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赵乐、王丽丽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乐(曾用名赵乐乐),女,1975年4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秋,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丽丽(曾用名王丽霞),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因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乐、王丽丽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12月28日申请延期审理,于2018年1月25日恢复庭审。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乐及其辩护人张艳秋、被告人王丽丽及其辩护人周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乐原系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丽丽原系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王某5(另案处理)原系克东县吉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015年夏,克东县吉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找到被告人赵乐,因其公司不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工作人员,其提出与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合作,由其招揽业务,由天市垣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所得评估费收入二公司平分。赵乐答应了该请求,并为王某2颁发了聘书。

克东县为修建北富高速公路克东境内段,成立了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并于2015年至2016年开始该路段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村民王彦秋(另案处理)位于该村的一片养殖柞蚕的柞树林在该工程的施工范围,被指挥部划定为取土场。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指挥部委托克东县吉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涉案土地的补偿情况作出评估。

受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委托,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欲对王某6秋涉案柞树林损失情况进行鉴定。被告人赵乐、王丽丽在没有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利用王某5提供的基础资料,作出了王某6秋所涉树木评估价值为6311250.00元的评估报告。其后,王某6秋提出其所有的柞树林为经济林木,评估价格过低。王某5再次要求被告人王丽丽重新按照经济林木进行评估。其后,被告人王丽丽再次使用王某5提供的数据,以及其在网上查到的关于黑龙江省柞蚕产量及价格的数据,作出了因征收导致王某6秋蚕场停产所涉及的柞蚕茧直接经济价值为12048750.00元的评估报告。被告人赵乐、王丽丽在该评估报告上签字,并由赵乐模仿该公司评估师宋某2在报告上签字,并将之提供给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指挥部。依据该评估报告,王某6秋获得了12048750.00元的补偿款。经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18.861亩柞树山林放养柞蚕茧的最高年产值于2016年7月31日的市场售价价格为人民币424600.00元。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赵乐、王丽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赵乐、王丽丽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辩护人张艳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丽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事实无异议,不辩解。辩护人周丽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丽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由于一些自行无法决定的因素影响了评估结果,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乐原系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丽丽原系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王某5(另案处理)原系克东县吉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015年夏,克东县吉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找到被告人赵乐,因其公司不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工作人员,其提出与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合作,由其招揽业务,由天市垣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所得评估费收入二公司平分。赵乐答应了该请求,并为王某2颁发了聘书。

克东县为修建北富高速公路克东境内段,成立了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并于2015年至2016年开始该路段的土地征收及补偿工作。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村民王彦秋(另案处理)位于该村的一片养殖柞蚕的柞树林在该工程的施工范围,被指挥部划定为取土场。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指挥部委托克东县吉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涉案土地的补偿情况作出评估。

受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委托,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欲对王某6秋涉案柞树林损失情况进行鉴定。被告人赵乐、王丽丽在没有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利用王某5提供的基础资料,作出了王某6秋所涉树木评估价值为6311250.00元的评估报告。其后,王某6秋提出其所有的柞树林为经济林木,评估价格过低。王某5再次要求被告人王丽丽重新按照经济林木进行评估。其后,被告人王丽丽再次使用王某5提供的数据,以及其在网上查到的关于黑龙江省柞蚕产量及价格的数据,作出了因征收导致王某6秋蚕场停产所涉及的柞蚕茧直接经济价值为12048750.00元的评估报告。被告人赵乐、王丽丽在该评估报告上签字,并由赵乐模仿该公司评估师宋某2在报告上签字,并将之提供给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指挥部。依据该评估报告,王某6秋获得了12048750.00元的补偿款。经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16.8015亩柞树山林放养柞蚕茧的最高年产值于2016年7月31日的市场售价价格为人民币424600.00元。

被告人赵乐、王丽丽于2017年3月8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乐、王丽丽的自然状况及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乐、王丽丽的到案情况。

3.说明,证实本案所涉及的评估师宋某2没有找到的事实。

4.齐齐哈尔市柞蚕放养情况统计表、关于对我省柞蚕产量产值的评估意见、2015年柞蚕生产专业统计表、2016年全国柞蚕生产情况统计汇总表、柞蚕产量产值评估专家表,证实近期我省柞蚕生产及产值情况。

5.黑大公路工程改造项目征收王艳秋补偿测算黑天垣评报字[2015]第27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经过对王艳秋所涉树木勘察得出评估价值为6311250.00元,评估师为王丽丽、赵乐的事实。

6.黑大公路工程改造项目征收王彦秋东侧用地经济补偿测算黑天垣评报字[2016]第02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因征收导致王某6秋蚕场停产所涉及的柞蚕茧直接经济价值为12048750.00元,评估师为王丽丽、赵乐、宋某2的事实。

7.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委托方承诺函,证实克东县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委托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待拆迁补偿构筑物、林木价值等进行评估的事实。

8.克东县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取土场林木经济效益补偿协议,证实克东县蜂蚕管理站补偿王某6秋12048750.00元的事实。

9.使用林地申请表、北安至富裕高速公路北安至古城段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申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使用林地审批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北安至富裕高速公路北安至古城段工程取土场占地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克东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北安至富裕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取土场3的用地预审意见、克东县林业局克东林地许准[2016]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证实占用涉案林地的审批情况。

10.收据、大额来账汇兑凭证、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代理业务成功清单、交易明细账,证实王某6秋收到补偿款的情况。

11.营业执照、聘书,证实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及王某2受聘于黑龙江天市垣资产评估公司的事实。

12.中共克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函,证实本案系纪检机关交办侦查的事实。

1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14]14号关于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政发[2014]19号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实关于土地征用的相关规定。

14.关于柞数应当按照经济林或者普通林木进行补偿是否有相关政策的说明,证实柞树无相关规定,林地补偿按照黑政发[2011]51号文件执行、林木补偿按照齐政发[2014]19号文件执行的事实。

15.关于赵乐、王丽丽、王某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案件的相关材料说明,证实本案重新进行价格认定的情况。

16.水库入股协议书、解除水库入股合同、借条、产权证、六桂福珠宝销售信誉卡、米兰国际皮草城售货凭证、收据、机动车行驶证,证实王某6秋所得补偿款的使用情况。

17.克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关于黑龙江省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对蚕价值的鉴定资质、该鉴定是否需要由专业部门完成的说明,证实该公司有经营资质,只是没有实地到现场勘察,没有聘请相关蚕业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情况。

18.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黑价认字[2017]21号文件,证实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有鉴定资质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他帮助儿子杨某6养蚕。养了两把剪子的蚕,共有175亩的蚕林地,2015年一把剪子的蚕净剩15000到16000元,2016年年头不好根本就没挣钱;另证实其作为见证人参与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用GPS对临时取土场占用项目进行测量的情况。

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他养蚕有三十多年了,养了一把剪子的蚕,一把剪子有75亩到90亩之间的蚕林地。2015年一把剪子的蚕净挣10000多元。

3.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养蚕大约20多年,养了一把剪子的蚕,就是五到六垧地,每年纯收入15000到16000元。2016年人工都搭上了。

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养蚕四年多了,养了一把剪子的蚕共有90亩的蚕林地。2015年均价13元一斤、2016年8元一斤。

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养蚕50多年了,养了一把剪子蚕,大约70多亩地,具体有多少棵估算不出来。

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养蚕40多年,养了一把剪子蚕,大约60多亩地。2015年净剩下15000元左右,2016年收成不好没有赚什么钱。

7.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养蚕20多年,养了一把剪子蚕,大约5、6垧山林地。2015年纯利润20000多元,2016年净剩16000元到17000元。

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养了一把剪子蚕,大约60多亩地,养蚕都是按一把剪子计算,2016年除去成本赚了5000多。

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养蚕很多年了,养了一把半剪子的蚕大约是135亩的蚕林地。2014年和2015年每年纯收入都是80000元左右。最不好的时候毛收入有30000到40000元钱,净收入20000多元钱。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克东县宝泉镇德胜村养蚕40多年了,与儿子刘春共养了一把半剪子蚕,一把半剪子有125亩地,2014年养蚕剩有97000多元,2015年养蚕净剩90000元。

11.证人李某1的证言,系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他曾实地勘查过王某6秋林地,测量后的数据由王忠凯提供给王某5的事实。

12.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评估公司是他媳妇王某2负责,他在公司帮忙,发现涉案鉴定不合理并举报的事实,与天市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此项业务的评估费用是五五分成。

13.证人王某2的证言,系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评估公司负责人,证实克东县北富高速公路蚕场蚕值评估业务是由王某5负责,她丈夫认为涉案鉴定不合理并举报的事实。

14.证人王某3的证言,系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证实他曾实地勘查过王某6秋林地,根据高等级公路与施工标段用GPS测量的数据,采用百平方米打点的形式,测量出每百平方米有多少棵蚕树,回到公司后将数据提供给负责财务的王某5的事实。

15.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他与王某6秋一起找过王某5,但没有承诺给王某5好处的事实。

1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与蚕农签订补偿协议的经过及向王某5提供数据和对做了几次评估、采用哪份评估报告不知情的事实。

17.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黑龙江省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爱华林场进行GPS测量,他作为见证人在场的事实。

18.证人王某4的证言,系王某6秋的妹妹,证实他于2017年前后向王某6秋借钱40万至今未还的事实。

19.证人张某2的证言,王某6秋是他女儿的公公,证实2017年3月曾向王某6秋借款20万元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赵乐供述称,她在接受涉案项目的委托后,没有经过实地考察,即出具了评估报告的事实和经过。

2.被告人王丽丽供述称,她在没有现场实地勘查、没有咨询相关专家的情况下,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事实与经过,另供述称其向公司法人赵乐建议过要聘请专家但赵乐没同意。

(四)同案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行为人王某5供述称,他向王丽丽、赵乐提供没有核实过的基础数据的事实和经过以及该项目做过两份评估报告的事实,另供述称每墩的产蚕量和蚕的价格是黑龙江省天市垣公司确定的,产蚕量是克东县蚕业站站长黄某说的。对王某6秋的被采用的道东的蚕地该公司共做了三份报告,第一份报告评估出来是600多万,几个月后指挥部的李伟和张俊辉说报告不行,重新作评估,价格是1200多万,后来指挥部采用了第二份报告。第三份报告是关于土地上面的樟松树苗进行的评估,价格是290000元,也被采用了。我提供给天市垣资产评估公司的数据中的土地面积是北富调整公路标段提供的,棵数是王忠凯提供的,补偿协议是黄某和指挥部签的协议,盖完章给他的。评估完事后王某6秋给自己100000元的好处费。

2.同案行为人王某6秋供述称,他得到赔偿款的使用情况,事后给王某5好处费100000元。

(五)鉴定意见

1.纪案管价[2017]1号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克东价认(纪检)字[2017]1号关于对涉案柞树山林放养蚕茧的最高年产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明细表,证实318.861亩柞树山林放养柞蚕茧的最高年产值于2016年的市场售价价格为人民币427400元。

2.鉴定委托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文检)字[2017]4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1-2上的“宋某2”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宋某2”签名字迹是一人所写。

3.司法鉴定委托书、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黑安通司鉴中心(2017)农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林地的面积及树种均为柞树、天然林的事实。

4.价格认定协助书、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克东价认(刑)字[2017]15号关于对涉案柞树山林放养蚕茧的最高年产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明细表,证实316.8015亩柞树山林放养柞蚕茧的最高年产值于2016年7月31日的市场售价价格为人民币4246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乐、王丽丽系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人员,二人在没有实地勘查、获得一手基础数据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致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乐的辩护人提出赵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提出赵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丽丽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丽丽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由于一些自行无法决定的因素影响了评估结果,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提出王丽丽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丽丽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莹

审判员谭丽敏

人民陪审员王克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