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汪菊玲、郭美华、郭美萍、吴晓飞、陈咸亨先后加入歪曲国家政策、虚构经营前景的“中国人际网国网”(下称“国网”)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采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3900元加入、按层级顺序排列,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晋升依据的“五级三阶制”传销模式,加入后被告人汪菊玲、郭美华、郭美萍、吴晓飞、陈咸亨均积极发展下线并达到代理员级别。参与期间,被告人汪菊玲负责传达传销组织上级指示、联络台州地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汇总上报台州地区传销资金、发放台州地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返利、在台州地区宣讲国网、汇总上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等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被告人郭美华担任玉环地区负责人,联络玉环地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发放玉环地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返利、汇总上报下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等管理协调职责;被告人郭美萍、吴晓飞、陈咸亨具有汇总上报下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汇总下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资金、发放下线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返利等管理协调职责。至2016年10月该传销组织部分人员被查获,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三层级以上,其中被告人汪菊玲发展下线4600余人、被告人郭美华发展下线1300余人,被告人郭美萍发展下线1100余人,被告人吴晓飞发展下线1000余人,被告人陈咸亨发展下线200余人。
案发后,五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判以被告人汪菊玲、郭美华、郭美萍、吴晓飞、陈咸亨的供述,证人周某、邢某,4、沈某,4、郭某,4、林某1、叶某,4、倪某,4、汪某,4、陈某1、王某1、张某,4、林某2、王某2、陈某2、赵某,王某3、金某1、林某3、王某4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林银寿于2016年7月21日向公安提交的自书报案内容及银行凭证,宣传资料,工商资料,银行凭证,课堂地址手写稿,个人总结手写稿、考试手写文稿、宣传文稿、学习笔记手稿、工资单手写稿,销售业绩单、工资单,体系明细表,银行凭证、手写单据,晋代欢送会文稿,身份资料,传销结构图5张,从被告人处扣押的笔记本,户籍证明、前科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表等证据佐证上述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