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明、李娜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明、李娜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明。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O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娜。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O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018年5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孔天喜,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李娜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明及其辩护人杜平、被告人李娜及其辩护人孔天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徐明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利用阿某(另案处理)和“阿里"、“巴某"(绰号,另案处理)提供的无单证出口货物信息,通过从其实际控制的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大熊商贸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配单的方式,将他人出口的货物通过其经营的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联营的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告人李娜明知被告人徐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仍帮助其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的资金回流等行为。被告人徐明、李娜共同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30912948.07元。
2016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明和李娜分别被绍兴市公安局传唤后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明、李娜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共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徐明、李娜均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徐明、李娜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徐明辩解称,华某公司的外贸出口都是按照国家外贸代理文件规定做的,其不是万某、鼎臻公司实际控制人,万某、鼎臻发票是否虚开、资金是否回流其并不清楚,其只是帮万某、鼎臻公司代为退税而已,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娜辩解称,其在华某仅负责银行贷款和网银授权。对资金流向、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其都不知道。运输发票其也只是提供了一个银行卡号。
辩护人杜平提出:1、被告人徐明主观上无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徐明为了做大乾球通外贸服务电商平台,获得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资格,才允许他人挂靠或使用华某名义报关出口,其目的并非为了骗税。2、徐明实际上未得退税款,所有的税款都支付给了其代理出口的企业和个人。3、即便徐明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需要多人实施,不同环节相互合作。本案中上游开票公司网银U盘是金键儿,徐俊雷等人提供。在未查清全部犯罪事实情况下,仅对徐明定罪处罚有失公正。
辩护人孔天喜提出:1、被告人李娜与徐明缺少共同犯罪所必需的犯意联络,徐明辩解其没有与李娜事先进行商议、策划,事中也没有意思上的联络。李娜仅负责华某公司的融资,对徐明犯罪行为主观上并不明知。2、李娜对虚开运输发票一事毫不知情,走账资金的均是由邵某、凌某在徐明的指令下完成的,并非听命于李娜。李娜对通过U盾授权的转出的资金也只是程序性的。李娜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帮助行为。故李娜的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徐明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利用阿某(另案处理)和“阿里"、“巴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无单证出口货物信息,通过从其实际控制的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臻公司")、绍兴市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绍兴市大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熊公司")等虚开增值税发票并配单的方式,将他人出口的货物通过其经营的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和联营的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工美公司")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中以华某公司名义假报出口货物98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4308695.69元,以中工美公司名义假报出口货物100单,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人民币16604251.33元。被告人李娜明知被告人徐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仍帮助其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发票的资金回流等行为。被告人徐明、李娜共同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30912947.02元。
2016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明和李娜分别被绍兴市公安局传唤后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阿某(即“瓦力斯")证言,证实:其没有给华某公司和中工美公司提供过报关单上的出口信息,也没叫手下的出纳孙某提供过。其称与徐明的经济往来仅有和田玉交易。
2、证人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5年6月5日在“瓦力斯"开的绍兴市半球纺织品有限公司做单证员。其根据瓦力斯指示工作,瓦力斯或瓦力斯指定的货代公司联系人将信息发给其,让其将信息发送给华某公司的叶某。货代公司联系人中提供最多的是邹某,提供的信息的包括出口信息、运输单、提单、放行通知书、运输发票,都是她改好了的,只有小部分要其自己修改。这些出口的货物都不是华某公司或中工美公司的,这两家公司假冒老外的东西出口去骗税。开给华某公司的运输发票都是虚开的,华某公司先按照运输发票上的金额把钱打给货代公司,然后其再联系这些货代公司的联系人,让货代扣掉5到6个点的费用将钱打回到华某公司的李娜个人银行卡。经辨认,其辨认出阿某就是瓦力斯。
3、证人凌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华某、鼎臻、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明,万某法定代表人谭某,鼎臻法定代表人陈某1都是挂名的。华某会计朱某2,助理会计虞某,出纳凌某,单证员叶某,还有黄某1等其他业务员。朱某2兼任鼎臻会计,虞某兼任万某会计,出纳凌某同时负责三家公司的资金流转。三个公司一套班子,公章都在华某会计手上。(2)其在华某、鼎臻、万某公司主要负责操作资金流转。华某公司从客户那儿收到外汇款后,徐明会要求其将华某账上的钱转给鼎臻或万某,再从鼎臻或万某公司转给其上游的开票公司,最后从上游开票公司转到徐明或徐俊雷卡上。徐俊雷的卡是根据徐明指示办的,卡一直放在徐明那里。以上这个过程都是在徐明指示下操作的,资金从华某公司出来到鼎臻、万某公司再到上游开票企业最后回到徐明手中,期间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也就是说华某公司这些钱根本就没花出去。这些情况老板娘李娜也是知道的。(3)2016年4、5月,根据徐明的要求,为了应付国税的检查,其补了华某和万某、鼎臻之间的出库单、入库单。(4)对其提供的《走账的九个有限公司网银密码等》、《业务员资金表》中上游企业U盾使用情况以及徐明支付给徐俊雷、吕某、肖某1的资金情况予以确认。对其提供的《华某财务资金状况表》中华某公司从2015年11月份以来的资金流转情况、《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初打入瓦力斯退税款》中徐明打给瓦力斯出口退税款情况、《瓦力斯打入华某美金明细2015.3.4-2016.3.1》中瓦力斯打入华某账户款项情况、《各银行收汇情况记录明细》中从华某收汇开始到资金回流整个资金流向情况予以确认。其中按照徐明或李娜指示操作打退税款给瓦力斯的,根据核对情况,共加起来有731万元。(5)其离职后,有一次回华某时,徐明叮嘱其如果经侦队的人来找,只要推说不知道,特别关照网银的事和徐俊雷的卡不要讲。(6)李娜知晓退税及上游资金走账的情况。李娜让其统计过瓦力斯有多少美金打给华某公司。(7)经辨认,其辨认出阿某就是瓦力斯。
4、证人叶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1)华某、鼎臻、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明。华某会计朱某2,助理会计虞某,出纳凌某,其是单证员,还有黄某1等其他业务员。朱某2、虞某分别兼任鼎臻、万某公司的会计,出纳凌某同时负责三家公司的资金流转。(2)瓦力斯的业务其只收集备案资料,瓦力斯的秘书“小孙"(即孙某)会将出口信息发给其。出口信息包括出口报关预录单、无纸化放行单或场站收据、船运提单,都是图片。出口运输发票因为根据规定需要原件,都是邮寄或瓦力斯送过来的。华某根据瓦力斯提供的出口信息里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具的这些发票来做合同。这部分发票都是从徐明控制的万某公司和鼎臻公司开过来的,金额约1千万美金。(3)原先徐明与瓦力斯商定由瓦力斯将出口信息资料的真实货主改为华某后再发给华某公司,但经常会出现发给华某的船运提单和场站收据仍是真实货主,需要其修改。其修改的方法是将华某原先做过的真实船运提单或场站收据打印出来,再把真实单据上华某的名字剪下来,黏贴到瓦力斯发给华某的船运提单或场站收据上再复印一份,这样瓦力斯发过来的船运提单或场站收据上公司名称就改成了华某公司了。之后经过和徐明商量,全部由瓦力斯改好后发给华某。(4)华某公司就根据瓦力斯提供的出口信息,再配上华某向万某与鼎臻的购货发票到国税机关退税。万某、鼎臻给华某发票都是虚开的,之间是没有真实业务往来。(5)2016年7月,国税来华某检查,调走了大部分账册资料,但2016年以来华某公司出口备案资料没有拿去,之后李娜就把这部分资料拿走了。徐明还让所有员工将电脑中的资料删除,存放到U盘里。其存放在公司电脑里华某的出口报关资料由于太大直接删除了。徐明、李娜还叮嘱国税调查时不要乱说。(6)李娜是公司的老板娘,李娜清楚公司出口退税备案情况,也清楚运输费回流情况,这些工作需要向李娜汇报的。(7)经辨认,其辨认出阿某就是瓦力斯。
5、证人虞某证言,证实(1)华某老板是徐明,负责公司实际经营,他老婆李娜平时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朱某2是主办会计,负责公司做账、申报纳税、出口退税等事情,其是会计助理,负责跑工商处理公司变更、注册,另外也在跑国税局申领发票,凌某是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公司资金划转、跑银行等。公司还有一个单证员叶某,主要负责出口业务相关资料。其也是万某的会计,万某的事情都听徐明的,徐明是实际控制人。鼎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徐明。(2)万某开发票给华某时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万某做账时的出库单、入库单是后来补的,为了应付检查。徐明给其万某公司进项发票的同时也会提供对方公司的出库单,万某公司的入库单其是根据对方公司的出库单做的,而万某公司的出库单是根据万某公司开给华某公司的销项发票数量套的,而万某公司开给华某公司的销项发票是根据华某公司出口的预录单套的。
6、证人朱某2证言,证实(1)华某、鼎臻、万某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明。李娜主要负责财务这块总资金进出,其主要是做华某公司账册及公司退税,另外还做鼎臻公司的账,虞某主要是做万某公司的账。叶某是华某公司出口单证员。还有一个叫袁某的是华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平时工作上碰到问题就去问他。(2)鼎臻公司对外开票主要是两个公司,一个是杭州的中工美公司,另一个就是徐明的华某公司。开票比例大概是八二开。徐明让其根据叶某提供的华某公司出口的预录单的情况开票,预录单上的出口货物数量一定是要与从鼎臻公司开给华某公司发票上的货物数量一致,但开票金额一般根据每次出口金额除以一定的比例,这个比例一般小于汇率的0.4。叶某提供的这些预录单上的出口货物据其所知不是华某公司的实际货物,预录单上的信息是一个叫瓦力斯提供的。鼎臻与华某之间没有实际业务,鼎臻公司实际上是徐明手下的配票公司。鼎臻公司有这么多金额的发票开给华某公司,解决鼎臻公司进项发票不足的方法是通过徐明从上游虚开进大量的进项发票给鼎臻公司。但是这部分其没有参与,这些虚开发票都是徐明给其的。(3)对沭阳政河、沭阳丰汇、合江荣生、雎宁某、雎宁然书、雎宁夏某、重庆广宁、上高恒达、雎宁久润9家上游公司向鼎臻虚开发票情况予以确认。(4)2016年上半年重庆国税来调查时,其补了发票对应的码单、出库单、入库单,都是为了应付检查的。(5)中工美公司外汇到了,老板娘李娜一般会催其抓紧从鼎臻公司开票给中工美。
7、证人邵某证言,证实(1)其是2013年初至2015年9月在华某公司工作,是公司出纳,主要负责公司资金进出操作,也负责鼎臻、万某公司资金进出。华某公司法人是徐明,鼎臻、万某公司虽然名义上法人不是徐明,但实际控制人也是徐明。李娜负责公司的财务,保管印章。华某公司会计是朱某2,也兼鼎臻的会计。虞某是万某的会计。单证员是叶某,主要负责出口单证工作。其都是按照徐明或李娜要求操作资金,授权网银是李娜控制的,没有李娜的授权其是不能转钱的。(2)华某公司收到瓦力斯从国外汇入的美元,其结汇后,按照徐明或李娜要求将钱从华某转到万某或鼎臻公司。然后徐明会给其上游开票公司网银U盾或相关个人的U盾及密码,将钱转给上游开票企业,最后再将钱转回到徐明或者瓦力斯个人卡或者瓦力斯指定的其他人卡上。徐明给其的上游开票企业网银U盾及个人U盾其中一部分是通过金健儿联系的。(3)《走账的九个有限公司网银密码等》记载的上游开票企业网银U盾和相关个人U盾及密码的情况、《各银行收汇情况记录明细》中记载的资金流转情况,2015年9月10日之前都是其登记的,9月10日以后是凌某登记的。(4)经核对,徐明让其通过鼎臻公司转给合江荣生公司的资金有3467636元,从合江荣生公司转回来的资金有3467400元,前后数额不一致是因为银行转账的手续费。(5)《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给绍兴万某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账》及银行流水、《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给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账及银行流水》中记载资金在2015年9月10日前都是由其操作的。
8、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1)其在华某公司主要是负责公司里日常杂务,有时候徐明也会让其去验货,其在公司里已经有九年了。验货就是让其去看看客户有没有实际货物在装集装箱出口。(2)瓦力斯的业务大约是2014年年底开始做的。瓦力斯有货物需要出口时就会让他手下的“小孙"通过QQ号和其联系,“小孙"会将出口货物的基本资料发给其,其再将资料转给单证员叶某,后面的事都是叶某在联系并具体操作。其总共去验过两次瓦力斯的货,一次是2014年年底,去瓦力斯位于柯某的阿三仓库,发现他的确有货在装箱出口。还有一次是2015年夏天,因为瓦力斯也有货是通过中工美凯地公司去出口的,中工美凯地公司派人来华某公司,然后徐明叫其一起过去,当时徐明让其和中工美凯地公司的人一起去验货。当时我们去看发现瓦力斯也是有货在装箱出口。(3)2016年5、6月份的时候,华某公司老板娘李娜想把公司里的三台电脑主机和一些凭证资料暂时放到其家里,因为其是打工的,加上大家是这么多年的老同事了,所以也不好推却,就只能答应了。这些东西其拿回家放在客房里了。
9、证人顾某证言,证实其是中工美公司的单证员,华某公司的出口资料由其经手。每次徐明借中工美名义出口,叶某联系其用中工美公司申请报关委托,朱某2告诉其涉及的美金金额,其计算出所需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后告诉朱某2,朱某2会将开好的发票和合同快递给其,中工美公司按照发票金额将钱打到开票公司账户,后叶某将备案资料发给其整理归档。开票公司主要是绍兴鼎臻公司,打过去的钱主要是出口收到的外汇结汇人民币再加上对应退税款减掉应付给中工美的管理费用。出口涉及的报关、寻找货代、船公司等事宜,均由徐明负责操作。
10、证人李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中工美公司总经理。2015年5月,中工美公司与徐明的华某公司签订联营出口协议。协议规定,由中工美公司负责出口并垫付退税款,徐明支付每出口一美金货物0.065元人民币的管理费,并于2015年底协议到期后,签订第二份联营出口协议。双方共合作136单联营出口业务,进货发票由万某公司、鼎臻公司提供,已退税完毕约70单,涉及退税额1660万元左右。瓦力斯与徐明曾为退税款的事发生争执,瓦力斯称出口退税款有一部分是要给他的,为此他和徐明还来中工美对过账。合作期间,瓦力斯、李娜曾分别来中工美公司催讨货款、退税款。经其辨认,阿某,就是那个“瓦力斯"。
1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徐明,后徐明公司与中工美签订协议联营出口,具体业务由徐明负责,中工美负责收汇,并根据徐明提供的资料去申请出口退税。徐明称出口的业务都是他自己的。万某和鼎臻这两家供货公司是他自己的,他说了算,所以当时谈的时候是跟徐明直接谈的。最后协议签好也是徐明去盖章的。
12、证人童某1证言,证实(1)徐明是2015年3、4月份的时候开始和中工美有业务往来的。徐明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中工美来做进出口业务的,当时是公司老总李某7负责的这笔业务。徐明说因为绍兴国税出口退税的速度太慢了,中工美这边退税快,所以他想把自己的业务通过中工美的平台来出口,公司从中收取一美元六分半人民币的费用。徐明公司的业务外汇和发票到账后,扣除费用后公司先行将退税款垫付给徐明。当时,公司也派人到绍兴徐明公司考察过,觉得没问题后就同意和徐明做业务了。最后公司和徐明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上徐明是以华某公司、鼎臻公司、万某公司和还有一个公司名义签的。(2)一开始徐明是通过万某公司名义和公司做出口业务的,大约做了七、八百万人民币业务,万某公司也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发票。收到其中一笔外汇后,公司先将91万退税款先行支付给了万某公司。公司将上述发票拿到国税机关去退税的时候,国税机关对这部分发票不予认证,公司没能拿到退税款。这个情况公司马上跟徐明联系了,徐明就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这91万元退税款还给公司。之后,徐明就换用鼎臻公司的名义继续与公司合作。鼎臻公司开具发票国税机关可以认证,之后的业务都是以鼎臻公司名义做的。鼎臻公司总计做了有2000多万美元的业务,鼎臻公司也将全部发票都开给了公司,公司也已经将全部退税款先行垫付给了鼎臻公司。(3)徐明委托公司出口的业务应该是真实的,公司对出口的货物都要抽检的,但也有可疑之处,徐明的出口业务外汇进来特别快,今天刚刚出口的货物,过一两天国外的货款就已经汇进来了,一般出口收汇没有这么快的。还有徐明出口国外的客户叫瓦力斯的还来我们公司催我公司将收到的外汇款转给徐明,这个情况也很反常,这些外汇是中工美支付给徐明的,按理说这些钱都是付给徐明上游购货企业的,和国外各户没有关系的。虽然觉得有可疑,但没有其他不对的地方,所以公司就一直和徐明做业务。
13、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1)其原来在中工美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办理公司退税及工商免检等行政工作。经其公司查询、整理发现,徐明在中工美公司完成退税一共是99单,涉及退税款是16604251.33元。这99单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有1113份,价税合计114277495.14元,税额16604422.37元,这些发票都是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开到中工美公司的,但最后实际退税是16604251.33元,造成少退税的171.04元的原因是其中一份发票(发票号码330××××637828)少退税171.04元。(2)其提供涉及徐明的报关单及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都是核对过,真实的,这些数据是原公司的单证员顾某经手的。(3)中工美公司收到过万某公司的发票,总共涉及到117份,其中92份发票有对应8个报关单,另外25份没有报关单,但是这8个单子最后没有退税。因为徐明刚开始跟公司出口联营名义退税时,国税认为万某发票涉嫌虚开,不能退税。(4)2015年公司共付款给鼎臻公司66298789.61元,这些钱是公司收取管理费用后的美金结汇钱加上付给徐明的退税款。2016年,中工美一共付绍兴鼎臻公司45139544.15元。2016年还有30单没有退税,因为徐明没有联系美金打进来,也没有开发票,所以无法退税,也没有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
14、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鼎臻公司由其注册成立,2015年4月后其将公司转给华某公司的老板徐明具体经营。2015年10月,因其发现鼎臻有大量发票开给徐明华某公司和杭州中工美却没有实际业务,其担心身为法定代表人要负法律责任,多次要求将公司转给徐明。2016年4月才将公司变更到徐明指定的李某2、郭某名下。其未参与过鼎臻公司的实际经营。
15、证人贺某证言,证实其是原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后其经谭某介绍,将公司转给徐明实际经营。后于2015年9月其将公司正式办理相关手续转给了谭某,但实际来办理转让手续和交转让办理费的均是华某公司的人,谭某只是签了个字。李娜也清楚公司转给了徐明经营。
16、证人章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左右,华某公司的老板徐明联系其,说是要其给他找一家公司,他要通过这个公司走账以后便于到银行融资。其就联系大熊公司负责人单某2康,将单某2康名下的大熊公司过户给王某1,但公司实际归徐明经营。
17、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大熊商贸有限公司即后来的永善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徐明,其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其实从未参与任何经营。2015年3月,其和章某、单某2康(原大熊公司法定代表人)、会计金某一同去迪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了变更手续,其只是负责签字,后面就不清楚了,2016年大熊公司更名为永善公司其也不知道。
18、证人单某1证言,证实其在绍兴市乾球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在2013年6、7月份,通过华某公司代理出口过二笔业务,当时是跟华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黄某1谈的。
1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是2016年6月到乾球通公司做出纳和网上银行操作,同时兼华某公司网上银行操作。乾球通公司实际经营者是李某2,他与李娜关系很好。华某公司转贷业务均是网上银行操作,是李娜在负责的,具体也是她让其操作的。华某公司只有转贷业务。其接手出纳以来,华某公司没有出口业务。
20、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是2005年到华某公司工作。2015年9月开了乾球通公司,为了省钱和华某公司在一起办公,单证员是叶某兼的。其原先在华某公司是自已去找来客户下单后,钱先打到华某公司账户,然后华某公司向工厂下单,完成后通过华某公司出口。其主要是做瓶盖、模压机、模具、纺机等。
21、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12月到乾球通公司从事法务工作。该公司是个电商平台,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进行外贸生意。其也代理一些出口业务。该公司和华某公司一起办公。
22、证人袁某证言,证实其在乾球通公司从事公司跑银行贷款的事情,后负责分公司的工作。公司主要做货物出口业务。
23、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在乾球通公司做会计。人事部是李娜在负责的。徐明和李娜也在管亁球通的事,实际控制人应该是徐明。
24、证人邹某证言,证实其曾是JM(巴基斯坦人)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到货代公司订舱和联系仓库。其并没有提供出口信息给瓦力斯或小孙,也没有以华某公司或中工美公司名义委托货代去报关。
25、证人武某证言,证实其从2014年5月至2017年3月挂靠在高质行宁波分公司承揽出口业务。2014年底,JM公司和JM公司的邹某陆续委托其订舱、拖车、报关业务,但是以什么公司抬头报关、报关货物品名、数量、价格、货源地等数据,都是邹某提供的。其中就有以华某公司或中工美公司抬头报关的报关资料。经核对,其中涉及华某公司26单、中工美公司42单。另其帮JM或者邹某从宁波安迅达公司开运输发票给华某公司、中工美公司,费用由华某、中工美支付,收取票面金额的6-7%,没有真实的货运服务。
2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李青仓库的负责人,李青仓库在2017年9月之前一直挂靠在一个叫“蒋某"的巴基斯坦人公司名下,一直为外国客户提供仓储服务。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鼎臻公司和绍兴万某公司都不是李青仓库的仓储客户。李青仓库只提供仓储服务,与货代、报关行没有业务联系,也不认识“JM"、“邹某"。
27、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其是原联非货代的股东,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华某公司老板徐明找其帮忙,需要开几张运输发票,其分三次一共开了10张运输发票,总金额15252元,这个运输发票是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是出口涉及报关、运输时要用的,是以代理报关和拖柜的名义开的。徐明联系时说开过去的运输发票备注栏里加提单号、船名航次。其实其公司和华某并没有发票上的实际业务。其虚开运输发票只是作为朋友帮徐明,未收取任何好处费。
2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是帝航货代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一个叫阿力木江的新客户说有货物要出口,让帝航货代订舱、报送。订好仓,根据阿力木江提供的地址宁波海宁许村镇新益村去拉货,货物是892卷的全棉梭织染色布。拉完货后,对方提供给我们华某公司和中工美两家公司的报关资料,让用这两个公司抬头去报关,报完关就先后把报关预录单、提单等出口资料交给对方。等货运出去,阿力木江让其给华某开了一份运输发票,金额为607元。其证实帝航货代与华某公司并没有业务往来。出去的东西是不是这两家公司其不知道。以华某公司报送的,合同号是WL15027,以中工美报送的,合同号ZGWLS15029。
29、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其经营的大卫仓库并没有客户叫华某公司、鼎臻公司、万某公司,但其知道JM,是其仓库的客户。大卫仓库只有2016年2月以来的仓储记录,之前的记录已无法找到。JM是巴基斯坦人,在柯某开了家公司,有些外国人的货物由JM555联系货代报关出口,手机号码130××65,他下面还有个“雷雷"(女的)提供集装箱号码以便报送前的装货,她手机号189××01。其不知道鼎臻公司、万某公司、华某公司,他们不是大卫仓库的仓储客户。
30、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是上高县恒达制衣有限公司兼职会计,曾按照实际控制人肖某2的意思开具了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鼎臻公司,发票金额2878303.97元,税额489311.67元,价税合计3367615.64元。其是按肖某2吩咐办理恒达制衣网银并按照肖某2给的地址寄出。恒达公司没有做过任何业务。
31、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其与陈某5共成立重庆广宁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广启纺织有限公司、重庆高达中药材有限公司、重庆知秋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专门用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共领了8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已抵扣。重庆广宁纺织有限公司即鼎臻公司的上游企业。
32、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其成立了6家纺织公司雎宁夏某纺织有限公司、雎宁然书纺织有限公司、雎宁某纺织有限公司、雎宁昊升纺织有限公司、雎宁伊某纺织有限公司、雎宁久润纺织有限公司,是专门用来卖票的,即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的行为。这几家公司开出去的增值税发票其中绍兴是张玉峰联系的。然书、夏某、敏艳、久润公司没有和鼎臻公司有过真实货物交易,国税部门调取的发票都是虚开的。
33、被告人徐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华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主要是做外贸。其是法定代表人,前妻李娜负责融资,公司原出纳是凌某,会计是朱某2,单证员是叶某。公司业务员有黄某1、单某1、韦某佩、任某。2016年5月左右,会计朱某2、出纳凌某因生小孩子从公司离职。她们两个离职后,公司没有再找出纳和会计。万某公司、鼎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不是其,万某公司是谭某,鼎臻公司是杜伯祥。万某、鼎臻与华某公司分别签订了出口合作协议,中工美公司也是以这种方式联营出口。瓦力斯和阿里是外商的验货及发货人员,他们与华某没有关系。瓦力斯从国外打钱给华某,华某就直接将钱转给鼎臻或万某,至于鼎臻或万某后面怎么操作其就不知道了。其没有退税打入瓦力斯的账户。
34、被告人李娜供述与辩解,证实(1)华某、鼎臻、万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明。华某会计朱某2,助理会计虞某,出纳凌某,单证员叶某,还有黄某1等其他业务员。朱某2兼任鼎臻会计,虞某兼任万某会计,出纳凌某同时负责三家公司的资金流转。其在公司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银行的授信资料准备工作,二是协助徐明管好公司资金。其保管华某和万某的授权U盾,负责资金支付的授权,其中华某公司有两个银行账户。2015年9月后将中行授权U盾交给叶某操作了。鼎臻公司的授权U盾由朱某2在操作。(2)瓦力斯从国外将美元打入华某公司,结汇人民币后,华某根据开票金额将资金以支付货款形式打给鼎臻或万某公司。为了将账走平,鼎臻、万某公司需要由上游企业开发票作为进项发票,所以鼎臻、万某收款后就接着将钱打给上游开票企业。因为这些上游企业不熟悉,资金打过去之后怕被骗,这些企业银行网银U盾或相关的个人U盾会通过快递或通过中间人金健儿等人交给徐明,并由凌某根据徐明指示操作资金流转。凌某有时用上游企业U盾将钱直接转回到徐明银行卡或徐明控制的徐俊雷银行卡上,有时上游企业提供相关的个人网银U盾,凌某先将钱转到个人卡上,然后将钱转到徐明或徐俊雷的卡上。最后徐明会让凌某将收回来的资金再转回给瓦力斯,但不一定打回瓦力斯账户,有时会打到瓦力斯指定账户上。资金流转完成后凌某将上游开票公司U盾还给徐明或者凌某通过快递寄给徐明指定的人。华某、万某、鼎臻公司这样资金流转过程是不正常的,资金走一圈根本没有付出去,其中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只是为了去上游企业走账开发票而已。(3)2016年3-4月重庆市国税局调查鼎臻的账务后,徐明让朱某2尽快补齐单据资料,以应付国税检查。其也参与补码单、入库单、出库单,并要求凌某帮着一起补。(4)2016年7月绍兴市国税局来查账后尚有2016年部分出口退税的备案资料没有拿去,其根据徐明指示,将东西收好后藏在黄某1家中。在这之前公司换下来的旧电脑和部分资料等也一并藏在黄某1家中。(5)出事前,徐明曾要求大家将电脑中东西拷到U盘后删掉。徐明还叮嘱其讲得清的讲,讲不清的不要讲。(6)其对《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给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表》(交通银行账户)、《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给绍兴万某纺织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表》(交通银行账户)、《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给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表》(中国银行账户)、《万某付款给上游开票企业交易明细(按时间)》资金流转情况予以确认。对《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受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中的发票170份,价税合计18847907.88元,《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受绍兴市万某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中的发票642份,价税合计70645213.87元予以确认。
35、绍兴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华某公司出口数据,证实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华某公司的出口情况。
36、2015-2016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证实2015-2016年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的具体情况。
37、华某公司退库处理信息清册、华某公司出口数据退税情况统计表、华某公司出口退税审批情况、华某公司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情况,证实:华某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之间的退税情况,实际退税21173608.71元(含正常经营)。其中2015-2016年出口退税审批18347217.01元。
38、“巴某"、“阿里"、“瓦力斯"退税单子归纳表,证实根据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提供的2015-2016年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出口明细、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整理,涉及“巴某"的退税单共26单,涉及阿里的退税单一共12单,瓦力斯的退税单共60单。
39、从单证员叶某台式电脑中恢复已删除的“阿里"、“巴某"、“瓦力斯"出口预录单等电子资料打印件,证实侦查人员对华某公司扣押的台式机硬盘内容进行了提取。从单证员叶某台式机硬盘中恢复了已删除的阿里预录单等资料共计12单;巴某的预录单等资料共计35单,其中26单完成退税,未退税的BAL15005、BAL16008-16015;瓦力斯的预录单等资料共计65单,其中60单完成退税。
40、华某公司涉案单证核对明细表,证实华某公司部分涉案退税预录单、提单、运输发票的核对情况。
41、华某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间出口退税备案资料,证实证实:华某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的出口退税情况。
42、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15年13次申报出口退税材料、2016年4次申报退税材料,证实: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申报出口退税情况。包含出口货物费用支出单证备案情况、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43、绍兴国税提供华某公司涉及鼎臻、万某出口相关信息及外调情况明细表、出口备案单证实际货主外调落实情况表,证实华某公司89单涉及鼎臻、万某进项税的出口相关信息及外调情况。包含海关编号(报关单号)、提单号、外调编号、真实货主。华某公司涉及鼎臻、万某进项税的其中75单真实货主落实情况。
44、义乌太平洋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自述材料,证实提单号为Z232320694、Z232315733、Z232315354、Z232315951、Z232312306、Z232312263、Z232312530、Z232312265、Z232312266、Z232312954、Z232314802、Z232315008由威士达航运有限公司柯某办事处委托其订舱,其只负责向船公司订舱。
45、宁波明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提单号NBND15555721、NBND15556205、NBND15556213、NBND16620516承接直接货主古拉姆客户集装箱货物出口事宜。
44、宁波盈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证实提单号S232018650、N232167701、KMTCNB0500242、COSU6880078410分别由柯某华夏5007、柯某SDR、柯某SDR、柯某越府7008委托其订舱,其中S232018650、COSU6880078410是支付现金(运费),N232167701、KMTCNB0500242还未支付。
45、华某公司与鼎臻公司、万某公司之间的交易明细及银行流水,证实华某公司付款给万某公司75355429元,付给鼎臻公司81948269.26元,万某公司、鼎臻公司共计退款给华某公司43307656元。
46、华某公司国税登记资料,证实:华某公司基本情况,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7、华某收万某增值税发票认证清单及发票清单,证实万某公司为华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2份,税额10264689.57元,价税合计70645213.87元。
48、华某收鼎臻增值税发票认证清单,证实鼎臻公司为华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0份,税额2738585.1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8847907.88元。
49、华某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2014至2016年每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华某公司申报纳税情况。其中,2014年累计应税货物销售额为285890.25元,即公司有正常的内销经营业务。
50、中工美公司提供的出口退税资料,证实其中涉瓦力斯75单,涉巴某20单,涉阿里5单。
51、中工美公司提供涉及退税的鼎臻公司发票清单,证实涉及退税的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开给中工美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共99单,对应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共有1113份,价税合计114277495.14元,税额16604422.37元,实际退税总额是16604251.33元,退税差额即造成少退税171.04元的原因是其中一份发票(发票号码330××××637828)少退税171.04元。
52、中工美公司提供的不能退税的万某公司的发票清单,证实:中工美公司收到过万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共涉及到117份,其中92份发票有对应8个报关单,合计报关美金1422198美元。另外25份没有报关单,但是这8个单子最后没有退税。
53、中工美公司提供骗税涉及报关单清单,证实共100单报关单编号、提运单号、合同协议号和报关金额。
54、中工美公司提供因案发未退税的报关单及清单,证实因案发有共30单未退税,即显示鼎臻公司已出口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报关单清单。
55、中工美公司出口退税备案资料,证实涉及骗税部分的定货合同、报关单、发票、场站收据等具体情况。
56、中工美公司提供的联营出口协议,证实中工美凯地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与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出口协议,包括联营企业绍兴市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协议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工美凯地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与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联营出口协议,包括联营企业绍兴市永善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鼎臻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浩诚服饰有限公司,协议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57、中工美公司提供涉案的2015-2016年度收汇清单及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中工美2015年收汇10857289美金,结汇人民币68358695.6元。2016年收汇6025716美金,结汇人民币39314722.8元。外汇来源即表上的客人抬头一栏。
58、中工美公司提供涉案的付款清单及银行凭证,证实2015年和2016年中工美付款给鼎臻公司的清单和银行凭证。2015年为66298789.61元,2016年为111438333.76元。
59、单证员叶某电脑中删去的巴某单子中涉嫌虚开运输发票扣点统计电子资料的打印件,证实叶某根据从货代虚开的巴某单子的运费发票统计的虚开运费和扣点情况。
60、单证员叶某电脑中删去的瓦力斯单子中涉嫌虚开运输发票扣点统计电子资料的打印件,证实叶某根据从货代虚开过来的瓦力斯单子的运费发票统计的虚开运费和扣点情况及银行付款回单。
61、运输发票,证实华某从货代公司虚开运输发票。其中10张,叶某称徐明让其和陈某3联系,后陈某3让其和小吴联系虚开的运输发票。
62、李娜中国银行账户(62×××27)流水、王某3农业银行账户(62×××13)流水、高佳萍中国银行账户(38×××65)流水、徐某1中国银行账户(35×××33)流水,证实华某公司打给货代公司的运输资金回流到李娜中国银行账户内。
63、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提供的绍兴市大熊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实大熊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王某1。王某1系绍兴市永善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大熊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年初大熊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2康要将公司转让给章某。章某让其出任法定代表人,其只负责签字,具体由章某负责操作。其未参与大熊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2016年上半年大熊公司更名为永善公司。
64、大熊公司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大熊公司开具给华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国税出具的大熊公司收受发票已认证的证明,证实大熊公司收受沭阳政河纺织有限公司7张发票已认证,大熊公司收受沭阳沙伟18张发票已认证。大熊公司开具给华某公司增值税发票的明细,金额为2325759.89元,税额为395379.13元。
65、金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是会计,2015年3月,其与单某2康、王某1、章某在迪荡行政中心办理公司转让手续后,其将大熊公司的证件给了章某,并停止了每月国地税零申报。自此没有再办理过大熊公司的任何业务。
66、万某公司上游开票企业清单及收受发票明细,证实万某公司收受上游开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40张,税额11962323.33元,价税合计82328932.95元。
67、绍兴市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证实万某收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40份,价税合计82328932.95元。
68、万某公司收受上游企业发票认证清单,证实万某公司收受上游49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
69、绍兴市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统计表,证实万某公司收到南通晨迈纺织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开给万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19份,价税合计69097602.72元,万某已付款58860676.57元,回流到个人账户金额601××65.37元,回流到徐明卡21672660元,回流到徐俊雷卡19078627.4元。回流到新疆人卡11284045.37元,回流合计52035332.77元。付款与回流差额6825343.8元。另有7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企业,其中顺平县合锦棉纺厂已付款1102581.38元,全额回流到新疆人卡中,绍兴市大熊商贸有限公司已付款的854500元,未回流。其余几家均未付款。
70、万某付款给上游开票企业交易明细(按时间),证实万某公司付款给上游开票公司合计58860676.57元。
71、税务机关对万某上游开票企业税务协查报告,证实万某的上游开票企业向万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其中沭阳巨晖12份,沭阳泓善30份,沭阳亦多31份,沭阳兴亿25份,沭阳河海2份,南京视阔50份,沈丘县东升8份,沭阳洺泞28份,沭阳玉质40份,上海韵斯5份,南京正宏凯111份,济南铭帆8份,沭阳沣朔30份,杭州厚盛24份,以上企业均被当地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或为已注销。
72、绍兴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抵扣联核查专用工作底稿及相关账册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证实2016年7月6日,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对绍兴市万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工作组调取了万某公司的相关账册资料,经与淮安市国税局联系,淮安通某、淮安盛某开具给万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
73、鼎臻公司收受上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及发票复印件,证实鼎臻公司共收受上游开票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14份,价税合计135682650.6元,税额19714572.58元。
72、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对鼎臻公司调查的相关材料,证实鼎臻公司收受的上游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记账凭证和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已确认虚开的9家企业分别为沭阳政河65份,沭阳丰汇40份,合江荣生31份,睢宁某25份,睢宁然书41份,睢宁夏某16份,重庆广宁29份,上高恒达30份,睢宁久润1份。
73、鼎臻上游开票企业税务协查报告,证实鼎臻的上游部分开票企业向鼎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情况。其中沭阳晨源49份,青岛荣达昌40份,沭阳五洋14份,沭阳洺泞11份,济南泰广10份,沭阳河海28份,济南奥尔图25份,盱眙盛鑫36份,顺平县合锦棉纺厂58份,睢宁万顺20份,南京尚东森19份,济南恒信26份,烟台蓝针5份,济南讯松22份,淮安佳赏75份,淮安翱翔24份,淮安久恒6份,淮安顺润欣8份,济南广美16份,沭阳万厚14份,沭阳康春针织毛衣有限公司97份,沭阳旺顺31份,河南梦臣43份,河南浩清39份,郸城县飞达纺织有限公司8份,山东帆普20份,南京银茂宏24份,沈丘县东升纺织16份,沭阳洛沛13份,沭阳兴源30份,沭阳阜北8份,沭阳县淑汪纺织厂39份,沭阳巨晖6份,沭阳辉优针织贸易有限公司54份,以上企业均被当地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或为已注销。
74、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证实经调取徐俊雷的两个银行卡的资金交易记录及交易回单,发现操作人为凌某。凌某证实徐俊雷的一张银行卡实为徐明所控制。已查实,鼎臻和万某公司的上游开票企业中有资金回流的有36户。已被当地税务机关回函已定性虚开有8户企业。
75、二层开票企业收款后回流到徐明、徐俊雷的银行卡的统计表,证实上游企业虚开发票资金走账回流到徐明、徐俊雷个人银行卡的情况。
76、已定性虚开企业统计表、已定性虚开企业资金回流明细及部分交易明细(2016.11.28),证实万某、鼎臻公司上游已被当地国税机关证实为虚开的11家企业资金回流情况。以及合江荣生、重庆广宁、睢宁夏某、南通晨迈、上高恒达、睢宁然书、沭阳丰汇、沭阳政河交易明细。
77、鼎臻、万某上游已定性虚开企业资金回流明细(2016.11.24),证实鼎臻、万某11家上游开票公司已被定性为虚开企业及其相关的资金回流明细。
78、鼎臻、万某上游开票企业资金回流分析,证实(1)鼎臻上游35户企业除睢宁某和睢宁久润资金回流记录暂未查实外,其余33户企业都存在资金回流记录。此33户企业共开具给鼎臻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43份,价税合计116075294.9元。鼎臻已支付货款110655453.3元,未付款5419841.52元,回流到徐明、徐俊雷、瓦力斯等人控制的账户973××63.77元,占已付金额的88.01%。(2)万某上游20家企业除沭阳丰汇、沭阳政河、合江天成等3户企业资金回流记录暂未查实外,其余17户企业均存在资金回流。此17户企业共开具给万某增值税专用发票619份,价税合计69097602.72元。万某已付款58860676.57元,未付款10336926.15元,已查实回流到徐明、徐俊雷、瓦力斯等人控制的账户520××32.77元,占已付金额的88.40%。
79、鼎臻、万某上游开票企业资金流向明细表、鼎臻、万某资金回流情况统计表,证实鼎臻、万某支付货款后,上游开票企业的资金回流情况,共支付176309004.1元,未支付40652701.43元,回流150526677.9元。
80、沭阳洺泞等46家上游开票企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上游开票企业的资金回流情况。
81、当地税务机关已证实虚开的发票统计表及相关材料,证实当地税务机关证实11家企业向鼎臻、万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04份,价税合计56883639.13元,其中税额8265143.83元。包括重庆广宁、合江天成、合江荣生、南通晨迈、上高恒达、睢宁然书、睢宁夏某、睢宁某、沭阳丰汇、沭阳政河。
82、重庆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报告,证实重庆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大队对重庆广宁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该企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由李某4与陈某5共成立重庆广宁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广启纺织有限公司、重庆高达中药材有限公司、重庆知秋中药材有限公司,李某4负责买票,陈某5负责卖票。重庆广宁纺织有限公司为绍兴市勤昌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
83、烟台蓝针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材料,证实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经侦大队已对烟台蓝针纺织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
84、上高县恒达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虚开材料,证实上高县公安局已对上高县恒达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
8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情况说明,证实创业创新城72栋205室并未注册过南京正弘凯纺织品有限公司。
86、胶州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实到青岛荣达昌纺织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并未在此注册,在调取该公司对公账户中发现有鼎臻公司的资金回流情况。
87、合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实合江县公安局已对合江县荣生纺织有限公司和天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立案侦查。
88、快递单据,证实:华某公司及徐明、李娜、凌某等人在绍兴顺丰快递公司收发的快递件寄、收方相关信息,即上游开票公司授权U盾的寄还情况。
8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绍兴市国税局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书,证实2016年10月19日,绍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绍兴市国税局线索移送,于2016年10月20日对华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立案。2017年6月14日,绍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接绍兴市国税局线索移送,对鼎臻公司、万某公司、永善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
90、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0日,绍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犯罪嫌疑人徐明位于绍兴市迪荡新城昆仑商务中心2幢801号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并制作笔录,扣押台式电脑主机三台(分别贴有标签为“徐明"、“会计"、“出纳"),华为手机一部,IPAD一只。
9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证实2016年11月11日,从凌某处扣押U盘一只(内含华某公司开票、退税等表格);从叶某处扣押华为H60-L01CMTT手机一部;从李娜处扣押三星手机一部。2016年11月16日,从叶某处扣押其使用(单证)的电脑主机两只。2016年11月23日,从黄某1处扣押电脑主机箱三台、鼎臻公司中英文条形章、报关专用章、陈某1的法人手签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华某公司2016年1月至4月实际退税明细表四份、陈某1中国银行卡及U盾一套、鼎臻公司相关纸质资料一套、组织机构电子副本一份。
92、提取证据材料说明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6年7月8日,国税总局检查组在对华某公司进行实地调账检查时,在李娜办公室橱柜查获21枚印章,在徐明办公桌上查获126份鼎臻公司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94××××0055-09400180)。其中,万某公司公章、鼎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绍兴市稽册纺织品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绍兴市稽册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绍兴市大熊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绍兴市永善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沭阳县兴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沭阳旺顺纺织有限公司公章、浙江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王建国印私章、陈某6学印私章、徐某2刚印私章、王犇私章、陈某1私章各一枚。
93、鼎臻、万某、华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基本情况、变更情况、章程,证实鼎臻公司、万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基本情况。鼎臻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7日,2016年4月由投资人陈某1、王犇变更为郭某和陈某7名下,法定代表人为郭某。万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1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谭某,2015年10月由实际控制人贺某转让给谭某。华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徐明,2011年股东为徐明和李娜。
94、永善公司工商登记及变更资料,证实永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2016年1月25日,绍兴市大熊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绍兴市永善纺织品有限公司。
95、徐明、李娜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明、李娜的身份情况。
96、证人身份信息,证实证人凌某等人的身份情况。
97、到案经过2份,证实2016年11月10日上午10时10分,李娜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传唤至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分局塔山派出所讯问,于同年11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徐明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传唤至绍兴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稽山派出所讯问,同年11月11日对其刑事拘留。
9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侦查机关对华某公司扣押的8台台式机硬盘内容进行了提取。
99、发还清单,证实发还叶某华为手机一台。
综上,被告人徐明、李娜从“瓦力斯"等人处获取他人出口货物信息,以由其实际控制的鼎臻、万某、大熊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配单,将他人的货物以华某公司和中工美公司名义假报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孙某、凌某、叶某、虞某、朱某2、邵某等人证言,2015-2016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华某公司退库处理信息清册、华某公司出口数据退税情况统计表、华某公司出口退税审批情况、华某公司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情况,“巴某"、“阿里"、“瓦力斯"退税单子归纳表,绍兴国税提供华某公司涉及鼎臻、万某出口相关信息及外调情况明细表、出口备案单证实际货主外调落实情况表,浙XX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资金回流情况等书证及被告人徐明、李娜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徐明提出其不是万某、鼎臻、大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解,经查:(1)凌某、邵某、朱某2、虞某、叶某证言及李娜供述均证实徐明就是万某公司、鼎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她们在鼎臻、万某的工作也均是听徐明吩咐。(2)童某1、李某7、刘某是中工美凯地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证言均证实徐明在与其公司洽谈联营出口时称这些企业(鼎臻、万某、永善)都是由他控制经营,出口货物的供货商是他自己控制的企业。(3)陈某1证言证实2015年4月后其将鼎臻公司转给徐明使用,贺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其将万某公司转给谭某经营,实际转给了徐明。王某1、章某、金某情况说明证实王某1为大熊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大熊公司实际由徐明控制。(4)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提供的《提取证据材料说明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国税总局对华恒公司检查时在李娜办公室橱柜查获印章中包括万某公司公章、鼎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永善公司财务专用章。在徐明办公桌上查获126份鼎臻公司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徐明系万某、鼎臻、大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明关于其并非是万某、鼎臻、大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解显然上述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徐明及辩护人提出徐明行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解与辩护意见,经查:(1)华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退税出口明细、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巴某"、“阿里"、“瓦力斯"退税单子归纳表,中工美出口退税资料、中工美公司提供涉及退税的鼎臻公司发票清单、中工美公司涉及华某的报关单的清单、中工美公司出口退税备案资料、中工美公司提供的联营出口协议、收汇及转账清单、付款清单及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了徐明分别以华某、中工美公司获得出口退税款的事实。(2)叶某、孙某的证言、真实货主外调落实情况与货代公司情况说明、仓库老板证言证实徐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信息主要来源于瓦力斯。瓦力斯将出口信息真实货主改为华某后,由孙某将出口信息发送给叶某,而货物真实货主并不是华某公司或中工美公司,而是外商自行采购的货物。(3)李娜的供述、凌某、邵某的证言及凌某提供的U盘资料证实瓦力斯的外汇资金以货款的名义汇给华某公司,根据徐明指示吩咐,将资金划给万某或鼎臻,万某鼎臻再汇给上游开票公司,之后又回流到徐明、徐俊雷及瓦力斯个人账户。(4)朱某2、虞某证言证实根据徐明吩咐,鼎臻、万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华某公司和中工美公司,作为华某公司进项发票。(5)巴某、瓦力斯单子中涉嫌虚开运输发票扣点统计电子资料打印件、孙某、叶某、陈某3、张某证言证实根据徐明、李娜指示,华某公司从货代公司虚开增值发票并进行运输费用流转。华某公司与货代公司并没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交易。(6)朱某2、虞某、凌某的证言及凌某提供的U盘资料、上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会计李某5、罗某、李某4的证言、各地国税出具的税务协查报告或情况说明、公安立案决定书或情况说明、国税提供的鼎臻、万某收受上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清单等证据证实为了解决进项发票不足,徐明通过上游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进项票给万某、鼎臻公司。上游公司与万某、鼎臻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综上,虽然徐明拒不承认,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在徐明主导、指挥下,华某及中工美通过资金回流、假报出口、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徐明及辩护人认为其仅是代理他人货物出口,对骗取出口退税并不知情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关于徐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共同犯罪,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犯罪事实尚未查清情况下,不宜对徐明作出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徐明拒不承认骗取出口退税事实,亦不交代赃款去向,客观上妨碍了对本案事实进一步查清,但徐明、李娜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事实清楚,已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一些具体环节上某些涉案人员参与程度、具体如何商议及分赃的约定等事实,并不影响本案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及徐明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的认定。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娜及辩护人提出李娜主观上对徐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并不明知,李娜不构成共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李娜在侦查、起诉阶段多次供述证实其是清楚华某、鼎臻、万某与上游公司之间虚开了发票,但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以及资金回流的事情,也清楚授权网银U盾用于资金流转。其提供了银行卡用于运输发票资金回流。(2)凌某、朱某2、虞某、叶某证言一致证实李娜就是老板娘,公司的事情除了听徐明,就是听李娜的。叶某证实李娜清楚出口退税的事情,也清楚出口退税备案情况。李娜还让其负责运输发票资金回流的。凌某证实李娜知晓退税及上游公司走账的情况,李娜还让其统计瓦力斯有多少美金打给华某公司。朱某2证实李娜经常来催其,外汇到了让其从鼎臻公司开票给中工美公司。(3)李某7的证言证实华某公司负责财务的李娜经常催其将货款、退税款及时打过去,2015年8、9月和2016年1月还特别到中工美公司来催讨。从上述证据可见,李娜主观上明知徐明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仍负责公司财务及U盾授权工作,协助徐明进行资金划拨、回流,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运费发票的资金回流,向中工美催讨货款及退税款等,其应认定骗取出口退税的共犯。李娜及其辩护人提出资金流向、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李娜均不知道的辩解意见明显与上述证据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李娜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娜负责华某公司的资金管理,协助徐明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运费发票的资金回流,向中工美催讨货款及退税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明归案后一直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被告人李娜虽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又予以翻供,认罪态度较差,均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关于二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明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七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娜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八年五月八日起至二0二三年十月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主机三台(从徐明处扣押)、华为手机一部、IPAD一只、U盘一只、三星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二台(从叶佩莲处扣押)、电脑主机箱三台(从黄绍云处扣押)、中英文条形章、报关专用章、法人手签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实际退税明细表四份、中国银行卡及U盾一套、绍兴市鼎臻贸易有限公司相关纸质资料一套、组织机构电子副本一份、印章二十一枚、空白增值税发票一百二十六份,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徐明、李娜通过浙XX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工美凯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骗取退税款合计人民币三千零九十一万二千九百四十七元零二分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俞湘静
审 判 员 钱耀炯
人民陪审员 龚乾余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