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黄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