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以每吨15000元至15300元的价格非法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50吨、非法从蒋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25吨共计175吨氰化钠剧毒化学品,再通过物流发货方式将所非常购买的175吨氰化钠剧毒化学品以每吨16000元至16800元的价格销售给刘亚旭(在逃),用于黄金选矿,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暂无法查清。
被告人黄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黄某以自已不懂法,不知道买卖氰化钠后果这么严重,以及所赚的钱部分用于往返及招待费用、支付装卸费用以及给具体经办人回扣等,具体赚了多少钱已记不清楚为自已进行了辩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等、2017年8月4日大冶市安监局证明1份、大冶市公安局证明1份、石某某所在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股东情况、石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份、黄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份、湖北省公安厅总队关于核查广西贵港“1.22”非法买卖储存氰化钠案涉案线索的通知及涉案人员名单等;2.证人石某某、蒋某某、徐某某、蒋甲某、陈某、黄某某、柯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等。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