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9/18 0:00:00

张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小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新绛县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被新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张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家吊车在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村北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上往货车上吊装树木时,在未将吊车臂完全放倒的情况下,便倒车移动吊车,使吊车臂触碰到水泥路上方的110KV华瑞线C相高压线,使得110KV华瑞线C相高压线出现断股,导致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全厂停电并紧急停车。经认定,2016年11月11日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故障停电设备、生产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佰零贰万玖仟伍佰陆拾壹元整(1029561元)。

一审法院查明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1.物证:北京牌吊车一辆;2.书证:报案材料、抢修记录、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家某某、张甲某、穆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理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家某某、张甲某对现场的指认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相关证件驾驶自家吊车在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村北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上往货车上吊装树木时,在未将吊车臂完全放倒的情况下,便倒车移动吊车,使吊车臂触碰到水泥路上方的110KV华瑞线C相高压线,使得110KV华瑞线C相高压线出现断股,导致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全厂停电并紧急停车。经认定,2016年11月11日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故障停电设备、生产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佰零贰万玖仟伍佰陆拾壹元整(1029561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对张某某的过失损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北京牌8吨绿色吊车一辆,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车辆。

(二)书证

l.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日8时许,新绛县公安局刑警二队民警在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传唤至新绛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2.授权委托书,证实: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办公室主任李某某代表公司全权处理该公司2016年11月11日电力设备损坏一案。

3.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11月12日,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绛县公安局报案,称2016年11月11日19时56分,我公司在正常生产时,110KV变电站高压进线柜突然差动电压动作,导致全厂停电并紧急停车。经我公司组织人员在检查古交变电站至我公司110KV线路7#塔一8#塔过程中,发现地面有高压电击的显著黑色痕迹,随即发现地面黑色痕迹上方110KV高压线线路C相有明显断裂,发现该线路故障点下方有人员和机械进行挖掘树木作业。据此判断为该处机械高空作业触碰高压线路导致线路故障,进而引发我公司全厂停电、停车。此次事故导致公司直接损失150余万元,间接损失450余万元。

4.扣押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2日,新绛县公安局从张某某处扣押北京牌8吨型号绿色吊车壹辆。

5.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抢修记录,主要内容:2016年11月11日19时56分,我公司在正常生产时,110KV变电站高压线进线柜突然差动电压动作,导致全厂停电并紧急停车。经我公司与运城市电力局、恒运公司专业人员进行认真排查后,确认我公司电器设备和运转设备均无异常现象。此后,我们组织人员对古交变电站到华瑞公司110KV线路沿线进行逐一排查,在检查8#塔过程中发现地面有高压电击的显著黑色痕迹,随即发现该地面黑色痕迹上方110KV高压线路C相有明显断裂,古交变电站后台也显示上述线路有故障点。经恒运公司与我方专业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线路故障点下方有人员和机械进行挖掘树木作业,并据此确定为该处机械高空作业触碰高压线路导致线路故障,进而引发我公司全厂停电、停车。

对此次事故造成损坏的电器逆变器模块、1#主变保护内部元件、2#主变出线断路器、高压泵变频器模块、两套高压机综保END722、小变DCS主控卡、化产UPS、5台电脑主机进行了更换。

6.运城市恒运电力工程维护有限公司证明,主要内容:2016年11月11日,我公司接到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线路故障报告后,我公司立刻联系运城市供电公司调度中心,显示110KV华瑞线发生故障点距新绛县古交变电站1300米处。我公司遂派出维修人员去现场检测,经检测110KV华瑞线7#塔和8#塔中间C相高压线路有明显断股现象,附近其余线路完好。地面有新鲜挖树作业痕迹,初步判断为地面作业时大型器械接触上方C相高压线,形成接地现象,造成110KV华瑞线C相高压线损坏,我单位立即对受损线路进行维修,于2016年11月12日12时35分重新送电。

7.丰喜华瑞18-30尿素工程110KV输送电工程设计合同,证实:2006年10月8日,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山西省运城市科技开发咨询中心承担该公司18-30尿素工程110KV输送电工程设计图纸,合同总价为1300000元。

8.丰喜华瑞煤化工公司110KV供电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证实:2006年11月27日,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电力开发公司工程维护分公司签订合同,由运城市电力开发公司工程维护分公司承建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华瑞110KV供电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丰喜华瑞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新绛变电站华瑞110KV间隔改造工程施工、新绛变电站至丰喜华瑞110KV送电及调整间隔出线终端塔施工及通信远动光缆工程施工。承包费用为人民币1298万元整。

9.新绛-丰喜华瑞110KV送电工程施工设计阶段说明书,证实:2006年8月,经运城市电力设计院设计,由新绛220KV变电站东起第一出线间隔原城北站出线间隔挂线点起,止于丰喜华瑞110KV变电站东起第一进线架构,全长11.817KM。线路走径:线路占用原城北间隔出线(城北出线间隔倒至侯马出线间隔,原侯马线路终端于新绛变电站外)连续3次左转至新绛变电站东,右转于水西村南左转跨过水库后,于王庄村西左转,穿过临新220KV电力线后,右转,平行临新220KV电力线(平行间距50米)向东北右转。于富有庄西再右转,平行临新22OKV电力线至北平原村北左转,于农场内再次左转。进入丰喜华瑞厂区,右转进入丰喜华瑞变电站东起第一进线间隔。

10.山西省电力公司晋电发展字【2006】582号文件,证实:2006年6月8日,山西省电力公司批复运城供电分公司同意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自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由220千伏新绛变电站出一回110千伏专线供电,线路长度约15千米。

11.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11月11日19:50外线故障停电损失,主要内容: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1日19:50外线故障停电损失:抢修费用12953元;设备损坏费用175745.48元;开停车费用873389.107元;总计本次停电损失共计1062087.587元。

12.新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7年4月18日民警将张某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一案中嫌疑人所驾驶的东风牌吊车发动机号:J3Y0130****输入“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库”后,未查出该车辆为被盗抢车辆。经多方努力,因该吊车年代久远,无法查出该吊车的车辆信息。

13.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曾用名张小某,男,汉族,山西省新绛县人。

14.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截止2016年11月张某某在古交派出所辖区内未发现有犯罪记录。

(三)证人证言

1.家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系新绛县北张镇西庄村人,买卖树木的卖方。临汾人张甲某要树,挖的树是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大队的,我从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党支部书记张丙某手中买下后,将树卖给临汾张甲某,我从中抽成。挖树的工人是我找的襄汾县汾城镇一个叫老赵的人,老赵叫的工人,平时挖树都承包给老赵,我们是雇佣关系。吊车司机是中苏村民某给我介绍的,电话是1383599XXXX,我与吊车司机也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我不知吊车司机有无驾驶证和特种作业证,村里使用吊车都不看证件,只要能开了吊车就行。2016年11月11日晚上7点多,张甲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买个手电送过去,等我走到挖树的十字路口时看见空中有火花,并听到有人喊吊车碰电线了。到了现场听装树的说吊车司机没有收臂就往北开,在开的过程中碰到了上方的高压线,高压线产生火花,并发出“嘣”的声音。当时看见村里灯亮着电线也没有异常,也没有人受伤,以为没事,就继续把剩下的活干完。

2.张甲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临汾人,买卖树木的买方。2016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左右,我到新绛县旅游路向南的水泥路边上看工人挖树,在车里等工人干完活的时候,突然看见挖树的上方像闪电似的闪了一电光,同时听见“嘣嘣”的响声,我就赶紧从车里下来去挖树的现场,到现场后我看到吊车还停在路中间,吊车臂伸在空中没有放下来。这时,我听到挖树工人对吊车司机说你不收吊车臂就敢走。吊车司机不吭声,缓了一会后走到吊车操作室,将吊车臂收放下来,将吊车开上挪好位置后,继续装树。

我是从家某某手中购买的树,当时挖树工程是家某某负责,挖树的工人是家某某找的襄汾县一个叫“老赵”的人叫的工人,装树所使用的吊车和拉树的卡车都是家某某找来的。

我认为这次事故应该由吊车司机承担责任和损失,在移动吊车过程中没有收回吊车臂,碰到半空中的高压线,属于吊车司机的操控失误。

3.穆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电仪主管。2016年11月11日19点56分,我厂在生产中突然全面停电,厂子电气车站检查后,发现厂子内电闸完好无故障,我就赶紧联系运城市恒运电力有限公司,我将厂子的情况说明后,恒运公司让我们去查看线路,并同时赶赴新绛。2016年11月11日23点左右,在我们查看到7号塔时,发现7号塔和8号塔中间的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上有显著的黑色不规则圆形的电击痕迹,用手电照看电击痕迹的上方高压线路,发现高压线有断股现象,查看事故现场,发现水泥路两边有新鲜的挖树痕迹。我公司和恒运公司决定连夜抢修线路,2016年11月12日凌晨3点多,断股高压线抢修完成,具备送电条件,2016年11月12日中午12点多,110KV华瑞线恢复通电,我们公司开始逐级恢复生产。

根据事故现场遗留的挖树痕迹和地面电击痕迹,我分析是地面挖树过程中,机械作业时触碰C相高压线,使C相高压线和地面形成接地现象,造成C相高压线断股,但没有完全断开,C相高压线还处于连接状态,断股高压线两端向下垂吊,110KV华瑞线古交变电站开关跳闸。这次停电事故共停电大约16个小时,这次停电事故使我公司停电、停车,共造成损失1OO万元人民币左右。损失主要是抢修费用、设备损坏和生产损失三个方面。

4.王某某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电工。2016年11月13日晚上6点左右,我公司生产完全恢复正常。其余与穆某某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四)被害人陈述

李某某询问笔录及事情经过,主要内容:我是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也是该公司委托代理人。2016年11月11日19时56分,我公司在正常生产时,110KV变电站高压进线柜突然差动电压动作,导致全厂停电并紧急停车,经排查发现110KV华瑞专线7号塔和8号塔之间的高压线有明显断股现象,高压线下方的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上有高压电击的显著黑色痕迹,并且该线故障点下方有人员和机械挖掘树木作业的新鲜痕迹,据此判断为该处机械高空作业触碰高压线导致线路故障。这次停电造成的损失包括3项,分别为抢修费用12953元人民币,设备损坏费用175745.58元人民币,开停车费用873389.107元人民币,损失共计1062087.5875元人民币。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张某某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农历9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10点多,我们村的张乙某给我介绍了一个装树的活让我干。到了下午5点左右,张乙某给我打话让我到中苏村北边的北坡上,我就开着吊车到了那里。我是先装的靠南边的水泥路东、西两侧的树,我将东、西两边装完后,天就黑了,我给挖树的工人说:“天黑了,眼睛看不见,你们操点心”。说完我就开着吊车倒着车往北挪吊车,我把吊车往后倒了约30米左右的时候,听见“嘣”的一声,我就赶紧将吊车停下,抬头用手机上的手电向上照了下,看到吊车臂在一根东西走向的电线边上,吊车臂边上的那根电线正在南北来回晃动。后我将吊车臂放倒在吊车边上后,继续将吊车倒着移动到了北边,将北边的树木也装上了卡车,将所有树木装完后,那个老板给了我400元工钱,我就回家了。

我驾驶的是绿色的北京牌8吨吊车,当天在移动吊车的时候,是在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上干活,吊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放。我在吊装树木的时候,将吊车臂距地面呈约60度立起来;移动吊车的时候,吊车臂放到了距地平面约50度,然后从操作室到驾驶室,将吊车倒着向北移动。因为当时吊车倒车的距离比较短,而且边上的工人嫌放平吊车臂浪费时间,我就让边上的工人操点心,就认为不会碰到空中电线,结果还是碰到了,我不是故意的。

我本人有C本驾照,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B2驾照。吊车是我2015年在河津市路边卖部队退下来的吊车的地方花费人民币5万元购买的,没有手续。

(六)鉴定意见

2017年2月13日新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新价认(201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结论:对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故障停电设备、生产损失合计为1029561元。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3月1日,在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张某某对其驾驶吊车触碰110KV华瑞线的现场进行辨认。该现场位于新绛县古交镇中苏村村北约1000米的一条南北走向的水泥路上,水泥路东边为110KV华瑞线8号线塔,水泥路西边为110KV华瑞线7号线塔。

2.家某某指认及辨认照片,证实家某某对张某某驾驶吊车吊臂碰到高压线时,吊车停放的位置、损坏的高压线以及张某某所驾驶的吊车进行指认辨认。

3.张甲某辨认照片,证实张甲某对张某某驾驶吊车触碰电缆线的现场、损坏的电缆线及张某某所驾驶的吊车进行辨认。

4.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经对事故现场制作现场勘验,中心现场正中路面有一不规则圆形黑焦印,中心现场水泥路东、西均有新鲜树坑,坑面直径约1.5米,中心现场上方110KV华瑞线高压线有一明显接线痕迹。

5.测量记录及测量照片,证实:2017年5月8日,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测量张某某所驾驶的吊车臂在完全放倒的情况下,测量吊车臂和地面的距离为2.26米,让张某某驾驶吊车将吊车臂抬升至案发当日其驾驶吊车触碰高压线的高度,此时吊车臂与地面的水平夹角为60度,测量吊车臂与地面的距离为8.51米。

对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证驾驶吊车作业中,过失导致110KV华瑞线C相高压线断股,造成山西丰喜华瑞煤化工有限公司全厂停电并紧急停车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艳

审判员王小坚

人民陪审员王珉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东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