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正定县。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武某在正定县正定镇恒山东路与旺泉街交口西南角驾驶挖掘机破碎地沟硬土时,将石家庄-正定县-无极限-深泽县固网和移动业务双向网通信光纤挖断,造成6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5小时以上。武某一方已赔偿河北省长途通信传输局石家庄传输局正定分局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信、证人王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武某的供述、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正定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永刚
审判员孙晓阳
人民陪审员张君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