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被告人吴定昌与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现代公司”)签订协议,成立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以下简称“江苏现代公司证券投资部”),借用江苏现代公司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对外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吴定昌先后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南京、西安、成都、重庆等地多个证券交易机构开立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多家银行开立了1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划转。
2009年5月18日至6月20日,被告人吴定昌在南京、上海、深圳等地,利用笔记本电脑操作上述股票账户,采用先买入股票,后利用江苏现代公司名义通过四川卫视频道《天天胜券》节目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价格上涨后抢先卖出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根据审计,被告人吴定昌采用上述方式买卖“南方航空”、“杭州解百”等14只股票,共计买入10269061股,买入成交总额人民币6398.949441万元,卖出10269061股,卖出成交总额人民币6859.172696万元,共获利人民币460.223255万元。
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吴定昌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南京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吴定昌人民币3198.133868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证监会关于吴承泽等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江苏现代公司与赵某2签订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合作协议、员工名册、人员档案、江苏现代公司与四川广电集团广告经营中心签订的《天天胜券》节目合作协议、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站截图、PPT、涉案账户交易股票情况汇总表及涉案股票账户登录IP地址、吴定昌入住酒店记录、南京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关于冻结吴承泽在招商银行资金的情况说明、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时点余额清单、证监会及公安部线索移送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吴定昌身份信息资料、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吴定昌涉嫌盗窃案有关情况的复函等;2.证人高某1、赵某1、赵某2、徐某,蒋某,4、卢某,4、魏某1、丁某1、丁某2、陈某,4、汤某,潘某,4、余某2、张某1、宋某,4、张某2、谷某,4、张某3、魏某2、向某2、向某3、向某4、张某4、成某,向某5、王某1、向某6、王某2、高某2、战滨、赵某3、MUJIM的证言;3.被告人吴定昌的供述和辩解;4.专项审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