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刘崇、钟滔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崇,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钟滔,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西省瑞金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2日由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卫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龙检公诉刑诉[20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崇、钟滔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文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崇,被告人钟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日,江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龙南新圳工业园30米大道(骏业公司至和利公司段)工程项目招标(以下简称“龙南项目”),同案人王数理等人得知招标信息后,便同被告人刘崇、钟伟谅、钟某、熊某、李某等人联系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其中李某又联系了沃某、杨某、谢某等人参与,刘崇则联系了危某等人参与,被告人钟滔则负责联系买标人选,刘崇等人先后联系包括江西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腾威公司”,熊某具体承包该公司赣州片区业务)等六十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9月22日上午开标,腾威公司以2066.574725万元的投标价格中标,之后经钟滔联系,以中标价的15%即309余万元将该项目卖给了谭某,由熊某以腾威公司的名义与谭某、江某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熊某收取工程总造价的1.6%即33.0651956万元项目管理费,其他卖标款由钟伟谅、王数理等人以每家公司4.4万元分配给参与串标的人员,刘崇得款8.8万元,钟滔则获利6万元。2017年9月22日18时50分许,赣州铁路公安处赣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蓝某根据人脸识别系统在车站售票厅内查获网上在逃人员刘崇,钟滔于2017年11月6日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2017年11月17日,钟滔退缴了6万元涉案款。2018年2月13日,刘崇退缴了8.8万元涉案款。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崇、钟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

被告人钟滔的辩护人的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钟滔在本案具有免除、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钟滔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钟滔没有具体参与案涉工程的围标、串标活动,只是在串标人中标后,为中标的项目联系了买标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犯罪情节上,是显著轻微的,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钟滔具有自首情节,如实坦白情节。根据侦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钟滔系投案自首。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钟滔主动退清违法所得6万元,有退赃情节。被告人钟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刘崇,被告人钟滔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江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龙南新圳工业园30米大道(骏业公司至和利公司段)工程项目招标(以下简称“龙南项目”),同案人王数理等人得知招标信息后,便同被告人刘崇、钟伟谅、钟某、熊某、李某等人联系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其中李某又联系了沃某、杨某、谢某等人参与,刘崇则联系了危某等人参与,被告人钟滔则负责联系买标人选,刘崇等人先后联系包括江西腾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腾威公司”,熊某具体承包该公司赣州片区业务)等六十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9月22日上午开标,腾威公司以2066.574725万元的投标价格中标,之后经钟滔联系,以中标价的15%即309余万元将该项目卖给了谭某,由熊某以腾威公司的名义与谭某、江某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熊某收取工程总造价的1.6%即33.0651956万元项目管理费,其他卖标款由王数理、钟伟谅等人以每家公司4.4万元分配给参与串标的人员,刘崇得款8.8万元,钟滔则获利6万元。2017年9月22日18时50分许,赣州铁路公安处赣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根据人脸识别系统在车站售票厅内查获网上在逃人员刘崇,钟滔于2017年11月6日主动到龙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11月7日,钟滔退缴了6万元涉案款。2018年2月13日,刘崇退缴了8.8万元涉案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崇、钟某等人通过组织联系、借用公司资质和名义的形式,被告人钟滔则负责介绍联系买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崇、钟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刘崇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钟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崇、钟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承包合同书、银行流水、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公告、公某、企业信息报告书、招标开标会签到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司名单、手写稿、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刘崇、钟滔供述,同案人钟某、熊某、钟伟谅等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谭某、江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崇等人通过组织联系公司、借用公司资质和名义的形式,被告人钟滔则负责介绍联系买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崇、钟滔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崇虽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积级参与,具有一定的主导地位,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被告人钟滔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崇、钟滔均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滔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能主动履行附加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崇的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钟滔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明圣

人民陪审员谢远明

人民陪审员曾高翔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包喻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