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黄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健,男,1971年3月12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汉族,大专文化,扬州鑫日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黄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8)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0日14时许,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区扬州鑫日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黄健在明知雇佣的被害人吉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且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安排被害人吉某进行电焊作业,后被害人吉某在作业过程中被电击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吉某符合电击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黄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的证人宦某、王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健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扬州市洪泉医院出具的扬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协议书、收条;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以及扬州鑫日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扬州市安康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出具的证明、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黄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帅立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