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4 0:00:00

张方方、刘海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方方,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宗县小蜗牛幼儿园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4日广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17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海燕,女,1983年5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广宗县小蜗牛幼儿园园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30日广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丽丹,女,1994年8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任广宗县小蜗牛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经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24日广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丹丹,曾用名曹册,女,1993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广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广宗县小蜗牛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住。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2016年9月1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被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方方、刘海燕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丽丹、曹丹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方方、刘海燕、李丽丹、曹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张方方未经相关教育部门批准,在广宗县砖窑村西公路东侧投资开办名为“小蜗牛”的民办幼儿园,由被告人刘海燕担任执行园长负责日常管理,并聘用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人李丽丹、曹丹丹为该幼儿园小班的教师。因该幼儿园厕所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张方方、刘海燕要求老师陪同幼儿去厕所,但未对该设施进行整改。被告人李丽丹、曹丹丹明知厕所存在安全隐患,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疏于对学生的管理,致使小班学生师某5(2014年3月14日出生),于2016年9月13日下午掉进厕所便池内溺亡。案发后,四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方方、刘海燕、李丽丹、曹丹丹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方方、刘海燕、李丽丹、曹丹丹供述;证人师某1、师某2、师某3、张某1还、张某2、师某4、陈某、杜某晓的证言;书证,办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明、停办通知书、师某5抢救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光盘一张、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方、刘海燕作为幼儿园的投资人和执行园长,明知教育辅助设施厕所具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名幼儿死亡事故,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李丽丹、曹丹丹作为幼儿园的小班的老师,明知该幼儿园厕所存在安全隐患,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疏于对幼儿管理,致使发生一名幼儿在厕所内溺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方方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海燕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丽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曹丹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毕肃

人民陪审员王明哲

人民陪审员王晓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战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