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均系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博路桥)的工作人员。2016年10月20日17时许,魏晓军、高兵阳在明知施工地段有地下电缆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电力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由魏晓军指挥、高兵阳操作挖掘机施工,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西南角吉林银行南侧路边的地下电缆挖断,造成周边市政府等国家机关和16228户居民停电,其中有11901户用户停电7小时20分,给四平供电公司及用电户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案发后盛博路桥赔偿了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电力公司对魏晓军、高兵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魏晓军、高兵阳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及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0日17时左右,阳光派出所接到陈某报警称:其公司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西南角吉林银行南侧路边的地下电缆被人用挖掘机挖断了,民警遂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并将报警人陈某、工地负责人魏晓军、挖掘机司机高兵阳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民警在接到陈某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将魏晓军、高兵阳抓获,后二人被取保候审。
3.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的自然信息,均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4.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情况说明,综合证实案发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巡视、维修及造成损失情况,此次停电致使迎宾线连接客户全部停电,致使阳光新城、国税小区等处居民16228户停电,其中迎宾线11901户停电7小时20分,南湖线4327户停电42分。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喷涂盛博路桥18504342288字样的红色小型挖掘机在现场,地下电缆被挖断,沟旁有一根倒下的白色立柱标识,上有“地下电缆禁止开挖”字样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电力公司检修公司配电班班长,2016年10月20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其本人接到群众反映有施工人员在电缆上方施工后,到现场巡视查看,发现电缆被挖断,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7.证人毕某、霍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均系盛博路桥的工作人员,案发当天二人受魏晓军指派在案发地点用铁锹人工探坑寻找电缆,但是没有找出被高兵阳挖断的电缆。
8.被告人魏晓军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10月20日16时25分左右,其在河南路与南迎宾街施工现场指挥工人用锹挖探坑和工人开挖掘机作业,在知道施工地段有地下电缆的情况下,仍指挥高兵阳继续施工,最后导致底线电缆被挖断。
9.被告人高兵阳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10月20日16时30分左右,其在明知施工路段有地下电缆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施工将地下电缆挖断。
10.和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盛博路桥赔偿了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电力公司对魏晓军、高兵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魏晓军、高兵阳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