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1年7月份,被告人吴桂平经网上认识的朋友廖某(另案处理)介绍来到合肥加入了以“连锁经营”为幌子的传销组织。该“连锁经营”活动以虚拟的份额为产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进制”的上下层级关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所缴纳的资金按比例逐级瓜分;新加入者至少要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额,方可取得多购买份额或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自第二份开始每份为3300元自己和下线人员购买的份额自下而上层层累加,并据此将成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老总五个级别,同时以所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成员获取返利的依据。
被告人吴桂平缴纳69800元资金购买21“份额”,直接成为上述传销组织的一名“老总”,然后在本市蜀山区华府骏苑小区积极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直接发展了杨令雷、罗水华、刘仁t、刘清华,刘清华又发展刘某平林某华夏某晓李某香尚某秀等多名下线传销人员。吴桂平、杨令雷、罗水华、刘仁t、刘清华加入传销组织后,均积极组织开展传销活动,欺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并从中获取返利。由于发展伞下人员众多,吴桂平、杨令雷、罗水华、刘仁t、刘清华先后晋升为该传销团队“老总”级别。
至案发时吴桂平、杨令雷、罗水华、刘仁t、刘清华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传销人员达四十余人,上下层级关系达十层级以上。
2016年6月16日,刘清华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8月13日,刘仁t被广东警方抓获;2016年8月21日,杨令雷被江西警方抓获;2016年8月22日,吴桂平到江西警方投案;2016年9月1日,罗水华被合肥警方抓获。
另查:被告人吴桂平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9月19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桂平于1995年7月29日被投入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于1998年3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被告人杨令雷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6月2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令雷于1995年7月29日被投入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于1998年2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被告人罗水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11月27日被江西省原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罗水华于1999年6月22日被投入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于2001年7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归案经过,户籍信息,传销网络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方位图,前科材料,证林某华肖某秀胡某青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桂平、杨令雷、罗水华、刘仁t、刘清华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杨令雷的辩护人辩称杨令雷部分下线人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证林某华的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及传销网络图,能够相互印证杨令雷发展下线的人数。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