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18/1/3 0:00:00

饶明贵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明贵,男,汉族,1958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初中文化,住贵州省仁怀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金华,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明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练、李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明贵及其辩护人韩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饶明贵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一居民楼下其经营的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内,擅自组织工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于2017年8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查获。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共计查获饶明贵非法制造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装材料866,642件,分别为:有“郎”牌商标标识酒盒28,200个、“”牌商标标识酒盒两种47,244个、“”牌商标标识的习酒瓶正背标两种10,440套、“习酒”文字的习酒瓶背标425,000张、“习酒”文字的习酒装箱单4,2OO张、“茅”牌商标标识的酒盒七种共计73,312个和半成品酒盒一种共计15,960张、“茅”商标标识赖茅酒瓶正背标四种共计85,520套和赖茅酒瓶正标两种共计130750张、有“茅”牌商标标识的赖茅酒的手提袋两种共计2,640套、有“贵州茅台”和“MOUTAI”牌商标标识的贵宾接待用酒酒盒720个和贵宾接待用酒酒瓶正标3,000张以及贵宾接待用酒手提袋4,928个、有“MOUTAI”牌等商标标识的茅台政府专用酒酒盒4,020个和茅台政府专用酒酒瓶正标800张、有“MOUTAI”牌等商标标识的茅台内供酒酒盒1,500个和茅台内供酒酒瓶正标100张以及茅台内供酒手提袋2,520个、有“贵州茅台”和“MOUTAI”牌商标标识的陈氏老酒手提袋1,500个、有“MOUTAI”等商标标识的茅台特供酒酒盒5,040个和茅台特供酒酒瓶正背标1,920套以及茅台特供酒手提袋3,328个、有“MOUTAI”商标标识的一二六王牌酒酒盒3,000个、有“丫啤鄙瘫瓯晔兜幕尘凭坪11,000个,同时现场查获用于生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平压压痕切线机5台、复模机1台、自动糊折盒机1台、对裱机1台、叉车1台、切线机2台、光电定位打孔机1台、四色印刷机1台、四开单色胶印机2台、PS晒板机1台、烫金模切机2台。

案发后,仁怀市新科彩印厂自愿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赔偿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15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明贵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相关的主要证据,提请依法审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饶明贵对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指控“习酒”文字的习酒瓶背标425,000张不属实,应为42,500张;且该42,500张不符合习酒注册商标的特征,没有侵犯“习酒”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2、饶明贵印制的“”牌与商标所有权人现在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不应作为犯罪处理。3、饶明贵印制的“赖茅”与茅台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字体、出厂名不一致,不应作为犯罪处理。4、饶明贵印制的“贵州茅台”、“MOUTAI”,因印制有“政府专用”、“内供”、“特供”、“陈氏老酒”等文字,而“政府专用”等文字并不是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不应作为犯罪处理。5、“茅台”本身是一个地名,不能因冠有“茅台”字样都认定为犯罪。6、饶明贵已经和“习酒”、“茅台”等商标的所有人达成了补偿协议。7、仁怀新科彩印厂一直合法经营,且饶明贵印制的酒类包装材料是应其他人的请求进行印制,印制后未进行销售,未对相关企业造成损害,未造成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酌情对饶明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饶明贵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一居民楼下其经营的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内,擅自组织工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予以出售。2017年8月8日,仁怀市新科彩印厂被仁怀市公安局查获,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共计查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类包装材料866,642件,分别为:有“郎”牌商标标识酒盒28,200个、“”牌商标标识酒盒两种47,244个、“”牌商标标识的习酒瓶正背标两种10,440套、“习酒”文字的习酒瓶背标425,000张、“习酒”文字的习酒装箱单4,2OO张、“茅”牌商标标识的酒盒七种共计73,312个和半成品酒盒一种共计15,960张、“茅”商标标识的赖茅酒瓶正背标四种共计85,520套和赖茅酒瓶正标两种共计130750张、有“茅”牌商标标识的赖茅酒的手提袋两种共计2,640套、有“贵州茅台”和“MOUTAI”牌商标标识的贵宾接待用酒酒盒720个和贵宾接待用酒酒瓶正标3,000张以及贵宾接待用酒手提袋4,928个、有“MOUTAI”牌等商标标识的茅台政府专用酒酒盒4,020个和茅台政府专用酒酒瓶正标800张、有“MOUTAI”牌等商标标识的茅台内供酒酒盒1,500个和茅台内供酒酒瓶正标100张以及茅台内供酒手提袋2,520个、有“贵州茅台”和“MOUTAI”牌商标标识的陈氏老酒手提袋1,500个、有“MOUTAI”等商标标识的茅台特供酒酒盒5,040个和茅台特供酒酒瓶正背标1,920套以及茅台特供酒手提袋3,328个、有“MOUTAI”商标标识的一二六王牌酒酒盒3,000个、有“丫啤鄙瘫瓯晔兜幕尘凭坪11,000个,同时现场查获用于生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平压压痕切线机5台、复模机1台、自动糊折盒机1台、对裱机1台、叉车1台、切线机2台、光电定位打孔机1台、四色印刷机1台、四开单色胶印机2台、PS晒板机1台、烫金模切机2台。

另查明,案发后,仁怀市新科彩印厂自愿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赔偿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15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饶明贵供述及辩解。供认如下事实:(1)饶明贵于2001年成立仁怀市新科彩印厂(个人独资),该厂主要经营印刷、包装、装潢、制作等项目。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都由厂方提供其注册的商标,由彩印厂帮助设计后印制,印制包装后,委托的厂方付款运货。2015年10月,该厂搬迁到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2016年3月左右,三号区卖包装材料的很多客户请饶明贵帮忙印刷赖茅酒等侵权产品,其就安排工人印刷了很多各种侵权产品放在厂里。彩印厂印制有赖茅、习酒、郎酒、茅台内供酒等很多种,侵权产品数目太多记不清。(2)2017年8月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的郎酒、赖茅等64类包装材料及商标,都是未经注册人委托或许可制造,饶明贵知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2、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老板是饶明贵,其主要负责切割、开材料,有时饶明贵安排发货。该厂大多数都是帮茅台酒厂印刷合格证、防伪说明书等一些茅台酒的包装材料,最近印有郎酒、赖茅酒盒子等一些酒类包装材料。

3、证人饶某(饶明贵之子)证言。证实2017年8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内发现现场有侵权产品,该厂法定代表人是饶明贵,该厂主要印刷茅台酒厂的合格证、说明书等一些酒类包装材料,最近一段时间印有赖茅、郎酒、习酒、茅台政府酒等酒盒及包装材料。茅台酒厂里面的酒类包装是茅台酒厂委托做的,其他侵权酒盒是私人定做的,平时都是饶明贵在接单。

4、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主要是做酒类包装材料,模切工种就是把印好的酒类包装材料进行切割,使之能折叠为酒盒子等成品。新科彩印厂主要生产茅台集团公司的相关酒类的说明书、合格证、防伪说明书等,还生产有习酒、郎酒、赖茅酒等酒类的包装盒等酒类包装材料及根据客服订单生产其他种类的酒类包装材料。

5、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主要负责切割印刷好的产品。饶明贵是该厂老板,平时与饶某一起负责管理,饶某是饶明贵之子。主要印刷一些茅台酒厂内需要的包装材料,还有习酒、郎酒、赖茅酒盒子等。

6、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该厂主要生产茅台酒产品说明书、茅台酒产品合格证、茅台酒防伪说明书,还有郎酒、习酒、赖茅、茅台特供酒等酒品牌的包装盒。其主要负责切割生产的“茅台酒产品说明书”、“茅台酒产品合格证”、“茅台酒防伪说明书”。说明书好像是给茅台酒厂生产的,其他酒盒子是销售给一些私人老板。

7、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该厂主要生产茅台集团公司的防伪说明书及陈年酒的说明书及合格证等,还生产有一批郎酒酒盒子。

8、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该厂印刷酒盒子、酒标、手提袋等一些酒类包装材料。有赖茅酒盒子、茅台政府酒盒子、郎酒盒子、习酒盒子,还有一些印有茅台酒的标识。

9、证人袁某1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主要负责酒类包装材料设计,贵州茅台酒盒子等产品是饶明贵和饶某要求生产的,车间里生产的贵州茅台酒类盒子其知道是侵权产品。

10、证人莫某证言。证实其系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员工,负责印刷。2017年8月8日早上9点按照要求开机印刷“茅台酒系列说明书”,一直印刷到下午15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厂印刷产品有茅台酒包装材料,包括茅台酒系列说明书、茅台酒系列说明书、茅台酒合格证;郎酒包装材料,包括郎酒酒盒、郎酒商标、郎酒纸箱、郎酒合格证;习酒包装材料,包括习酒酒盒、习酒商标、习酒纸箱、习酒合格证;赖茅酒包装材料,包括赖茅酒盒、赖茅酒商标、赖茅酒纸箱、赖茅酒合格证。根据库存情况来生产,郎酒、习酒、赖茅酒的包装盒库存保有量分别约18,000个,三种酒盒库存保有量加起来约54,000个,哪个盒子低于保有量,就生产哪种补齐,每种酒除酒盒之外的配套包装材料(如商标、纸箱等)也是配套生产。

11、证人蔡某1证言。证实其系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2017年8月7日,该公司获得线索,有人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内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而且生产数量较大,为保护茅台集团合法利益,所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12、报案材料。证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消费者投诉,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发现大量印制侵犯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

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8月8日,仁怀市公安局苍龙派出所接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蔡某1报案:在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罗家坝小区有人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同日,该局立案侦查。

14、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8月8日,仁怀市公安局苍龙派出所接到举报称:仁怀市罗家坝小区有人印制注册商标标识。该所对新科彩印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饶明贵、饶某等人组织工人正在制造商标标识等酒类包装产品,并查获数十万件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1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3张、照片77张。证实:(1)2017年8月8日15时50分至18时20分,公安机关在见证人见证下,对仁怀市新科彩印厂进行现场勘查,中心现场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遒办事处盐津社区罗家坝小区新科彩印厂内。(2)彩印厂生产区靠南侧中部库房靠东墙由南向北依次摆放成品茅台窖纸箱、茅台镇陈酒纸箱、贵宾接待专用酒纸箱、赖茅、郎酒、习酒、为人民服务、政府专用、茅台原浆、茅台老窖、茅台内供等成品,库房靠西墙由南向北依次摆放有成品茅台政府专用酒酒盒、茅台特供酒酒盒、贵州赖茅酒酒盒、人民公社酒盒、郎酒酒盒、为人民服务酒盒、茅台原浆酒盒、习酒酒盒等成品,库房靠东南墙摆放有贵州环保特供酒专用纸箱、年份酒专用纸箱、原料桶,库房靠西南墙摆放有纸箱、茅台陈氏酒酒盒。

16、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16份及清单、照片76张。证实:(1)公安机关在饶明贵处扣押平压压痕切线机5台,复膜机1台,自动糊折盒机1台,对裱机1台,叉车1台,切纸机2台,光电定位打孔机1台,四色印刷机1台,景德4开单色胶印机2台,PS晒板机1台,烫金模切机2台;郎酒彩盒28,200个(印有“郎”标和山水图案),圆瓶老习酒酒盒35,004个(印有“”标和“贵州省习水酒厂”等文字),方瓶老习酒酒盒12,240个(印有“”标和“贵州省习水酒厂”等文字),圆瓶老习酒外箱(12瓶装)1,000个(印有“”标和“贵州省习水酒厂”等文字),方瓶老习酒外箱(12瓶装)470个(印有“”标和“贵州省习水酒厂”等文字),圆瓶老习某、背瓶标3,720套(印有“”标和“贵州省习水酒厂”等文字),老习酒酒瓶背标425,000张(印有“食品”名称、习酒酱香型等文字),习酒标签6,720个(印有“”标等文字,经核实该标签实为习酒方瓶正、背标),老习酒装箱单4,200张(印有“装箱单”、“习酒”等文字),人民公社酒彩盒23,400个(印有“人民公社”等文字和毛译东主席相似的头像),茅台窖酒彩盒7,200个(印有“茅台窖”MAOTAI和“贵州茅台窖酒厂出品”等文字),茅台原浆酒彩盒17,400个(印有“茅台原浆”和贵州茅台供销合作社荣誉出品等文字),赖茅(源远流长)酒酒盒13,000个(印有“赖茅”标和源远流长等文字),茅台窖包装箱200个(印有“茅台窖”、贵州茅台窖酒厂出品等文字),中国贵州赖茅手提袋1,800个(印有“赖茅”标和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等文字),人民公社酒外箱440个(印有“人民公社酒”和贵州茅台供销合作社荣誉出品等文字),赖茅酒外箱(一分厂)360个(印有“赖茅酒”和中国贵州茅台一分厂出品等文字),赖茅酒外箱(回归赖茅有限公司)300个(印有“赖茅”标和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等文字),茅台镇政府专用酒外箱(酿酒总厂)200个(印有五星商标和茅台政府专用酒等文字),为人民服务酒外箱3,000个(印有“为人民服务”酒箱国营贵州茅台酿酒等文字),赖茅酒外箱(贵州茅台赖酒厂)400个(印有“赖茅”标和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等文字),赖茅酒商标(庆香港回归特制)71,000张(印有“赖茅”标和庆香港回归特制等文字),赖茅正、背标(贵州仁怀县茅台赖氏酒厂)720套(印有“赖茅”标和贵州仁怀县茅台赖氏酒厂等文字),茅台原浆正、背标(供销合作社)4,400套(印有“茅台原浆”和供销合作社荣誉出品等文字),赖茅酒正、背标(贵州茅台赖酒厂)10,800套(印有“赖茅”标和贵州茅台赖酒厂出品等文字),贵宾接待用酒商标(贵州茅台酿酒总厂)3,000张(印有“贵州茅台”和贵宾接待用酒等文字),茅台政府专用酒商标800张(印有五星商标和茅台政府专用酒等文字),赖茅半成品彩盒(茅台特产500ml、15,960张(印有“赖茅”商标和中国贵州等文字),茅台内供酒商标(酿酒集团)100张(印有五星商标和茅台内供酒等文字),茅台窖酒正、背标1,800套(印有茅台窖和贵州茅台窖酒厂出品等文字),为人民服务酒正、背标(酱香茅台牌)5,600套(印有毛主席头像和“为人民服务”等文字),为人民服务酱香型正、背标7,000套(印有毛某主席头像和“为人民服务”等文字),赖茅正、背标(茅台特产)3,000套(印有“赖茅”标和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等文字),茅台老窖外箱130个(印有茅台老窖和贵州茅台供销合作社荣誉出品等文字),茅台原浆外箱100个(印有茅台老窖和贵州茅台供销合作社荣誉出品等文字),赖茅酒外箱200个(印有赖茅酒和国营贵州省茅台酿酒等文字),茅台政府酒彩盒2,400个(印有五星商标、MOUTAI和茅台政府专用酒等文字),茅台内供酒手提袋2,520个(印有五星商标、MOUTAI和茅台内供酒等文字),茅台内供酒彩盒1,500个(印有五星商标和MOUTAI和茅台内供酒等文字),茅台牌酱香老酒彩盒6,000个(印有酱香老酒和为人民服务等文字),陈氏老酒手提袋1,500个(印有贵州茅台和MA0TAI等文字),赖茅(历史悠久)彩盒1,320个,赖茅(吉祥)酒彩盒13,272个(印有赖茅和贵州仁怀县茅台酿酒一分厂等文字),茅台镇陈酒彩盒360个(印有茅台镇陈酒等文字),赖茅1915手提袋840个(印有赖茅标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茅酒厂出品等文字),贵宾接待用酒手提袋4,928个(印有贵州茅台和MOUTAI贵宾接待用酒等文字),怀酒彩盒(赤水河畔茅台)11,000个(印有“丫啤焙统嗨河畔茅台等文字),茅台特供酒彩盒5,040个(印有飞天图标和茅台特供酒等文字),茅台特供酒手提袋3,328个(印有茅台特供酒盒MOUTAI等文字),赖茅彩盒(1升)28,800个(印有赖茅标和中国贵州等文字),赖茅(茅台特产)彩盒8,160个(印有赖茅标和中国贵州茅台特产等文字),茅台政府专用酒彩盒1,620个(印有五星商标、MOUTAI和茅台政府专用酒等文字),赖茅(赖家茅酒)彩盒1800个(印有赖茅和赖家茅酒等文字),茅浆酒彩盒4,320个(印有茅家窖和贵州茅台供销合作社荣誉出品等文字),贵州赖茅酒彩盒(历史名酒)6,960个(印有贵州赖茅酒和贵州仁怀县赖茅酒厂),贵宾接待用酒彩盒720个(印有贵州茅台和MOUTAI等文字),茅台老窖彩盒2,400个(印有茅台老窖等文字),为人民服务酒包装箱700个(印有为人民服务等文字),茅台特供酒外箱100个(印有MA0TAI图标和茅台特供酒等文字)、一带一路酒彩盒5,600个(印有贵州茅台镇一带一路等文字),茅台特供酒正、背标1,920套(印有MOUTAI和茅台特供酒等文字),一二六王牌酒彩盒3,000个(印有MOUTAI和一二六王牌等文字),赖茅酒(源远流长)商标116,800张(印有赖茅和源远流长等文字),赖茅正标(回归酒公司)13,950张(印有赖茅和茅台特产等文字)。(2)饶明贵在每一份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上签名确认。

17、饶明贵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统计表。证实:(1)公安机关经过统计计算出:郎酒牌:郎酒彩盒28,200个;习酒类:圆瓶老习酒彩盒35,004个,圆瓶老习酒瓶正、背标3,720套,圆瓶老习酒瓶背标425,000张,方瓶老习酒彩盒12,240个,习酒标签(方瓶老习酒瓶正背标)6,720套,老习酒装箱单4,200张;赖茅类:赖茅(源远流长)酒盒13,000个,赖茅半成品彩盒(茅台特产)15,960张,赖茅茅台特色彩盒8,160个,赖茅吉祥酒彩盒13,272个,赖茅历史悠长彩盒1,320个,赖茅彩盒1升28,800个,赖茅赖家茅酒彩盒1,800个,贵州赖茅酒历史名酒彩盒6,960个,赖茅酒正背商标(庆香港回归)71,000套,赖茅正背标(仁怀县赖氏酒厂)720套,赖茅正标(仁怀县赖氏酒厂)116,800套,赖茅正背标(茅台赖酒厂)10,800套,赖茅正背标(茅台特产、回归酒公司)3,000套,赖茅正标(茅台特产、回归酒公司)13,950张,中国贵州赖茅手提袋1,800个,赖茅1915手提袋840个;贵宾接待用酒类:贵宾接待用酒正标3,000张,贵宾接待用酒手提袋4,928个,贵宾接待用酒彩盒720个;茅台政府专用酒类:茅台政府专用酒正标800张,茅台政府专用酒彩盒4,020个;茅台内供酒类:茅台内供酒正标100张,茅台内供酒彩盒1,500个,茅台内供酒手提袋2,520个;陈世老酒类:陈世老酒手提袋1,500个;茅台特供酒类:茅台特供酒彩盒5,040个,茅台特供酒手提袋3,328个,茅台特供酒正背标1,920套;一二六王牌酒类:一二六王牌酒彩盒3,000个;怀酒类:怀酒彩盒11,000个。(2)饶明贵在该统计表上签名确认。

18、接受证据清单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实:(1)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24日,营业期限为1998年1月24日至长期;商标注册证有“赖茅”、“MOUTAI”、“MAOTAI”、“贵州茅台”等。(2)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31日,营业期限为2007年8月31日至长期;商标注册证有“郎”。(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5日,营业期限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43年12月15日;商标注册证有“”。(4)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4日,营业期限为2011年1月14日至2050年1月13日;商标注册证有“”。(5)仁怀市新科彩印厂成立于2001年7月2日,投资人饶明贵。(6)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本案扣押包装材料上使用的“贵州茅台”、“茅台”、“MOUTAI”等商标未经该公司授权许可。(7)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知保部提供的情况说明:仁怀新科彩印厂为我公司“系列酒合格证”、“系列酒防伪标说明书”、“贵州茅台酒合格证”、“陈年酒防伪标说明书”、“贵州茅台酒防伪标说明书”、“敬启者说明书”的供应商。因该公司为这些包材的唯一供应商,所以我公司下发给仁怀新科彩印厂的生产委托书数量较多。(8)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包装材料委托生产计划书:委托仁怀新科彩印厂生产贵州茅台酒合格证(53度-500ml-1*6)106,200张、贵州茅台酒防伪标说明书106,200张(委托日期2017年1月21日)、茅台王子酒合格证(53度-500ml-1*6)849,600张、系列酒防伪标说明书849,600张(委托日期2016年12月7日)、贵州茅台酒合格证(53度-2.5L-1*2)2张、贵州茅台酒防伪标说明书2张(委托日期2016年12月27日)、贵州茅台酒合格证(53%vol-500ml-1*6)1,770张配10,620张陈年酒防伪标说明书(委托日期2017年6月20日)、贵州茅台酒合格证(53%vol-500ml-1*6)217张(委托日期2017年7月27日)、贵州茅台酒合格证(53%vol-500ml-1*12)584张、敬启者说明书7,000张(委托日期2017年7月27日)。(9)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在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发现疑似该公司生产的老郎酒外箱、包装、装潢28,200套;经该公司打假办人员现场鉴定不属于该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外观包装,其老郎酒包装材料也不属于该公司授权生产;该公司未授权仁怀市新科彩印厂代理生产任何郎牌产品的外箱、包装、装潢。(10)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函:没有委托仁怀市新科彩印厂生产、制作及加工与习酒有关的任何包装材料及制品。(11)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从未委托仁怀市新科彩印厂生产加工怀酒产品的包装材料。

19、饶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饶明贵租赁魏清文等户位于贵州省仁怀市中枢镇罗家坝安置小区2号地块13号小块-1至-11。

20、赔偿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款收据。证实:(1)仁怀市新科彩印厂销售的产品侵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双方协商,仁怀市新科彩印厂自愿赔偿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2)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谅解书:饶明贵已深刻认识到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和因此给商标专用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已经自愿坦白认罪,并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因其犯罪行为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为此该公司决定对饶明贵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谅解,敬请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饶明贵赔偿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150,000元。

21、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证实饶明贵1958年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犯本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核实比对饶明贵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列证据均系侦查机关合法收集,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列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能够相互印证饶明贵的犯罪事实,对上列证据的效力及其所列证明的主要内容予以确认。

庭审中,饶明贵之辩护人向法庭出示:1、扣押清单复印件10页,证实其中扣押的第19项“老习酒酒瓶背标”为42,500张;2、饶明贵印制的“赖茅酒”、“酒”、“酒”等材料照片25张(此照片包含在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证实饶明贵印制的材料与注册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

对于饶明贵之辩护人出示的证据1及所提“习酒”文字的习酒瓶背标425,000张不属实,应为42,500张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2017年8月8日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查笔录第2页第19项“老习酒酒瓶背标425,000张”、扣押决定书第19项“老习酒酒瓶背标425,000张”及2017年9月1日公安机关制作的“饶明贵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统计表”第4项“圆瓶老习酒瓶背标425,000张”,均载明该项数量为425,000张,且饶明贵均签字(捺印)确认。其次,仁怀市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2017年8月8日在仁怀市新科彩印厂内对涉案财物进行检查、扣押时,因财物种类多、数目大,办案民警在登记扣押清单时将查出的老习酒酒瓶背标425,000张误写为42,500张,并将该扣押清单复印给饶明贵家属,后办案民警发现该错误立即更正;且饶明贵又在公安机关再次制作的扣押清单上签字(捺印)确认。以上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饶明贵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统计表等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该习酒酒瓶背标为425,000张。故该证据所载明数量应系笔误,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饶明贵之辩护人出示的证据2,因该证据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在卷,辩护人只是将照片放大打印,且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经饶明贵及其辩护人质证,能够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对于饶明贵之辩护人所提“习酒”文字的习酒瓶背标不符合习酒注册商标的特征;“”牌与商标所有权人现在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完全相同;“赖茅”与茅台公司注册的商标标识字体、出厂名不一致;“贵州茅台”、“MOUTAI”,因印制有“政府专用”、“内供”、“特供”、“陈氏老酒”等文字,而“政府专用”等文字并不是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均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的包装、装潢、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其次,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有“赖茅”、“MOUTAI”、“MAOTAI”、“贵州茅台”、“茅台”等,四川省古蔺郎酒厂商标注册证有“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有“”,贵州海航怀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证有“”,以上商标注册证上载明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即酒;而饶明贵印制的均为酒类材料,且分别把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完整地印制在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之规定,此应计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额。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明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866,642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明贵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应当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饶明贵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饶明贵所提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饶明贵家属积极对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请求人民法院酌情对饶明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饶明贵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赃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宗洪

法官助理朱小燕

人民陪审员钟光荣

人民陪审员佘大其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