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一)2017年2月24日18时许至19时许期间,被告人冯万友雇用董某驾驶粤A×××××号小汽车搭载其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接着,被告人冯万友先后盗窃四个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的通信设备,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危害公共安全。
1.被告人冯万友使用通用钥匙,打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金金属市场B区D-ELH通信基站机柜,盗走1个DUS模块和4个光模版,造成该基站退服45小时。
2.被告人冯万友使用上述同样的手段,打开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蛭骱6支队F-ELJ通信基站机柜,盗走2个DUS模块和7个光模版,造成该基站退服44小时。
3.被告人冯万友使用同样的手段,打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长鹿农庄停车场D-ELJ通信基站机柜,盗走1个DUS模块和4个光模版,造成该基站退服75小时。
4.被告人冯万友使用同样的手段,打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南路口D-ELH通信基站机柜,盗走2个DUS模块和7个光模版,造成该基站退服39小时。
随后,被告人冯万友将上述盗得的通信设备销赃给但某。案发后,上述通信设备均无法起回。
经鉴定,上述通信设备均无法核价
(二)2017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冯万友再次雇用董某驾驶粤A×××××号小汽车搭载其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接着,被告人冯万友使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先后盗窃五个中国移动通信基站内的通信设备,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危害公共安全。
1.被告人冯万友使用通用钥匙,打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村D-ELJ基站机柜,盗走1个DUS模块和4个光模板,造成该基站退服34小时。
2.被告人冯万友使用同样的手段,打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桂路立交桥西D-ELH基站机柜,盗走1个DUS模块和4个光模板,造成该基站退服33小时。
3.被告人冯万友使用同样的手段,打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松田员工生活区F-ELH基站机柜,盗走2个DUS模块和6个光模板,造成该基站退服30小时。
4.被告人冯万友使用同样的手段,打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政府D-ELH基站机柜,盗走2个DUS模块和5个光模板,造成该基站退服30小时。
5.被告人冯万友使用同样的手段,打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伦桂南路F-ELH基站机柜,盗走1个DUS模块和4个光模板,造成该基站退服21小时。
随后,被告人冯万友将上述盗得的部分通信设备销赃给但某,案发后,在但某的车上起获7个爱立信光模块和5个光模版,现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经鉴定,上述通信设备均无法核价。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冯万友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受委托报案人梁某、黄某、谭某、谢某、程某、杜某的陈述;证人但某、董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委托证明、被盗损失清单;关于基站被盗的影响情况报告、移动一体化站点被盗分析及后续措施、基站通信障碍及损失后果唯一因素说明;报价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万友无视国家法律,以盗窃方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