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8 0:00:00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龙,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7年8月18日因吸食毒品、招摇撞骗、殴打他人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合并执行二十日;2017年9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资中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7日因吸毒被资中县公安局行政拘十五日。2018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8]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某、被告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王龙一直将两支用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存放于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楠木寺村8社16号自已家中,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王龙主动到资中县公民派出所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2017年12月7日,公安民警在王龙的住处查获了上述两支火药枪。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龙持有的上述两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公安民警向被告人王龙了解其他情况时,主动说出了以前在公安局当辅警时独自一人收缴了两支火药枪,现仍存放在家中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隆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辩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到案说明,办产明、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资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龙所持有的枪支达二支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王龙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犯罪,应当增加刑罚量,并不适用于缓刑;王龙在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对王龙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二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林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