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13 0:00:00

刘孟楠、于航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孟楠,男,1968年7月9日出生,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商丘市梁园区商铁建设指挥部项目组副组长,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峰、丁聪慧(实习),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航,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景梅,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孟楠、于航分别犯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孟楠、于航及其辩护人吴峰、丁聪慧管景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中房联合集团中部房地产开发公司商丘分公司依据与商丘市梁园区政府的协议,委托河南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安置区修建500米的新建北路。2014年12月,该路段经完工验收后,共支付了工程款及各项费用817.12万元,一年后又支付41.92万元质保金。2017年2月至5月该路段相继出现多处严重塌陷形成空洞,致使该道路无法使用,给该处居民造成极大人身安全隐患。被告人刘孟楠在担任梁园区高铁建设指挥部项目组副组长期间,在新建北路完工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河南信则资产有限公司评估施工质量不合格是造成塌陷的主要原因,因施工质量造成的道路直接经济损失(维修道路费用)为297.23万元。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新建北路建设进行监理,指派本公司监理人员于航任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工程施工总监理。被告人于航不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新修的新建北路发生严重的下陷坍塌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7.23万元,并给当地居民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孟楠、于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孟楠、于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刘孟楠辩称,在中房公司撤出新建北路这个项目以后,直接负责的是该工程的服务官马某,对该工程的质量由于我们是外行,指挥部委托的有监理公司负责,我对这个项目的质量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孟楠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刘孟楠虽为项目组副组长,但新建北路的修建工程有服务官马某和指挥部委托的监理公司具体负责,被告人刘孟楠应负一定的管理领导责任,但并非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于航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于航身为本监理公司的总监理,负责本公司诸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理,新建北路修建工程的工程质量有指定的监理员在现场具体负责,被告人于航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是直接负责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该道路实际修复费用有工程决算表及相关证据证实,应为55万余元。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中房联合集团中部房地产开发公司商丘分公司依据与商丘市梁园区政府的协议,委托河南豫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商丘市梁园区高铁安置区修建500米的新建北路。2014年12月,该路段经完工验收后,共支付了工程款及各项费用817.12万元,一年后又支付41.92万元质保金。2017年2月至5月该路段相继出现多处严重塌陷形成空洞,致使该道路无法使用,给该处居民造成极大人身安全隐患。被告人刘孟楠在担任梁园区高铁建设指挥部项目组副组长期间,在新建北路完工验收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河南信则资产有限公司评估施工质量不合格是造成塌陷的主要原因,经评估因施工质量造成的道路直接经济损失(维修道路费用)为297.23万元,实际修复费用为564912.07元。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对新建北路建设进行监理,指派本公司监理人员于航任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工程施工总监理。被告人于航不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监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致使新修的新建北路发生严重的下陷坍塌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7.23万元,实际修复费用为564912.07元,并给当地居民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孟楠供述:新建路工程完工验收是由中房公司向高铁指挥部提出验收申请,祝玉波让我组织验收,我给他说我不了解情况不想去,祝玉波给我说我只对工程量进行完工验收,就是看施工单位这些活干完没有,便于结算组算账,然后我就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对已修路的长度、宽度进行了实际测量,其他的什么也没有检查。工程质量都包括整体工程的各个单项工程,如果单项工程不合格,整体工程不合格,但是这一次我进行的是路面工程量的完工验收,验收范围是明确标注外观质量和平整度等,本次完工验收未涉及隐蔽工程,领导就是这样给我安排的。项目组主要对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指挥部赋予了每个项目服务官监督职责,说实话在新建路项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项目组脸上也无光,监理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要求监理每天都有监理日志和每月的监理月报,在日志和月报中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都应该有详细的记录。这些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都应该按时报给服务官,服务官再报给项目组存档,但是我从来没有见过新建路工程的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我催要过多次,但是监理和服务官都没有给我报过。出现这样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这样的后果,我感到非常痛心。我作为项目组副组长,我的工作还是存在问题的,认为:一是新建路项目有具体的服务官,具体工作由他负责,对这个项目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我因有其他工作任务,过问的较少;二是专业知识少,外行成分较多,不懂修路的专业知识,也没有对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学习不到位。

2、被告人于航供述:项目总监的职责一是巡查,每周带着监理到各个项目工地进行安全巡查一次,工程质量巡查一次;二是我自已到项目工地巡查质量和安全;三是主持如开监理例会,主要内容是上周的工程进度情况,本周的工程工作计划汇报,对工程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四是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方案审批;五是组织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六是审核监理月报情况并签字。算上我是三个,我是总监,另外两个一个是冀文菲,他是专业市政工程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一个是监理员,他是实习的学员,干不久就走了,我记不清他叫啥名字了。监理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现场监理的具体工作太多了,具体说一是巡查巡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二是旁站,三是记好监理日记,四是审核施工单位报的工程量;五是检验批的验收,只有检验批工程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六是组织分项工程的验收。七是参与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对分项工程和竣工验收是由总监负责。八是负责施工材料的检查验收。出现这样的道路塌陷事故我应承担监理责任,总监与现场监理应该对我负责,我对他有管理的权利。我在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北路道路建设中,我担任项目总监,该工程出现了多处空洞,给学校学生和居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3、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梁园高铁指挥部是2013年1月份成立的,区商务局副局长刘孟楠任副组长具体负责项目组工作,项目组的职责真正履行是在中房公司退出之后,之前中房公司是替代业主履职。按规定项目组的职责是替政府管理好监理,管理好施工企业,当好业主,项目组的工作职责文件上也有规定,但在中房公司被撤出之前,这些职责都是中房公司替政府履行的,我们都不好介入。直到和中房公司的合同终止,完工结算之后,我们项目组才开始履行职责。凡是我们项目组负责的项目我们都盖着项目的章。这个项目就没有干完,我们只是进行完工验收,但是工程是否合格我们不负责。

4、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具体负责项目组工作的是刘孟楠,当时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都要求的很严,对中房公司、施工方、监理方、管理方都要严格管理,中房公司对施工方有监管责任,我们区政府作为是与中房公司签订的协议,区政府作为管理方对中房公司、监理都有管理职责。按常规要求,监理要有监理日志,管理要有管理日志,管理方都得对项目严格管理。

5、证人田某证言证实:高铁项目组的工作都是由刘孟楠负责,项目服务官职责是:如果是业主单位直接指派的服务官,我认为项目服务官的职责应该是监督项目的质量和安全以及工程进度;如果是其他单位派出的服务官,则只有协调和服务职责。

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我们的职责是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的监督检查;组织检查验收建设质量、实施进展、工程竣工等情况,确保工程质量,这是区委办公室以文件的形式规定的,是项目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我就知道是梁园区政协一个叫马某的年轻人好像是服务官。我认为服务官就是对服务的项目全程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但是归根结底服务官还是得按项目组的职责去办。

7、证人祖某证言证实:作为项目服务官,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服务官可能在工程质量等专业问题上不是太懂,所以高铁指挥部委托的有监理公司,我们项目服务官负责对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他们是否按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以及监督监理是否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我们服务官对监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进行整改。

8、证人许某证言证实:项目组我们的职责是负责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的监督检查;组织检查验收建设质量、实施进展、工程竣工等情况,确保工程质量,这是区委办公室以文件的形式规定的,是项目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当时康城花园新建北路道路工程验收时,高铁指挥部项目组验收时刘孟楠、李某1、郭某、马某和我参与了。

9、证人郭某证言证实:我记得是2014年底,准确时间记不住了。当时是高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让我去参加完工验收。去的人有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还有高铁项目组、资金组和其他组人员,还有规划局的工作人员。验收是刘孟楠牵的头,当时说的就是路的工程外表形象验收,看看路的长、宽、高和厚度。验收的时候路已修好了,就只能看到路的表面。我们这些人都不具有专业知识,无法对路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质量必须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行。当时验收看到的情况就是要求验收的那段路已经修好了。

10、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在2017年3月份商丘市路桥公司标段与中房公司标段交汇处发现路基塌陷,发现塌陷以后我把这个情况给区委相关领导汇报了,没过多少天又发现该道路多处塌陷,于2017年7月12日让我和其他人员委托郑州国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对此道路进行道路损失赔偿价值项目资产评估,通过进行质量检测发现很多质量问题。首先在施工过程中,填埋污水管网需要技术检测,对污水管网进行技术质量检测时发现没有质量检测报告,按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这三单位都需要有检测报告;这三家现在都没有检测报告,所以我怀疑他们当时就根本没有做质量检测。其次在隐蔽工程施工中,按照施工规范需要进行管网基础垫层、管网两侧的中砂回填、素土分层回填,回填管壁需要1米到50公分之间做闭水试验,在隐蔽工程分项施工中需三方到场监督分项工程的质量并出具隐蔽工程的书面验收报告,我们在道路损失赔偿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时他们没有给我们提供污水管网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我怀疑他们当时进行污水管网隐蔽工程施工时就没有进行闭水试验并且基础也没有做好;再者我们在进行评估时他们也没有给我们提供关于污水、雨水管道的施工验收报告,我怀疑在这项工程施工时也没有按照施工规范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11、证人毕某的证言证实同证人王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2、证人马某证言证实:新建路项目服务官是高铁指挥部在召开会议的时候公开指派的,我的主管领导是刘孟楠。我天天都去,因为我对道路建设不是很懂,我一般都是请教现场监理,从施工到完工监理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来没有给我提出过有啥问题。我对污水管网和下水道管网施工不懂,做没做我也不清楚,要做的话必须有报告,我也没见过这样的报告。再者要是做的话监理也该给我说,我也没有这个印象。对工程验收我不懂,我看见他们拿了几个有关报告和在路面上的有关取样,量了具体宽度和长度。路面以下的隐蔽工程没有进行质量检测,他们签字后我就跟着他们签字了。对工程质量我也不懂,都是问监理每一项合不合格,我在新建路项目上三个月的时间,监理从来没说过工程质量有啥问题。

13、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梁园区新建北路这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我既是技术人员,又是施工负责人,对整个过程建设负全责,凡事都有我负责然后给毕某汇报。监理公司具体名字我不清楚,我只知道总监是于航,具体监管这条道路施工的是小冀。在进场后,参加会议的有于航、李爱民、马某和我,中房联合集团中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丘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是李爱民和李某2;高铁指挥部现场负责人是马某;监理公司现场负责人是小冀。我们施工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去进行施工,在掩埋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时要求用中砂掩埋,事实上我们为了省事用细沙掩埋的,再者回填时要求用素土掩埋而我们却用的是路边挖路时带有石块的渣土掩埋的,最后我们做闭水实验时以为不会有质量问题也没有完全按要求做闭水实验。隐蔽工程验收时是梁园区高铁项目建设部组织的,于航负责联系的,当时在场的有马某、于航、小冀、李爱民、李某2和我。

13、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梁园区新建北路做隐蔽工程我们应该逐步验收,当时我公司对这条路的主负责人是李爱民,我虽然是分管领导,但是因为我还有其他项目需要去做,这隐蔽工程验收我没参与,他们是否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我不清楚。验收隐蔽工程高铁指挥部应该由分项项目服务官马某参加验收,项目建设组负责人刘孟楠只在工程完工、竣工这些工程重大的节点上参加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他不参加。

14、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刘孟楠的任职证明、于航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工程完工验收报告、梁园区高铁项目配套工程商丘市新建北路工程进度款结算报告、新建路计量审核报告、建筑工程预算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新建北路修复费用工程决算表、前期维修工程计量表。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孟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于航作为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是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孟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孟楠不是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孟楠身为项目组副组长,对新建北路的工程质量在验收时没认真履行职责,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但考虑到该工程的隐蔽工程质量主要有指挥部委托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监理公司负责,被告人刘孟楠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且实际损失为55万余元等情节,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于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孟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航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于航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华兵

审判员蒋建平

审判员卢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