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李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二、被告人弯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三、被告人常军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罚金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四、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被告人常军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两千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