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由】: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时间】:2018/3/19 0:00:00

张鸯假冒注册商标罪肖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鸯。被告人张鸯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平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薛刚毅,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肖涛。被告人肖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鸯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被告人肖涛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鸯及其辩护人钱平平、薛刚毅和被告人肖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鸯通过购买空白电气和施耐德商标标贴制作假冒的施耐德产品,并利用其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电器城A237柜台、QQ(85×××39、昵称提拉米苏)向被告人肖涛、QQ号为27×××72(昵称“WE”)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施耐德电气产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7.9415万元。

同期,被告人肖涛利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了中国智广电器,将从被告人张鸯等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施耐德电气产品,对外向姬某、赵某、朱某等人销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31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涛明知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处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鸯、肖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鸯和肖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鸯通过购买空白电气和施耐德商标标贴制作假冒的施耐德产品,并利用其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电器城A237柜台、QQ(85×××39、昵称提拉米苏)向被告人肖涛、QQ号为27×××72(昵称“WE”)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施耐德电气产品,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7.9415万元。

同期,被告人肖涛利用阿里巴巴平台注册了中国智广电器,将从被告人张鸯等人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施耐德电气产品,对外向姬某、赵某、朱某等人销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3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施耐德电气等物证;合法商标注册证、银行账册等书证;证人沈某、姬某等人证言;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被告人张鸯和肖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7.9万余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肖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为9.135万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鸯和肖涛归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鸯和肖涛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鸯和肖涛宣告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肖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施耐德电气产品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晓明

审判员蒋其举

人民陪审员徐晋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