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上诉人李明凯以360元每吨的价格分别向刘某1、平顺涛购买假钙镁磷肥共180余吨,后以640元―660元每吨的价格零售,销售金额达115200余元。2015年11月20日,罗平县工商局以罗工商处字[2015]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平县民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销售侵权“乌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钙镁磷肥20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民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钙镁磷肥199包(50kg/包)共计9.95吨;罚款人民币25000元,上缴国库。该20吨侵权钙镁磷肥系上诉人李明凯向刘某1、平顺涛购买的180余吨中的一部分。上诉人李明凯在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按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6万元。
罗平县民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册,法定代表人系上诉人李明凯之妻罗某,股东有许某及上诉人李明凯。许某系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及分红。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及前科证明,银行流水及手机银行交易记录,罗平县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云南省昆阳磷都钙镁磷肥厂出具的鉴定书,罗工商处字[2015]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昆阳磷肥厂及云南省昆阳磷都钙镁磷肥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罗平县民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变更信息、年检报告书、年检审查表,同案犯刘某1、平顺涛的供述等在卷证据与上诉人李明凯的供述相互印证予以证实,应当予以确认。
其中,同案犯刘某1供述的主要内容为:我在昆阳打工时学会了生产化肥,也做化肥销售。2014年初,我在陆良县小百户乡兴仁办事处兴仁村的废弃的矿产搭建了一条硅肥生产线,没办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就私自生产、销售。硅钙肥只是土壤改良,磷的含量只到1%,而磷肥中磷的含量要达到12%以上。硅钙肥一吨只是100多元,而假冒磷肥是180元一吨,成本都是一样的,我就利用从我哥刘天明(因为生产假化肥已经被判刑)那里学习来的经验开始生产假磷肥。装假磷肥的口袋是我哥剩下的,化肥其实就是硅肥不是磷肥。在生产过程中,认识了陆良的平顺涛,他帮我运输原料、产品。李明凯是两三年前通过其老乡李昌希认识的。在陆良我总共生产销售了60吨左右给李明凯,其他是硅肥。因为时间长,我只记得我卖给罗平马街镇的李明凯的硅肥、磷肥总的有180到250吨之间,2014年在陆良生产,我只是卖着给李明凯,没有卖过给其他人。2015年认识了赵广生,就撤了陆良的厂来赵广生的厂和他合伙生产硅肥,生产的硅肥用的是赵广生厂的品牌,平顺涛帮着管理和销售。和赵广生合作时,为了顺利卖设备,我也生产假冒磷肥,共生产了110多吨,卖给李明凯60吨左右、罗平板桥的刘某250吨左右,都是180元一吨卖给他们,刘某2是付现款,李明凯付过现款也转过账。卖给李明凯、刘某2的钙镁磷肥他们应该知道是假的,我跟他们说过钙镁磷肥的含量低,没有说低多少,价格也低。因为平顺涛借过钱给我,又帮我管厂,所以在要结束时我给他自己拉了几车我生产的化肥去卖,我知道的只有两车硅肥,有没有拉假冒磷肥我不清楚。我假冒的是昆阳磷都磷肥厂的“乌龙”牌一等品,合格品两种及昆阳磷肥厂的“昆磷”牌合格品、一等品,总的是两个厂家的四个品牌,销售的假冒化肥口袋是我哥哥剩下的,编织袋是白色的,字是红色的,有3000多条,都被我用了。2015年和赵广生合作期间,生产经营销售都是我负责,赵广生没有参与,生产销售的有机肥和钙镁磷肥双方也没有结算,我撤股时赵广生补了我18万就了结了。
同案犯平顺涛供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我开货车的时候认识了生产化肥的刘某1,他当时在陆良小百户黄磷厂里生产假的钙镁磷肥(我后面才知道是假的),当时他叫我帮他拉了10车送去给罗平马街的李明凯,每车20吨共200吨,10车化肥都是同一种货,袋子是白色,字是红色,牌子是昆阳产的钙镁磷肥。2015年时刘某1把厂搬到师宗,他和赵广生合伙,刘某1叫我帮他管着厂。他们最开始是生产真硅肥,2015年下半年他们就开始生产假的钙镁磷肥,原料是赵广生和刘某1拉来的,用拉来的磷渣装在昆阳厂生产的钙镁磷肥的口袋里,冒充真的钙镁磷肥,假的化肥口袋是江晓提供的。在陆良的时候,拉过200吨假的钙镁磷肥给李明凯。在赵广生的厂里生产的钙镁磷肥我卖过2车50吨给罗平钻天坡的钱小兴,还被罚款。我用我哥哥平涛春的信用卡期间,李明凯转过两次款到这张卡上,一次2万,一次1万,这3万是从落龙拉假钙镁磷肥卖给他的款,刘某2转过一次钙镁磷肥包装袋的款2300元。李明凯转的3万元是因为刘某1给我借了3万元,他叫我联系李明凯,拉钙镁磷肥卖给李明凯,抵我借他的3万元。拉给李明凯的假钙镁磷肥是80吨,360元每吨,运费李明凯自己给。这80吨化肥款是赵华先问我要的,我只给了他1万元,剩下的款我喊他跟刘某1结。这80吨我不知道算我拉的还是刘某1拉的。
原审被告人李明凯供述的主要内容为:2014年春节前后一个叫刘天全的外省人到我家位于罗平县马街镇文汇路4号的罗平县民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门市推销钙镁磷肥,推销的时候他没有说是假的钙镁磷肥,只说种植都没有问题,比正规的钙镁磷肥含量低着几个百分点,价格也比正规的钙镁磷肥便宜着100多元一吨。当时我贪图便宜就和他谈买化肥的事,于2014年春节前后以含运费360元每吨的价格大约给刘某1买了120多吨的假钙镁磷肥,具体多少吨我不记得了,大概付了4万多元的货款给他,是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给他的。化肥袋子是白袋红字,袋子标识我只记得是钙镁磷肥,是昆阳磷肥厂生产的,送货的是一个陆良口音的男驾驶员送的,送货的车是一张蓝色的小货车,我不知道驾驶员叫什么。到2015年春节前后这个驾驶员又送了60多吨的假的钙镁磷肥给我,是在哪里生产的我不知道,化肥的包装和2014年的一样,价格也是和2014年的一样360元一吨,我付了2万元的货款给他,也是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刘某1、平顺涛一共销售了180吨左右的假化肥给我,我没有记账,具体多少吨记不清,他们如何算账我不清楚,两个都叫我转账给他们,两个我都转过账给他们。刘某1和平顺涛是一起的,我分不清哪个销售多少。刘某1和平顺涛销售给我的假钙镁磷肥是360元一吨,运费是70元一吨,合计是430元一吨,运费是拉来的时候按70元一吨直接付现金付掉,钙镁磷肥款是转账给他们,两个都转过,我没有付过现款,都是用我手机银行转账给他们。我卖出去是32元或33元一包,合640元或660元一吨。购买的化肥没有手续,也没有开过单据,刘某1和平顺涛也没有拿单据给我。购买是我个人给刘某1和平顺涛购买的,我妻子没有在,没有立合同,也没有立协议。我给刘某1、平顺涛买的钙镁磷肥,账是否结清没有具体算,我被工商局查着以后,就没有跟他们联系着。罗平民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媳妇罗某,用她的身份资料办的,但是她只负责销售。
李明凯向刘天全、平顺涛购买假钙镁磷肥进行销售的事实有三人的供述与罗平县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云南省昆阳磷都钙镁磷肥厂出具的鉴定书、罗工商处字[2015]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及手机银行交易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买卖假钙镁磷肥的数量,刘某1供述在陆良期间卖过60吨左右给李明凯,在师宗生产期间卖过60吨左右给李明凯。平顺涛供述,刘某1在陆良生产时叫其拉过10车共200吨给李明凯,在师宗时其拉过80吨给李明凯。李明凯供述2014年春节前后给刘某1买了120多吨的假钙镁磷肥,2015年春节前后驾驶员又给他送了60多吨的假钙镁磷肥,刘某1、平顺涛一共销售了180吨左右的假化肥给其。因三人供述的数量不一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确认为18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