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单位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竹园村六组及上诉人赵文华、杨宝峰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有以下证据证实:
1、洋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移送犯罪案件移送书、洋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关于戚氏镇竹园村五、六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的调查报告、洋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洋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根据群众信访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遂将该案移送洋县公安局,以及洋县公安局的立案情况。
2、村民会议记录证实,竹园村六组村民先后召开3次村民会议,商量竹园村开办汽修厂用地事宜,最初商定将竹园村六组35亩土地出租给汽车修配厂,后赵文华提出转为建设用地需手续费100多万,最后决定把土地出让出去。
3、用地合同证实,2010年10月6日,竹园村六组(甲方)和农机及汽车修配厂(乙方)签订用地合同,修配厂转用竹园村土地35亩,每年交土地使用金42000元,使用土地时间15年。该合同甲方代表为杨宝峰,乙方代表为赵文华,合同仅有中证机关竹园村委会盖章,合同双方均无签名或盖章。
4、竹园村委会申请办理汽修厂建设项目的报告、洋县发展计划局(2010)128号批复、洋县城建局(2010)13号批复证实,经竹园村委会申请,洋县发展计划局于2010年9月26日、洋县城建局于2010年10月10日分别发文同意竹园村申报的农机具及汽车修理修配项目,项目占地35亩,为集体建设用地。
5、汉中市人民政府汉市土批(2011)8号“关于洋县戚氏镇竹园村委会新建农机具及汽车修理修配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证实,2011年1月28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同意洋县国土资源局将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预留范围内的戚氏镇竹园村2.3333公顷集体农用地(折合35亩,均为水田)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意将上述转用后的2.3333公顷集体土地用于新建农机具及汽车修理修配项目。
6、洋县人民政府洋土审发(2012)44号“洋县人民政府关于戚氏镇竹园村村委会新建农机具及汽车修理修配项目用地的批复”证实,2012年6月29日,洋县人民政府同意戚氏村在戚氏镇占用本村集体土地(水田)2.3333公顷(折合35亩)用于新建农机具及汽车修理修配项目用地。
7、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出让合同证实,2011年2月25日,竹园村六组代表赵文华等与杨某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竹园村六组48.073亩土地以307.6672万元(每亩64000元)卖给杨某梅。并约定高铁如需占用部分土地,竹园村六组应按原价退还杨某梅相应比例出让金,国家征占地补偿归竹园村六组所有,地表以上附着物赔偿款归杨某梅所有。
8、土地承包补充协议证实,2011年3月16日,竹园村六组与杨某梅签订土地承包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根据2011年2月25日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杨某梅将其中35亩农用土地转用手续上报县、市国土部门审批,剩余13.073亩土地,预计西汉高速铁路可能会部分占用,因其占用面积位置不确定,故拟在高铁占用确定后再另行报批。用地手续在此之前,为确保双方合法使用该宗土地,约定杨某梅在另行报批用地手续前自愿以承包经营方式使用竹园村耕地13.073亩,承包费1500元/年。杨某梅承包的该宗土地在按国家相关政策报批征用后由杨某梅按批准用途建设使用,应支付竹园村六组地价款及其他权利和义务仍按2011年2月25日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执行。
9、招商引资协议证实,2013年9月29日,竹园村委会(甲方)与洋县诚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35亩,乙方负责出资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办理报批、建设及经营管理。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费1万元。如乙方将该宗土地依法征用,管理费自征用之日起终止缴纳。
10、收据证实,杨某梅先后向竹园村六组共交款307.6672万元。
11、洋县农业税收管理局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洋县国土资源局收款票据、汉中市国土资源局收款票据证实,杨某梅代竹园村交各种税费93.8369万元。
12、竹园村六组支出条据证实,竹园村六组将杨某梅支付的土地出让费用用于本组村民分红和集体事务支出。
13、汉中市人民政府汉市土批[2013]86号“关于撤销2008年至今市级农用地转用土地审批件的决定”证实,2013年12月31日,汉中市政府将汉市土批(2011)8号农用地转用批复的审批件予以撤销,但原农用地转用指标仍继续保留,由各县区负责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的具体审批,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14、洋县国土资源局(2014)035号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书证实,经洋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竹园村六组出让的土地全部占用耕地(水田)。依据戚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审查,该宗地不占基本农田。
15、洋县国土资源局书面证明及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经查阅档案,未发现洋县戚氏镇竹园村六组在洋县国土局办理过土地转让报名登记等相关手续。市政府撤销汉市土批(2011)8号批复后,竹园村委会至今未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16、洋县国土资源局给洋县公安局的回复证实,2012年7月初,洋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向35亩土地使用权人戚氏镇竹园村委会送达了用地批文。该宗地属集体农用地转用审批,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2013年12月31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发文撤销了汉市土批(2011)8号批复。
17、西成客专建设征用土地面积补偿费统计表证实,西成客专已经征用竹园村六组所转让土地中的6.228亩,征地补偿费、青苗费共计212374.80元。
18、证人杨某梅(系洋县客运公司驾校经营者、洋县诚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0年9月,她朋友何某林约她共同租赁洋县戚氏派出所以西、108国道以北竹园村六组的一块地,当时她的公司也没有地方,她就答应了。后来何某林说,竹园村六组村民开会同意以每亩1500元价格租给她们土地,让先交5万元定金,她就同何某林一起到了赵文华家,六组的代表都在,何某林将5万元交给了六组会计杨宝峰。又过了几天,赵文华打电话说,租的地是灾后重建项目用地,需要交征地费,六组没有钱交,如果她想要的话就把地卖给她。在谈地价时,何某林就没有再参与了,最终确定的地价是每亩6.4万元。她和六组村民代表在量地时,35亩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后面剩余了13.073亩,杨宝峰和六组村民代表说,她把35亩地买了,后面的地种庄稼没有出路,让她也一并买去,如果将来西成高铁从那里过,高铁占用的地按照每亩6.4万元给她退钱,她没办法就答应了。48.073亩地她一共给六组会计杨宝峰交了307.6672万元,并给汉中市国土局交了40多万元征地占用税,给县财政局、土管局交了70多万元费用。和六组签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赵文华让她和村上合伙办厂,因为赵文华后来没有当支书了,她后来是和村长李某生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
19、证人刘某军(系杨某梅丈夫)证言证实,2010年9月的一天,何某林找杨某梅说,竹园村六组有一片地,何准备租5亩,但竹园村六组要整片出租,问杨某梅要吧,要的话合伙租赁,杨某梅答应要。过了几天,他们商定的租金是每亩1500元,何某林给杨宝峰交了5万元定金。又过了几天,赵文华给杨某梅打电话说,那块地是灾后重建项目用地,需要给交征地费,组上没有钱交,如果要的话就卖给杨某梅。经过几次商量,确定的地价是6.4万元一亩。组上说出让的时候,何某林就没有参与了。签合同时他也在场,他听杨某梅说,前前后后给六组交了几百万元。但那块地没有交给杨某梅,手续一直在办。
20、证人何某林证言证实,2010年,他在洋县办了个保安公司,当时没有场地,就在当年八九月份,他问邓某虎他们那里有没有地出租,邓某虎说有,但要找支书赵文华。过了不长时间,邓某虎将他引荐给赵文华。赵文华告知他,戚氏派出所以西,108国道以北有几十亩,每亩1500元租金,因为他要不了那么多地方,就找杨某梅合租,并给交了5万元定金。过了一段时间,他听说租的那块地是灾后重建项目用地,竹园村六组交不起征地费用,让他们买下来,征地费他们出,因为他要的地不多,也买不起,就和杨某梅说自己不要那块地了。
21、证人李某生证言证实,他自1999年起担任竹园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9月份,竹园村支书赵文华因六组卖地约他和六组的村民代表到城固的一个酒店协商过一次,具体卖地过程他不清楚,竹园村村委会也没有开会研究过。2013年11月,因杨某梅把六组土地买去后拿不到手,多次找镇上和村上,35亩灾后重建农机具修配厂项目用地是批给村上的,为了合情合理,加上村上也没有钱办这个企业,就把这事交给村委会商定。当时赵文华已经被镇上撤职了,村支书由副镇长宋文兼任。村上两委会开会研究,让杨某梅出资办企业,村上收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村上和杨某梅签订了一份招商引资协议。
22、证人杨某庆、邓某荣、郝某侠、马某彦、赵某斌、陈某兴、邓某海、李某云、邓某甲、邓某乙、栗某林、王某存证言证实,他(她)们是竹园村六组村民。杨宝峰曾通知他(她)们开会征求村民对卖地的意见,村民对卖地没有意见。会议是赵文华主持的,具体谈地价是村民代表邓某德、赵某儒、邓某虎、邓某强、黄某侠和组上干部赵文华、杨宝峰等人和杨某梅谈的。卖地的钱按照人头给村民分了。
23、证人邓某虎、赵某儒、邓某强、黄某侠、邓某德证言证实,竹园村六组组长赵文华、会计杨宝峰和他们5个村民代表商量将竹园村六组位于戚氏派出所以西、108国道以北48.073亩水田以每亩6.4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梅。
24、上诉人赵文华供述,他曾担任竹园村支部书记,并兼任竹园村六组组长。2010年3月,戚氏镇给竹园村定了一个农机具及汽车修配厂的灾后重建项目,项目用地定在竹园村六组。2010年9月的一天,时任村长的邓某虎给他说,何某林想租赁六组的地办保安公司,经引荐洽谈后,他让六组的会计杨宝峰通知六组的村民代表到他家商量租地事宜,最终商定租赁价格为每亩1500元。何某林和杨某梅交了5万元定金后,洋县土管局的告诉他,35亩灾后重建项目用地要交征地费用等100多万元。他又让杨宝峰和群众代表商量,之后杨宝峰给他回话,群众的意见是把地卖给租地的人,他们再次组织群众代表,最终他和杨宝峰及六组部分群众代表与杨某梅商定的地价为每亩6.4万元。因35亩灾后重建项目用地卖给杨某梅后,后面的13亩多地没有出路,所以就一同卖给了杨某梅,并与杨某梅商定,如果高铁要征用卖给杨某梅的地,将来占多少组上按亩数给杨某梅退多少钱。后来他没有当村干部了,高铁占了多少地他不清楚。
25、上诉人杨宝峰供述,他2010年6月开始担任竹园村六组会计,2013年起担任六组组长。在担任竹园村六组会计期间,他组织村民代表商量过将竹园村六组的地租给何某林、杨某梅。后因灾后重建项目用地需要交100多万元费用,经过群众代表几次商量后,赵文华提议把地卖给杨某梅,他和赵文华、六组村民代表最终和杨某梅商定的地价是每亩6.4万元。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