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倪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上诉人管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简传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用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封口机、喷码机、铆钉机等工具及用于开设赌场犯罪的赌博机三台予以没收。
六、扣押的假冒白酒1133件予以没收销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