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刘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崇的刑期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钟滔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退赃款人民币十四万八千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