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12 0:00:00

陈政勇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政勇,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田思浩、吴海丰,北京观韬(广州)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政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政勇及其辩护人田思浩、吴海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政勇在广州市公证处工作期间,对部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尽职责履行审查义务,在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严重损害了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其办理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24081号、130091号、130949号、131886号、134768号、136949号、140187号、140188号、140189号、(2012)粤广广州第7826号、32135号、033242号、039692号、124823号、139035号、139036号、165913号等17份公证书依法作出撤销决定。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政勇因为上述行为被广州市司法局开除公职。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政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政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政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没有意见,称公证书被撤销有主观上及客观上的原因,其行为也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他也不想,当事人是有预谋来骗取公证文书的,现其也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政勇在本案中确实受恶意骗取公证文书影响,存在对公证文书的申请材料的疏忽审查,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挽回,希望法庭考虑到被告人陈政勇是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政勇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担任公证员期间,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对部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尽职责履行审查义务,未能审查发现申请人使用虚假身份材料,在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况下,为当事人出具了(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24081号、130091号、130949号、131886号、134768号、136949号、140187号、140188号、140189号、(2012)粤广广州第7826号、32135号、033242号、039692号、124823号、139035号、139036号、165913号等17份有重大失实的公证书,严重损害了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广州公证处在发现上述公证书有误后,先后对被告人陈政勇办理的上述公证书依法作出撤销决定。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政勇因为上述行为被广州市司法局开除公职。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4月28日将被告人陈政勇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政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广州市司法局出具的关于给予陈政勇开除处分的决定及关于陈政勇有关情况的函,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附案说明,证人秦某提供的控告书及关于广州市广州公证处(2012)粤广广州第139035号、第139036号公证书的相关材料,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24081号、130091号、130949号、131886号、134768号、136949号、140187号、140188号、140189号、(2012)粤广广州第7826号、32135号、033242号、039692号、124823号、139035号、139036号、165913号等17份公证书及卷宗材料,广州公证处出具的关于撤销(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24081号、130091号、130949号、131886号、134768号、136949号、140187号、140188号、140189号、(2012)粤广广州第7826号、32135号、033242号、039692号、124823号、139035号、139036号、165913号等17份公证书的决定,广州公证处出具的函件,被告人陈政勇的户籍材料,证人鲁某提供的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等材料,证人田某、方某、鲁某、黎某、林某、王某的证言,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照片笔录,被告人陈政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政勇是自首的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陈政勇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曾被公安机关询问,但被告人陈政勇在询问中没有如实供述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陈政勇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政勇作为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政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政勇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政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国强

人民陪审员刘?邦

人民陪审员陈飞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朱超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