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邵富强、刘华平分别在任安某市城乡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分局长及工作人员期间,滥用工作职权,违规审批、验收,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同时引起群众群访群告和省级新闻媒体的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邵富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属实,但指控罪名不认可,认为该案造成影响主要原因在滕某,不在自己,开发区分局没有规划审批权,只有初审权和受理权,自己和刘华平是按当时规划部门的办公流程处理滕某综合楼问题的,在本案中没有滥用职权。
被告人邵富强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被告人即便审批不当也不应直接导致土地性质的改变;被告人邵富强的行为同公诉机关指控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公诉机关追诉被告人邵富强、刘华平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综上,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邵富强无罪。
被告人刘华平辩称,其作为规划局开发区分局的普通职工没有管理职权,其只是遵照市政府及规划局已经审批的项目内容进行核实,没有不报告的事实也没有处理的权力,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华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华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华平在涉案综合楼规划验收及日常巡查工作中没有滥用职权,依规履行了相关职责;安某市国土资源局的函件及土地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存在重大偏差,不能作为本案定罪依据;也不能认定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引起群众群访群告,认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乏法律依据,且并非是基于被告人的验收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同建设单位违法销售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公诉机关指控的危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检察机关指控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华平滥用职权证据不足,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