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5 0:00:00

高兵阳魏晓军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晓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身份证号15262619810923161X,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电业社区设计院家属楼1号楼1单元201室。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高兵阳,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身份证号220322199308153211,满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叶赫村五组。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审理经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英民、张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晓军及其辩护人温雅萍、被告人高兵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在明知施工地段有地下光缆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电力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由魏晓军指挥,高兵阳操作挖掘机施工,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西南角吉林银行南侧路边的地下光缆挖断,造成周边市政府等国家机关和2万余户居民停电达8小时左右,给四平供电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四平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等;2.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在明知施工地段有地下电缆情况下,未会同电力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操作挖掘机施工,致使施工地段地下电缆被挖断,且已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晓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魏晓军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了损害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魏晓军系过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付被害人相应的损害补偿,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得到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魏晓军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晓军的辩护人当庭提交和解协议书一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均系吉林省盛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博路桥)的工作人员。2016年10月20日17时许,魏晓军、高兵阳在明知施工地段有地下电缆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电力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由魏晓军指挥、高兵阳操作挖掘机施工,将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西南角吉林银行南侧路边的地下电缆挖断,造成周边市政府等国家机关和16228户居民停电,其中有11901户用户停电7小时20分,给四平供电公司及用电户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案发后盛博路桥赔偿了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电力公司对魏晓军、高兵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魏晓军、高兵阳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及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0日17时左右,阳光派出所接到陈某报警称:其公司位于四平市铁西区阳光新城小区西南角吉林银行南侧路边的地下电缆被人用挖掘机挖断了,民警遂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并将报警人陈某、工地负责人魏晓军、挖掘机司机高兵阳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民警在接到陈某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将魏晓军、高兵阳抓获,后二人被取保候审。

3.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的自然信息,均系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4.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四平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情况说明,综合证实案发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巡视、维修及造成损失情况,此次停电致使迎宾线连接客户全部停电,致使阳光新城、国税小区等处居民16228户停电,其中迎宾线11901户停电7小时20分,南湖线4327户停电42分。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喷涂盛博路桥18504342288字样的红色小型挖掘机在现场,地下电缆被挖断,沟旁有一根倒下的白色立柱标识,上有“地下电缆禁止开挖”字样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电力公司检修公司配电班班长,2016年10月20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其本人接到群众反映有施工人员在电缆上方施工后,到现场巡视查看,发现电缆被挖断,然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7.证人毕某、霍某的证言,证实二人均系盛博路桥的工作人员,案发当天二人受魏晓军指派在案发地点用铁锹人工探坑寻找电缆,但是没有找出被高兵阳挖断的电缆。

8.被告人魏晓军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10月20日16时25分左右,其在河南路与南迎宾街施工现场指挥工人用锹挖探坑和工人开挖掘机作业,在知道施工地段有地下电缆的情况下,仍指挥高兵阳继续施工,最后导致底线电缆被挖断。

9.被告人高兵阳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10月20日16时30分左右,其在明知施工路段有地下电缆的情况下,操作挖掘机施工将地下电缆挖断。

10.和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盛博路桥赔偿了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电力公司对魏晓军、高兵阳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不再追究魏晓军、高兵阳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晓军、高兵阳明知施工地段有地下电缆,但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盲目施工,致使电缆被挖断,造成11901户用电户停电6小时以上并造成重大损失,魏晓军、高兵阳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魏晓军、高兵阳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魏晓军、高兵阳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良好,所在的盛博路桥已赔偿了电力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酌情对魏晓军、高兵阳从轻处罚。魏晓军、高兵阳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对魏晓军、高兵阳适用缓刑。魏晓军的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晓军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兵阳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响

人民陪审员张岩

人民陪审员张夫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晶