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8月13日期间,互联网上存在一种“CNY国际金融”互助平台(以下简称“CNY”),其链接网址为www.chychina.com,是一种网络资金互助平台。该平台不提供任何劳务服务,也不生产销售产品。参与该平台的人员首先要购买激活码进行网络账号的注册以获得会员资格,然后往自己的账号内汇入资金,通过平台匹配为他人提供帮助,赚取每日1%的高额利息;同时通过发展下线引诱他人加入该平台,获取他人参与平台活动投入资金额的15%的提成奖金,并实行分级计奖的动态管理。该平台实则是一个以提供资金帮助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达到骗取钱财目的的网络传销活动平台。
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戴玉兰在微信朋友上线尤某(在逃)邀集下,通过向尤某发微信红包购买激活码由尤某帮其在“CNY平台注册了账号为DYL1@163.COM的网络账号,之后又利用DYL1@163.COM账号为自己注册了DYL2@163.COM的账号,分两笔共投入资金7.5万元,一月内三次投资即可获得“推荐奖”“利息奖”“诚信奖”“注册奖”共计60750元。成为会员后,为尽快发展下线参与,从中谋取更大利益,被告人戴玉兰利用和控制丈夫罗武、女儿罗某2、父亲戴某、母亲王某1、家父罗某5、家母陈某1、丈夫舅舅陈某4、丈夫堂弟罗某1、邻居和朋友曾某、温某、刘某2、孙某的身份信息及银行账号,在“CNY”平台上注册了31个网络账号,并将这些网络账号跟自己的及所控制的21个银行账户(号)分别绑定在一起用于“CNY”传销。分别绑定的银行账号(户)是:戴玉兰工商银行62×××88、戴玉兰农业银行62×××12、戴玉兰中信银行62×××02、罗武农业银行62×××14、罗武工商银行62×××30、罗武交通银行62×××67、罗武建设银行62×××33、罗武招商银行62×××35、罗武中国银行62×××65、罗某5工商银行62×××31、罗某5建设银行62×××98、陈某4建设银行62×××81与62×××47、陈某1建设银行62×××33、王某1中国银行62×××76、戴某交通银行62XXX07、罗某2中国银行62×××82、曾某工商银行62×××49、罗某1建设银行62×××45、温某建设银行62×××93、刘某2建设银行62×××74、孙某建设银行62×××66。同时,被告人戴玉兰还在自己的网友及亲朋好友中通过微信对“CNY”进行宣传和管理,并受上线尤某委托,先后两次垫付经费分别在浏阳、长沙组织召开会员核心骨干会议,号召核心人员努力发展下线。被告人戴玉兰参与“CNY”互助平台的传销活动后,通过上述领导、组织方式,发展直接下线27人,名下总人数达8个层级数百人之多。
2016年4月12日至8月13日,被告人戴玉兰共计使用21个银行账户参与“CNY”互助平台的传销活动,经湖南省新时代恒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共收取“CNY”互助平台传销资金1809.2397万元,支出资金1017.24629万元,收支抵消后货币资金结余791.99341万元。具体收款情况如下:1、戴玉兰工商银行62×××88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林某1、冯某、周某1等35人投(汇)入的资金183.5885万元;2、戴玉兰农业银行62×××12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鲁某、李某2、胡某1等25人投(汇)入的资金77.8538万元;3、戴玉兰中信银行62×××02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袁某1、黄某3、李某3等29人投(汇)入的资金89.81万元;4、罗武农业银行62×××14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翁某、王某4、黄某5等31人投(汇)入的资金128.96万元;5、罗武工商银行62×××30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邓某、陈某7、刘某3平等36人投(汇)入的资金97.0675万元;6、罗武交通银行62×××67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黄某4、龙某、曹某等10人投入的资金94.604万元;7、罗武招商银行62×××35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战某、周某2、孟某等37人投(汇)入的资金101.65万元;8、罗武中国银行62×××65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刘某4、张某1、柳某等18人投(汇)入的资金36.5818万元;9、罗某5工商银行62×××31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贺某、庄某、胡某2等35人投(汇)入的资金88.17万元;10、罗某5建设银行62×××98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袁某2、张某1、陈某5等22人投(汇)入的资金74.3975万元;11、陈某4建设银行62×××81与62×××47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杨某2、庄某、朱某2等32人投(汇)入的资金15.39万元;12、陈某1建设银行62×××33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庄某、吴某2、李某4等28人投(汇)入的资金36.019万元;13、王某1中国银行62×××76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李某5、林某2、周某2等52人投(汇)入的资金106.57万元;14、戴某交通银行62×××07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庄某、李某5、刘某5等19人投(汇)入的资金103.3万元;15、罗某2中国银行62×××82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姜某、李某3、刘某6等18人投(汇)入的资金33.95万元;16、曾某工商银行62×××49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贺某、吉某、何某等35人投(汇)入的资金90.17万元;17、罗某1建设银行62×××45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吉某、陈某6等9人投(汇)入的资金52.008万元;18、温某建设银行62×××93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吴某2、林某2、陈某6等14人投(汇)入的资金70.7万元;19、刘某2建设银行62×××74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林某3、柳某、张某2等39人投(汇)入的资金105.6万元;20、孙某建设银行62×××66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吴某2、李某5、吉某等34人投(汇)入的资金86万元;21、罗武建设银行62×××33账户自2016年4月12日该平台开盘起,共计收取“CNY”参与人员谭某、魏某、李某6等31人投(汇)入的资金136.8496万元。
2016年8月13日晚,因“CNY”网络平台崩盘(关闭),本市参与人员赵某、罗某3在与被告人戴玉兰协商不成后报案,公安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同年8月24日浏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戴玉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予以立案侦查。事发后,被告人戴玉兰为转移、藏匿传销资金,将自己控制使用的存储有大量传销资金的银行卡交给其丈夫被告人罗武,要他将资金转移。被告人罗武在明知其妻子被告人戴玉兰从事“CNY”传销活动所获得资金情况下,将岳父戴某中国银行卡上的184.5万元转存至自己控制使用的其表弟陈某2的中国银行卡上,另100万元转存至自己的招商银行卡上,其中的180万元到案后主动上缴公安机关,但自己招商银行卡上原有的60万元加上转入的100万元共160万元被其转移藏匿,去向不明。另外,被告人罗武还将其中女儿罗某2的中国银行卡、岳母王某1的中国银行卡、舅舅陈某4的建设银行卡交给母亲陈某1,要其进行财产转移。陈某1拿到银行卡后又找到小儿子罗某4,让其协助转移财产。2016年8月15日和16日,陈某1在罗某4陪同下一起将罗某2、王某1中国银行卡内的236.99万元转存至妹妹陈选明新开的中国银行账户上。次日,陈某1由罗某4驾车一次到圭斋路建设银行、劳动路中国银行,分别从弟弟陈某4账户和妹妹陈选明账户各取100万元,然后将200万元现金运送至本市澄潭江镇大源村陈某4的鑫盛玻璃钢厂,用报纸、卫生丸封装后用塑料桶藏匿到狗窝中。8月18日,罗某4再次驾车载着陈某1将存在陈选明中国银行账户内的100万元取出来,又送至陈某4家中同样包装后藏匿到狗窝中。随后几天,罗某4分两次将陈某4建设银行卡内剩余的6万元取出交给了母亲陈某1,并将陈选明中国银行账户上的36.99万元取出交给其母亲。由陈某1存入以郭某身份新开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罗武经手和示意母亲转移并藏匿的传销资金为687.49万元。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戴玉兰在多次通过手机短信与办案民警沟通后,准备回家投案时在广东韶关高铁上被乘警查获,移交本市公安机关后陆续供认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23日被告人罗武主动到案,如实供认了转移藏匿传销资金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戴玉兰于2016年8月8日、19日、22日分别以62.2581万元、53.8555万元和10.18万元在浏阳市鑫远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奥园广场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面积为145.01平方米、122.41平方米的房屋二套和二手本田越野车一辆,并扣押陈某1和罗某4藏匿于陈某4鑫盛玻璃钢厂狗窝内的300万元、被告人罗武到案后上缴的180万元、陈某1转存至郭某账户上的36.99万元,同时冻结戴某交通银行62×××07账户资金4.0446万元,以上合计647.3282万元。
同时,经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罗武所在当地基层组织证实其平时表现一般,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传销资金及其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提取笔录、一般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查获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CNY”制度简介书、网页造作手册、银行取款视频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清单、网上支付来往账单、二手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员层级结构图、记录条、汇款明细表、微信转账汇款截图照片、报案书、查询汇款明细表、银行转账明细单、受伤图片、网络账号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陈某4、戴某、王某1、陈某1、郭某、罗某1、曾某、陈某2、黄某1、吴某1等人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戴玉兰、罗武的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