给张瑞金审核批准。从其来之后从未进行抽查核查,也没有到街办的民政办进行检查。省民政厅要求进行年度审核,就是要给优抚对象拍证明当前日期还活着的照片并上传系统,因为工作量比较大,我们科就把王某1的金民工程系统账号给了下面街办民政办,让他们负责给优抚对象拍照并上传系统,我们也没有进行检查,这些张瑞金主任是知道的。
(2)证人王某1证实:其是2008年到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工作,2012年8月17日任优抚安置科科长至今。其虽然名义上担任优抚安置科科长,但是实际上还是张瑞金在负责科室的工作,其只做一些科室的具体工作。民政局开中层以上会议时,其他科室都是科长参加,办公室基本也不通知其参加,一般都是张瑞金去参加,开完会之后有具体工作才会安排其去做。对优抚对象统计表张瑞金从未安排进行抽查核查,过年过节的时候偶尔到街办的民政办进行检查,但也只是针对年龄较大的抚恤定补人员对民政办进行询问,没有实际检查。省民政厅要求进行年度审核,就是要给优抚对象拍证明当前日期还活着的照片并上传系统,因为工作量比较大,就把其的金民工程系统账号给了下面街办民政办,让他们负责给优抚对象拍照并上传系统,我们也没有进行检查,这些张瑞金主任是知道的。其知道民政办存在虚报套取优抚资金的情况,但是一是考虑到基层民政工作不容易,人员少、任务重、经费紧张这种客观情况;二是张瑞金作为优抚安置科的实际负责人将抚恤定补金核查的权利抓在自己手中,所以我们优抚安置科就没有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甚至查出虚报套取之后也没有严格落实多余资金的上缴退回工作。万万没有想到会虚报、瞒报这么多人,冒领套取这么大的数额,给国家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这也是其工作的失职。
(3)证人王某2证实:优抚款项每个季度发放一次,2008年-2014年6月,各街道民政人员负责核实本季度需发放资金人数及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优抚安置科的张瑞金审核汇总后,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统计表》(2014年之前给的纸质版的,后来通过邮箱发送)由张瑞金或王某1送至财务科,财务科长华某看过汇总表后,由其具体核算出本季度需要发放资金数额,由华某审核后上报财政局申请资金。资金拨付其单位后,其制作出资金发放表打印后由华某和局长签字,出纳张某根据局长签字的发放表,将优抚费拨付各街道民政办,由民政办工作人员负责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发放完毕后,各街道将发放花名册上报至财务科由其记账。2012年之前张瑞金是优抚安置科科长,2012年8月王某1任科长,但是实际上还是张瑞金在负责科室的工作,优抚安置科每个季度上报给我们财务科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统计表》也是张瑞金审核后由他本人或王某1交给我们,我们民政局开中层以上会议时,其他科室都是科长参加,优抚安置科一般都是张瑞金去参加。
(4)证人张某、华某的证言同王某2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王某3证实:优抚安置科是坊子区民政局的内设科室,承担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科里有张瑞金、王某1、李某和杨某,其中张瑞金是民政局副主任科员,协助其分管优抚安置工作,是实际上科室的一把手,负责优抚安置科所有工作。优抚安置科很多工作都是张瑞金直接安排决定,并不向其汇报,张瑞金全权负责优抚安置科的工作;王某1是科长,负责科室具体工作;李某因年龄较大,快要退休,所以没有安排具体工作;杨某负责金民工程等系统录入、接电话、下通知、退役士兵登记等工作。优抚款项每个季度发放一次,2008年-2014年6月,各街道民政人员负责核实本季度需发放资金人数及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优抚安置科的张瑞金审核汇总后,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统计表》(2014年之前给的纸质版的,后来通过邮箱发送)由张瑞金或王某1送至财务科,一般是张瑞金报,即使王某1报也需要张瑞金审核同意之后才会报送,这个表也不需要其审核,之前也没有给其看过。后面财务科具体怎么处理其不太清楚,因为财务科不是其分管。开会时其都强调过了,要求优抚安置科按照上级规定进行抽查核查,按照实有人数报送财务,对优抚对象的死亡及时注销,防止出现瞒报数据情况,要做到不沾不贪、清正廉洁,真正把优抚资金发放到复退军人手里。
(6)证人李某证实:优抚对象统计表一直是张瑞金负责汇总,但是张瑞金对电脑不熟悉,一般是张瑞金汇总后由王某1录入电脑进行打印,有时候王某1不在时杨某也会帮忙打印,之后交给张瑞金审核并报财务科。因为其年龄较大,进行过抽查核查没有让其参加过。节假日时组织走访时有时会检查,但是也只是到各街办民政办去询问,没有真正到各享受补助的对象户里核对名单。
(7)证人陈某证实:2008年至2014年坊安街办民政办有刘某同、郎某两人,刘某同是民政办主任,负责民政办所有工作,郎某是民政办会计兼出纳。对口上级单位就是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科里有张瑞金、王某1、李某和杨某,其中张瑞金是科室主任,是科室一把手,负责科室所有工作。优抚安置科未安排对全区抚恤定补人员的生存情况进行抽查核查,过年过节的时候偶尔到我们坊安街办民政办进行检查,也只是针对年龄较大的抚恤定补人员情况对民政办进行询问,没有实际到村到户检查。省民政厅要求进行年度审核,就是要给优抚对象拍证明当前日期还活着的照片并上传系统,因为工作量比较大,就把王某1金民工程系统账号给了我们民政办,让我们负责给优抚对象拍照并上传系统,优抚安置科也没有进行检查。
(8)证人袁某、赵某的证言同陈某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9)证人牟某证实:其在坊城街办民政办工作期间,采取虚报冒领、隐瞒复退军人死亡情况等方式,套取国家优抚资金,其中部分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因此犯了贪污罪。在2017年其因犯贪污罪被检察院立案并经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在日常工作中,并没有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监督检查,只是组织召开各街办民政办会议时进行传达和强调,日常并没有严格的进行落实,只是逢年过节走访的时候偶尔到优抚对象家中进行核实检查,但是都是我们提供名单并陪同前去,凡是我们陪着去的都是没有问题的,有问题的户我们也不可能带他们去检查。对我们上报的优抚对象名单,坊子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并不进行审核,我们上报了名单他们就直接汇总上报申请国家优抚安置资金,所以其才会隐瞒虚报复退军人死亡情况,套取国家优抚资金。
(10)证人郝某证实:其在2017年因犯贪污罪被检察院立案并经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证言同牟某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刘某同证实:其在2017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5万元。其他证言同牟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12)证人郎某证实:其在2017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8万元。其他证言同牟某证言基本一致。
2、书证
(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瑞金的身份信息。
(2)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职务任免通知证实:张瑞金自2006年6月至2009年1月担任坊子区民政局优抚计财科科长,2009年1月担任坊子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3)坊子区民政局会议纪要、优抚安置科职责、优抚安置科抚恤定补工作职责、坊子区人民政府关于坊子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证实:2012年8月坊子区民政局副局长王某3分管安置、优抚工作,张瑞金协助王某3工作,优抚安置科的具体工作职责。
(4)张瑞金撰写的2013年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的工作总结证实:张瑞金工作中发现了优抚对象减员60余人,但实际上未严格落实追缴工作。
(5)2012年1季度-2014年1季度坊子区坊安街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统计表及优抚金发放统计表证实:坊安街道民政办套取复退军人优抚金356088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